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李海燕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4-04-28
-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六路699号1#车间(栋)1层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7
无角色
12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海燕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成都绿卡城配、绿卡城配物流、绿卡城配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112098311076F
- 纳税人识别号 91510112098311076F
- 组织机构代码 09831107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112000116053
- 登记机关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4-21
- 营业期限 2014-04-28~
-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六路699号1#车间(栋)1层1号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汽车/骑行/车品->汽车跑车整车->新能源汽车
- 公司简介 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为推动中国新能源汽车实现大众化和市场化运营的新能源汽车科技公司,注册资金2500万元。母公司为重庆四大地产公司之一的帝景集团,资金实力雄厚。 新能源汽车产业作为二十一世纪全球有发展前景的行业,公司拥有精准的市场定位、行业领先的技术优势和创新型的商业模式,将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现代金融、移动互联网四维一体高度融合,打造人流网、车流网、物流网和电联网四网合一的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 公司实行“哑铃型”组织模式,坚持研发、销售和服务在内,生产在外,专注于新能源电动物流车与电动微客的研发、销售与服务,生产委外加工并严控生产工艺与品质,实行全供应链管理、精益生产、OEC管理和阿米巴经营模式。 公司拥有强大的精英团队,主要由国内顶尖新能源汽车整车、动力锂电池、电机、电控等新能源汽车整车及核心零部件知名企业的核心技术和管理人员构成。公司创造性地开发了新能源汽车运营全新商业模式“雅骏模式”,并在成都执行新能源汽车充维设施的“蛛网计划”。公司发展定位于全球新能源汽车市场,以为客户创造价值和为人类净化生存环境为使命,专注于新能源物流车和电动微客的研发、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成都帝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 | - | 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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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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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 | 2014年4月28日 至 2024年4月27日 | 2014年4月28日 至 长期 | 2022-04-21 |
章程变更 | 无 | - | 2022-04-21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销售汽车;货车租赁;其他仓储(不含危化品);装卸搬运;动力蓄电池租赁、销售、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汽车新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电池销售;蓄电池租赁;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2-04-2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孙亚东 | 罗福 | 2022-01-1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罗险峰 | 李海燕 | 2022-01-1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罗险峰 | 李海燕 | 2022-01-10 |
主要人员变更 | 罗险峰 | 李海燕 | 2022-01-10 |
负责人变更 | 乔卫明 | 罗险锋 | 2020-11-3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乔卫明 | 罗险锋 | 2020-11-30 |
主要人员变更 | 乔卫明 | 罗险锋 | 2020-11-3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乔卫明 | 罗险锋 | 2020-11-3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乔卫明 | 罗险锋 | 2020-11-30 |
章程变更 | 无 | - | 2020-09-18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销售汽车;货车租赁;其他仓储(不含危化品);装卸搬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销售汽车;货车租赁;其他仓储(不含危化品);装卸搬运;动力蓄电池租赁、销售、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9-18 |
章程备案 | 无 | - | 2020-09-18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销售汽车;货车租赁;其他仓储(不含危化品);装卸搬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销售汽车;货车租赁;其他仓储(不含危化品);装卸搬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7-02 |
章程变更 | 无 | - | 2020-07-02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销售汽车;货车租赁;其他仓储(不含危化品);装卸搬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销售汽车;货车租赁;其他仓储(不含危化品);装卸搬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7-02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20-04-14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琴,监事;乔卫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孙亚东,监事;乔卫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9-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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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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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0512-5****217 | - | 71 |
罗险峰 | 执行董事,经理 | - | - | - | - | 79 |
孙亚东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2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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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李茂怀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李海燕 | 执行董事,经理,经理,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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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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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拟确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企业(2018年第一批)的公示 | 中标公告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四川-成都 | - | 2018-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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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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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龙泉驿区柏合镇壬真汽修厂 | 1 | 1 | - | 2018-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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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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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成都栩达新邦物流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2021)川0112民初2351号 | 准许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7.5元,由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2-05-10 |
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朱建军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2021)川0112民初2350号 | 准许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9.5元,由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2-05-10 |
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王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2021)川0112民初2529号 | 一、王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租金45655元; 二、驳回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3元,由王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原告 | 2022-03-31 |
卢鸿炼、赵杰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返还原物纠纷 | (2021)川0112民初8716号 | 一、被告赵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川AD0××××(车辆识别代号:LJVH84A54HS003975)、川AD1××××(车辆识别代号:LJVH84A58HS003977)通途牌轻型厢式货车返还给原告卢鸿炼; 二、驳回原告卢鸿炼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6.5元,由被告赵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2-03-30 |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王兴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川01民终1820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400元,由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11-10 |
张小江、盛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川0106民初10946号 | 本案按张小江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11-07 |
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付安贵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2021)川01民终1485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9-24 |
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但启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川0112执227号 |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06-27 |
袁修桂、杨星等与王忠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川0191民初3834号 | 一、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修桂、杨星支付610000元; 二、被告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修桂、杨星支付21946.88元; 三、驳回原告袁修桂、杨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9元,由原告袁修桂、杨星负担1539元,被告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0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27 |
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四川省旺新家搬家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2020)川0112执异119号 | 追加第三人杨刚为本院(2019)川0112执2417号一案的被执行人,杨刚在尚未足额缴纳出资范围260000元内承担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申请执行人 | 2020-09-22 |
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四川省旺新家搬家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2020)川0112执异118号 | 追加第三人聂会蓉为本院(2019)川0112执2417号一案的被执行人,聂会蓉在尚未足额缴纳出资范围260000元内承担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申请执行人 | 2020-09-22 |
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成都运力达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川0112执1197号 |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09-22 |
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夏先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川0112执1247号 |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09-22 |
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四川省旺新家搬家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2020)川0112执异116号 | 追加第三人陈继武为本院(2019)川0112执2417号一案的被执行人,陈继武在尚未足额缴纳出资范围480000元内承担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申请执行人 | 2020-09-22 |
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成都逸达智慧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9)川0107民初8339号 | 一、被告成都逸达智慧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3月、2019年4月、2019年5月运费共计584050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20.5元,保全费3959元,共计8779.5元,由被告成都逸达智慧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6-24 |
成都川号子物流有限公司、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2019)川01民终1977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78元,由上诉人成都川号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04-16 |
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川号子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2019)川0112民初4258号 | 一、被告成都川号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租金135001.1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35001.13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9元,由原告负担639元,被告负担170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的确定的支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4-16 |
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与夏先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2019)川0112民初6089号 | 一、解除原告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先军于2018年5月7日签订的《新能源物流车租赁合同书》; 二、被告夏先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4866.68元; 三、被告夏先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200元; 四、驳回原告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36.5元,由原告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08.5元,被告夏先军负担132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3-30 |
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与成都运力达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2019)川0112民初4857号 | 一、被告成都运力达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83200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0元,由原告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20元,被告成都运力达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履行上述款项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3-20 |
成都绿卡城配物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旺新家搬家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2019)川0112执241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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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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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 川B2-2019040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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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
lvkar.cn | lvkar.cn | 蜀ICP备18012797号-1 | 2022-01-10 |
lvkar.com | lvkar.com | 蜀ICP备18012797号-1 | 2022-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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