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
- 法人: 黄雪娟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0-08-17
- 办公地址: 福清市阳下镇洪宽工业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黄雪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三豪、三豪制衣、福清三豪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FUJIAN FUQING SANHAO CLOTHING MANUFACTURING CO.,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181717389180D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1738918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181100027845
- 登记机关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11-18
- 营业期限 2000-08-17~2020-08-17
- 注册地址 福清市阳下镇洪宽工业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服饰制造->服饰制造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时尚服装裤子->大衣、服装/鞋靴/箱包->皮具钱包箱包->登山包、运动/户外/体育->户外装备/鞋服->登山包、服装/鞋靴/箱包->皮具钱包箱包->手提包、运动/户外/体育->户外装备/鞋服->雨衣、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拉链、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绣花机、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纺织机械
- 公司简介 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系中国国内私营企业,其创办于1997年6月,总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占地面积20亩已建厂房3000多平方米,公司实力雄厚、经验丰富、品质优良、是福清市阳下镇洪宽工业村制衣业的先锋。本公司产品范围较广,有100PVC、尼龙PVC、尼龙PU等材料制成的雨衣套装、长衫、工作服、夹棉大衣、针织等产品,以及牛津布制成的登山包、公文包、手提包等。“发展才是硬道理”,我们公司一直注重提高员工的生产技术水平,无论是管理部门的干部,还是生产部门的员工都具有丰富的制衣经验,公司在注重技术水平的同时还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现已拥有员工200多人,还重新购置了平车、包缝车、打结车等其他新设备,年产量达20余万件,至使公司成为福清市较大的服装生产基地。公司争以更精湛的手艺,更的产品为广大新老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以高品质的产品赢得客户满意的微笑”是本公司的生产宗旨。“以优惠的产品价格,严格的交货期保证你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成功”是本公司不懈的追求。目前,我们的产品远销欧洲、北美洲、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我们的服务获得的是您的回报。本公司热诚欢迎各界朋友前来洽谈、指导业务。我们将竭诚为您做好配套服务。愿我们携手共进,同创明日的!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黄雪娟 | 自然人股东 | - | 30.00% |
林遵华 | 自然人股东 | - | 68.00% |
庄梅雄 | 自然人股东 | - | 2.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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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联络人员变更 | 皮玲静 | 林开銮 | 2018-06-07 |
增、补、换照变更 | - | 电子营业执照数:1本 | 2016-11-18 |
联络人员变更 | - | 皮玲静 | 2014-10-17 |
增、补、换照变更 | 旧照***** | 新照***** | 2014-10-17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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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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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梅雄 | 经理 | - | - | - | - | 79 |
林** | - | 1385****999 | - | 0591-8****999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65****888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1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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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黄雪娟 | 执行董事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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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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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闽0581执786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12-21 |
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融执字第2445号 | 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4498号民事判决关于受理费部分之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12-15 |
福建省信鑫拉链织造有限公司、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融执字第2114号 | 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6126号民事调解书之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12-15 |
陈跃明、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融执字第2117号 | 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4498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12-15 |
石狮市大可以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闽0581民初1918号 | 一、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付石狮市大可以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5158元; 二、驳回石狮市大可以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9元,由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7-0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与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林遵华、黄雪娟、林开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闽01执728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林遵华、黄雪娟、林开銮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相应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03-23 |
泉州伟泰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融民初字第4580-1号 | 一、冻结被告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在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开户账号为82×××77的存款人民币198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6-09-01 |
洪朝辉与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林开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融执行字第1802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13)融民初字第564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07-30 |
石狮市永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林开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融执行字第1742号之二 | 终结本院(2013)融民初字第478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07-3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与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林遵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5)榕民初字第975号 | 一、被告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89354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4月22日为人民币329856.29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林遵华、黄雪娟、林开銮分别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100万元限度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有权以被告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福建省福清市阳下镇溪头村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在最高债权额1283万元限度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3140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7-26 |
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与陈跃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榕民终字第277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83元由上诉人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5-09-24 |
石狮市永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林开滦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4)融执行字第1742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林开銮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2682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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