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 朱广学
- 注册资本: 32308.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2-04-19
- 办公地址: 牡丹江市江南开发区卧龙街11号8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朱广学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恒大永泰、牡丹江恒大永泰、恒大永泰房地产
- 注册资本 32308.00万元
- 实缴资本 32308.00万元
- 英文名 Mudanjiang Hengda Yongtai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31000592723842G
- 纳税人识别号 91231000592723842G
- 组织机构代码 59272384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31000100130119
- 登记机关 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0-10-22
- 营业期限 2012-04-19~
-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城卧龙街11号桃源商务楼8楼805室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
- 公司简介 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黑龙江省东部和吉林省东部大的中心城市牡丹江,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区率宾路党政办公中心北侧开发区办公楼二楼212室,于2012年04月19日在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8,0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1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牡丹江房地产开发商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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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34.80% |
黑龙江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9.49%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5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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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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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赵严 | 朱广学 | 2020-10-22 |
主要人员变更 | 赵振宇、赵严 | 赵振宇、朱广学 | 2020-10-2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赵振宇赵严[退出] | 赵振宇朱广学[新增] | 2020-10-2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赵严 | 朱广学 | 2020-10-2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赵振宇尹凡忠[退出] | 赵振宇赵严[新增] | 2018-11-01 |
主要人员变更 | 赵振宇、尹凡忠 | 赵振宇、赵严 | 2018-11-0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刘进 | 赵严 | 2018-11-01 |
注册资本变更 | 31286.00 | 32308.00 | 2018-08-08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变更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黑龙江省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黑龙江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2018-08-08 |
其他事项备案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57.53%;黑龙江省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2.66%;黑龙江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9.79%; | 黑龙江省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4.79%;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55.71%;黑龙江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9.48%; | 2018-08-08 |
其他事项备案变更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黑龙江省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黑龙江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2018-08-08 |
股东信息变更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黑龙江省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黑龙江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2018-08-08 |
投资人变更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黑龙江省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黑龙江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2018-08-08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18000 | 31286.000000 | 2018-06-22 |
注册资本变更 | 18000.00 | 31286.00 | 2018-06-22 |
股东信息变更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黑龙江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18-06-22 |
投资人变更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黑龙江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18-06-22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黑龙江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18-06-22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18-06-22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变更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黑龙江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18-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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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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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 | - | - | 9625501*****.com | 0453-****695、0453-****333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6、2017、2018、2019、2020 | - | - | 9625501*****.com | 0453-****695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 - | 9625501*****.com | 0453-****695 | - | 74 |
联系人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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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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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广学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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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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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方工业安装公司、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黑1002民初1827号 | 一、被告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北方工业安装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本金310871.75元,并给付自2021年4月1日起至欠款本金实际给付完毕时止,以尚未给付的工程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北方工业安装公司欠付的赶工奖156282.81元,并给付自2021年4月1日起至赶工奖实际给付完毕时止,以尚未给付的赶工奖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被告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北方工业安装公司欠付的投标保证金10000元,并给付自2022年7月6日起至投标保证金实际给付完毕时止,以尚未给付的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四、被告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北方工业安装公司欠付的履约保证金89762.96元,并给付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履约保证金实际给付完毕时止,以尚未给付的履约保证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五、被告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北方工业安装公司欠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01891.73元,并给付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工程质量保证金实际给付完毕时止,以尚未给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六、若被告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未给付原告中国北方工业安装公司欠付的工程尾款及质量保证金本金共计412763.48元,则中国北方工业安装公司在412763.48元范围内就案涉其承建的牡丹江恒大绿洲运动中心通风空调工程(详见《牡丹江恒大绿洲运动中心通风空调工程施工合同》)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中国北方工业安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8元,减半收取计5344元,由被告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244元,由原告中国北方工业安装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9-09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黑1002民初1594号 | 一、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代为支付的农民工工资4862351.16元,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2月18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98.80元,减半收取计22849.41元,由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7-20 |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黑1002民初1218号 | 一、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932121.74元,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24元,减半收取计9412元,由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561元,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7-01 |
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2)黑1002民初20号 | 一、被告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614597.09元; 二、被告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以614597.09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所欠工程款本金全部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在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本金614597.09元范围内,对所承建的牡丹江恒大绿洲首期二标段16#楼套内及公共部分可执行的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16.81元,减半收取6058.41元,由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581.36元,被告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7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6-01 |
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黑1002民初652号 | 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822.10元,支付利息265.31元,合计1087.41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继续计算自2022年2月19日至全部拖欠本金 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2-05-0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爱民支行、耿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黑1004民初159号 |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爱民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2-03-04 |
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 | (2021)黑1004财保25号 | 一、查封被申请人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产籍号XXX、建筑面积302.66平方米,产籍号XXX、建筑面积225.91平方米,产籍号XXX、建筑面积262.83平方米,产籍号XXX、建筑面积185.52平方米,产籍号XXX、建筑面积185.52平方米,产籍号XXX、建筑面积262.83平方米,产籍号XXX、建筑面积138.76平方米,产籍号XXX、建筑面积303.34平方米,产籍号XXX、建筑面积129.56平方米,产籍号XXX、建筑面积86.17平方米,产籍号XXX、建筑面积188.86平方米,产籍号XXX、建筑面积131.31平方米,产籍号XXX、建筑面积131.31平方米,产籍号XXX、建筑面积131.94平方米,产籍号XXX、建筑面积189.76平方米商服房屋产籍。 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 被申请人 | 2021-12-24 |
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 | (2021)黑1004财保25号之一 | 解除对被申请人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产籍号XXX、建筑面积302.66平方米,产籍号XXX、建筑面积225.91平方米,产籍号XXX、建筑面积262.83平方米,产籍号XXX、建筑面积185.52平方米,产籍号XXX、建筑面积185.52平方米,产籍号XXX、建筑面积262.83平方米,产籍号XXX、建筑面积138.76平方米,产籍号XXX、建筑面积303.34平方米,产籍号XX、建筑面积129.56平方米,产籍号XXX、建筑面积86.17平方米,产籍号XXX、建筑面积188.86平方米,产籍号XXX、建筑面积131.31平方米,产籍号XX、建筑面积131.31平方米,产籍号XXX、建筑面积131.94平方米,产籍号XXX、建筑面积189.76平方米商服房屋产籍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12-24 |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 | (2021)黑1002财保41号 | 一、查封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1/1-××的房屋一处; 二、查封登记在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下,位于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长征委、不动产单元号231085100019GB00294F00080001号,不动产权证号(2019)穆棱市不动产权第0××1号,建筑面积2628平方米的房屋一处。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 被申请人 | 2021-11-04 |
王秀芹与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9)黑10民终1491号 | 一、撤销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8)黑100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秀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83元予以退回 | 被上诉人 | 2019-12-31 |
夏海微与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19)黑10民终290号 | 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8)黑1002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恒大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63元,减半收取1081.50元,由恒大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03元,减半收取851.50元,由恒大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04-30 |
姚雷与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上诉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8)黑10民终1370号 | 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8)黑100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姚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5元予以退回 | 被上诉人 | 2019-01-02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被告杨宝德、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黑1005民初49号 | 一、解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被告杨宝德签订的编号为xxxxxx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宣布贷款全部到期; 二、被告杨宝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贷款本金401878.79元,利息10053.96元,从2016年10月25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被告杨宝德负担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三、被告杨宝德以其抵押财产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有权以抵押财产: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xxxx、建筑面积为112.36平方米房产,他项权利证号牡房预东安区字第xxxx号、预告登记证号为牡房预东安区字第xxxx号、预告登记权利人原告、预告登记业务种类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义务人被告杨宝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79元减半收取3739.50元,由被告杨宝德负担,被告杨宝德以其抵押财产对前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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