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张春来
- 注册资本: 138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7-12-16
- 办公地址: 唐山市古冶去赵各庄西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9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春来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唐山曙光、曙光实业集团、曙光集团、曙光
- 注册资本 138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385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200700725539H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0072553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000000023688
- 登记机关 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1-07
- 营业期限 1997-12-16~2030-12-31
- 注册地址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水泥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水泥、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
- 公司简介 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水泥,熟料。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水泥,熟料企业。 地址位于: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赵各庄西电话:(、3616517,3503668,2225772)。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张春来 | 自然人股东 | - | 92.78% |
于桂华 | 自然人股东 | - | 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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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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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变更 | 1997-12-16~2015-12-31 | 1997-12-16~2030-12-31 | 2015-09-22 |
其他变更 | 普通、矿渣硅酸盐水泥的生产、销售;水泥生产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医用品)、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 | 普通、矿渣硅酸盐水泥的生产、销售;水泥生产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医用品)、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的项目除外)*** | 2013-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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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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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海关 | 1302961995 | 2013-09-11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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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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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贺廷 | 监事 | - | - | - | - | 79 |
李辉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8、2019、2020、2021 | - | 1360****042 | sgjty*****6.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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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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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来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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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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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全、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冀0281执异12号 | 驳回案外人郑正银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 | 2021-03-24 |
遵化市平安城镇姚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春来、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2019)冀0281民初4364号 | 准许原告遵化市平安城镇姚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77元,减半收取计9938.5元,由原告遵化市平安城镇姚各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 被告 | 2020-09-17 |
唐山市曙光水泥厂、唐山东晓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执行异议之诉 | (2019)冀民申6257号 | 驳回唐山市曙光水泥厂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20-01-06 |
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冀0281民初541号 | 一、解除原告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二、被告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585563元。 三、驳回原告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38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4387元,由原告负担35903元,被告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84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30 |
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冀02民终8551号 | 一、准许上诉人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本案按上诉人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485元减半收取21742.5元,由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9-12-30 |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津02民初363号 | 驳回原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657元,退还原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7-29 |
唐山市曙光水泥厂、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执行异议之诉 | (2018)冀民申7677号 | 驳回唐山市曙光水泥厂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18-12-27 |
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8)冀02民终8037号 | 一、撤销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7)冀0281民初360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审理 | 被上诉人 | 2018-11-26 |
唐山市曙光水泥厂与唐山东晓商贸有限公司、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 执行异议之诉 | (2018)冀02民终830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上诉人唐山市曙光水泥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11-08 |
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7)冀0281民初3601号 | 驳回原告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387元,退回原告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7-16 |
唐山东晓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18)冀0281执异1号 | 中止执行唐山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执四字第1221号执行裁定书。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 | 2018-03-1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古冶支行、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冀02执异261号 | 追加唐山市腾达实业有限公司、唐山海明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 2017-06-27 |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曙光马达加斯加龙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二中民四初字第7号 | 准许原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728元,减半收取51864元,由原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 被告 | 2017-04-13 |
唐山市曙光水泥厂、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7)冀0204执异4号 | 驳回异议人唐山市曙光水泥厂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 | 2017-03-08 |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春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2)唐执字第105-3号 | 中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唐民初字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08-24 |
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遵民初字第02119号 | 准予原告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80元,减半收取28490元,由原告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6-08-17 |
刘金全与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5)遵民初字第02451号 | 一、限被告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刘金全工程款14202009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5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5.10%计付利息。 二、被告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金全工程款及利息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10元,由被告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11-24 |
唐山东晓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遵民初字第4387号 | 一、由被告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唐山东晓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及运费款2730617.05元,并自2011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7.6%计算违约金;被告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二、被告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唐山东晓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40元,由被告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10-08 |
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曙光强兴水泥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遵民初字第97号 | 驳回原告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80元,退回原告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04-30 |
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春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2)唐民初字第204号 | 一、被告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万元,利息8090676元(利息计算到2012年8月31日),合计人民币29090676元;2012年9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春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2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92254元,由被告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北春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4-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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