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金帝煤业有限公司
- 法人: 李云忠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1-10-28
- 办公地址: 旺苍县嘉川镇五红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云忠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旺苍东河金帝、东河煤业金帝、东河金帝、金帝煤业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821584231178B
- 纳税人识别号 91510821584231178B
- 组织机构代码 584231178
- 曾用名 旺苍县金帝煤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821000014156
- 登记机关 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8-28
- 营业期限 2011-10-28~
- 注册地址 旺苍县嘉川镇五红村
- 国标行业 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煤炭
- 公司简介 旺苍县金帝煤业有限公司,我公司具体地址位于四川旺苍旺苍县嘉川镇五红村,欢迎各位新老客户来我公司参观指导工作,我们主要经营煤炭开采、销售。,并以共赢、开创经营理念,以全新的管理模式和周到的服务,用心服务于客户,联系电话为13981272888,您如果对我们的产品感兴趣或者有任何的疑问,您可以直接给我们留言或直接与我们联络,我们将在收到您的信息后,会**时间及时与您联络。,我公司于2011年注册成立,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1年里,我们始终坚持用户至上,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李秀兵 | 自然人股东 | 500.00万元 | 0.00% |
李云忠 | 自然人股东 | 500.00万元 | 50.00% |
李云贵 | - | - | 0.00% |
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法人 | - | 50.00%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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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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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息变更 | 李秀兵 出资 500万人民币;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500万人民币; | 李云忠 出资 500万人民币;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500万人民币; | 2023-08-28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李秀兵 | 李云忠 | 2023-08-28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李秀兵 | 李云忠 | 2023-08-28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李秀兵 出资 500万人民币;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500万人民币; | 李云忠 出资 500万人民币;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500万人民币; | 2023-08-28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李云贵;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李秀兵;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022-01-06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云贵;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李秀兵;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022-01-06 |
投资人变更 | 李云贵 出资 500万人民币;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500万人民币; | 李秀兵 出资 500万人民币;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500万人民币; | 2022-01-0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李云贵 | 李秀兵 | 2021-12-2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云贵 | 李秀兵 | 2021-12-21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云贵 | 李秀兵 | 2021-12-21 |
负责人变更 | 李秀兵 | 李云贵 | 2018-10-18 |
负责人变更 | 李云贵 | 李秀兵 | 2018-07-05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云贵;旺苍县光明煤业有限公司; | 李云贵;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018-07-05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李云贵;旺苍县光明煤业有限公司; | 李云贵;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018-07-05 |
财务人员变更 | - | 季菊华*** | 2017-03-22 |
其他事项备案 | 许可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煤炭开采、销售 | 2015-12-31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经营(驻在)期限至:2014-11-27 | 经营(驻在)期限至:长期 | 2015-12-31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及方式:筹办。 | 经营范围及方式:煤炭开采、销售。 | 2015-12-31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经营(驻在)期限至:2014-11-27 | 经营(驻在)期限至:长期 | 2015-12-29 |
其他事项备案 | 一般经营项目:筹办。 | 一般经营项目:/ | 2015-12-29 |
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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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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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1398****888 | 8722183*****.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2 | - | 1398****888 | 8722183*****.com | -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20、2021 | - | 1398****888 | 8722183*****.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1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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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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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兵 | 执行董事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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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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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付成、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金帝煤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川0821执5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2-21 |
侯成恩、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金帝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川0821执48号之三 |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1执4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7-29 |
杨连荣、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金帝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川0821执45号 | 终结旺劳人仲案(2019)川154-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5-31 |
杨连荣、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金帝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川0821执44号 | 终结旺劳人仲案(2019)川154-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5-31 |
陈治远与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金帝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21)川0821民初165号 | 一、原告陈治远与被告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金帝煤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关系自2020年9月起予以解除; 二、被告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金帝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治远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的医疗费、一次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转市治疗、检查及鉴定交通费、食宿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共计868270.61元。扣减被告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金帝煤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36800元,被告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金帝煤业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原告陈治远工伤保险待遇831470.61元。限被告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金帝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陈治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金帝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29 |
段刚得、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金帝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7)川0821执664号 |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执6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8-12-12 |
段刚得与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金帝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7)川0821执665号 | 终结旺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旺劳人仲案(2017)54-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8-10-15 |
侯志尧与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金帝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8)川0821执恢209号 | 终结旺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旺劳人仲案(2015)2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0-15 |
陈亮与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金帝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执行裁定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7)川0821执601号 |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执6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8-07-10 |
段刚得与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金帝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川0821民初348号 | 原告段刚得与被告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金帝煤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金帝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8-23 |
颜永星与旺苍县金帝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2015)广民终字第67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颜永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16-06-27 |
候志尧与旺苍县金帝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人事争议 | (2015)旺苍执字第279-1号 | 划拨被执行人旺苍县金帝煤业有限公司存款6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5-11-18 |
田黎丰与旺苍县金帝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人事争议 | (2015)旺苍执字第343-1号 | 一、冻结被执行人旺苍县金帝煤业有限公司1%的股权。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 - | 2015-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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