上海属天餐饮有限公司
- 法人: 陈亦芬
-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2-03-06
-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北路19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亦芬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属天、上海属天、属天餐饮
-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06736656184E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3665618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06000128988
- 登记机关 静安区市场监管局
- 核准日期 2019-07-11
- 营业期限 2002-03-06~
-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乌鲁木齐北路191号一楼
- 国标行业 住宿和餐饮业->餐饮业->正餐服务->正餐服务
- 专业行业 餐饮/小吃/甜点->特色餐饮连锁->餐饮连锁、餐饮/小吃/甜点->外国西餐餐饮->西餐厅、食品/酒水/零食->生鲜肉类蛋品->牛排、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鸡尾酒
- 公司简介 我们公司的商号是 crocus bar & restaurant , 中文店名是阔客仕西餐厅酒吧。我们店多次被上海电视台星尚频道人气美食节目采访,多次陶醉上海节目组推荐。全国发行的美食美酒杂志,对阔客仕西餐厅酒吧进行过大篇幅报道。上海本地杂志及各类美食网站对crocus bar & restaurant 进行过多次报道和采访。我们店在大众点评网一直保持着非常高的评价和评分,可以在大众点评网搜crocus即可。 我们店主要做TAPAS,牛排,手工披萨为主,吧台做一些鸡尾酒,扎啤,地中海风格的西餐厅酒吧,出品收到中外顾客的一致认可和好评。 CROCUS 起身于2005一家咖啡店,更换过六个店址,经过十年的成长,一步步走到今天展现在大家面前的样子。在这十年中正在逐渐形成自己的企业文化和管理方式,希望引入一批优秀人士加入的CROCUS 这个家庭,一起开创一片更美好的事业蓝图。 CROCUS 这么多年始终坚持员工就是家人的信念,福利方面坚守着包吃包住的习惯,而且始终都是在工作地点附近去为员工安排宿舍,员工餐食也是我们的团队成员自己烹饪,尽量在干净卫生安全方面做到最好。CROCUS 这个家庭中走出过优秀的披萨师,曾经有一名披萨师傅参加意式披萨比赛拿过中国区冠军,一名咖啡师拿过上海赛区第一名,中国赛区第三名。 我们是一个有创新意识的团队,没有传统那些没用的长篇大论。 1、没有相关工作经验?没关系,只要你有肯学上进的心,我们会提供完善的培训和学习空间,让你免学费带薪学习最专业的专业知识; 2、没太高学历?没关系,只要你自己不自卑不认命,并有一颗善良,孝顺,有责任感的心,我们的大门都向你敞开,并让你在这里真正学有所成! 3、 五官端正,形象气质佳。(因为这是一个与人打交道的事业与工作,一切为了交际而努力!所以在这里,你自己也会变得越来越有上流气质与意识) 4、性格开朗,乐于沟通,能够清晰的表达对事物的认识。 5、没有完美的个人,只有完美的团队。我们要打造的是餐饮行业里的白领精英团队,所以希望你能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一定的工作配合能力。 最最最重要的是,我们有每月分红制度,只要你肯干,你的工资多少你自己决定,不是拿死工资。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亦芬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赵四妹 | - | - | 0.00% |
王金宝 | - | - | 0.00% |
张骏 | - | - | 0.00% |
张兴昌 | 自然人股东 | - | 90.00%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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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骏 | 陈亦芬 | 2019-07-11 |
章程备案 | 无 | 2019-07-07章程备案 | 2019-07-11 |
投资人变更 | 张骏;张兴昌; | 张兴昌;陈亦芬; | 2019-07-11 |
股东信息变更 | 张骏;张兴昌; | 张兴昌;陈亦芬; | 2019-07-11 |
经营范围变更 | 小型饭店(含熟食卤味),本经营场所内从事卷烟、雪茄烟的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餐饮服务,餐饮企业管理,烟草专卖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7-11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骏 | 陈亦芬 | 2019-07-11 |
负责人变更 | 张骏 | 陈亦芬 | 2019-07-1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骏张兴昌[退出] | 张骏董伟丽[新增] | 2014-03-05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2002-03-06~2012-03-05 | 2002-03-06~ | 2014-03-05 |
负责人变更 | 张兴昌 | 张骏 | 2014-03-05 |
期限变更 | 2002-03-06~2012-03-05 | 2002-03-06~ | 2014-03-05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 | 2002-03-06~2012-03-05 | 2002-03-06~ | 2014-03-05 |
经营范围变更 | 小型饭店(含熟食卤味),本经营场所内从事卷烟、雪茄烟的零售(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小型饭店(含熟食卤味),本经营场所内从事卷烟、雪茄烟的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03-05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骏;张兴昌 | 张骏;董伟丽 | 2014-03-05 |
经营范围变更 | 小型饭店(含熟食卤味)(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小型饭店(含熟食卤味),本经营场所内从事卷烟、雪茄烟的零售(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2009-12-02 |
股东信息变更 | 赵四妹 出资 1.000000万人民币;王金宝 出资 9.000000万人民币; | 张兴昌 出资 9.000000万人民币;张骏 出资 1.000000万人民币; | 2007-11-05 |
负责人变更 | 王金宝 | 张兴昌 | 2007-11-05 |
经营范围变更 | 饭,菜(不含外送),湿点,干点,饮料,酒(有效期至2003。5。31。),熟食(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小型饭店(含熟食卤味)(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2007-11-05 |
主要人员变更 | 赵四妹;王金宝 | 张骏;张兴昌 | 2007-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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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王** | 经理 | - | - | 021-6****623 | - | 81 |
陈** | 执行董事 | 1397****088 | - | - | - | 9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1 | - | 1397****088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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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陈亦芬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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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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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属天餐饮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2019)沪0106民初32403号 |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 被告 | 2021-01-06 |
上海属天餐饮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沪0106民初32403号 | 被告上海属天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军558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91.60元(原告黄军已预缴),由原告黄军负担12824元,由被告上海属天餐饮有限公司负担6667.6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06 |
黄军与上海属天餐饮有限公司、上海诚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 - | (2019)沪0106执103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20-05-20 |
黄军与上海属天餐饮有限公司、上海诚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2019)沪0106执870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0-05-20 |
黄军与上海属天餐饮有限公司、上海诚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2018)沪0106民初47984号 | 一、原告黄军与被告上海属天餐饮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诚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属天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黄军15000元; 三、被告上海属天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军违约金72万元; 四、被告上海诚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属天餐饮有限公司上述第二、第三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上海诚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属天餐饮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黄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95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8947.50元,由被告上海属天餐饮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诚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28 |
黄军与上海属天餐饮有限公司、上海诚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2017)沪0106民初38268号 | 一、驳回原告黄军的本诉请求; 二、驳回被告上海属天餐饮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789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属天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7-31 |
黄军与上海属天餐饮有限公司、上海诚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2017)沪0106民初38266号 | 一、被告上海属天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上海市乌鲁木齐北路XXX号一楼的承包给原告黄军的经营的场地内的厨房及入口西侧部位恢复至双方2013年7月30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所附图纸的状态; 二、被告上海诚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属天餐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上海属天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军148400元; 四、驳回原告黄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上海属天餐饮有限公司、上海诚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骏、张兴昌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1元,由原告负担1401元,被告上海属天餐饮有限公司、上海诚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反诉受理费8350元,由四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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