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国清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和天下、和天下餐饮
- 注册资本 5018.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18.00万元
- 英文名 He Tian Xia Cater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6815842361984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8423619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681000034025
- 登记机关 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1-22
- 营业期限 2011-11-04~
- 注册地址 四川省广汉市佛山路西二段1号
- 国标行业 住宿和餐饮业->餐饮业->正餐服务->正餐服务
- 专业行业 餐饮/小吃/甜点->特色餐饮连锁->餐饮连锁、服务/休闲/出行->销售经销服务->百货商场、电商零售->百货零售->百货商场、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蔬菜、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水果、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和天下餐饮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1年11月04日,注册地址在四川省广汉市佛山路西二段1号 ,主要从事中餐类制售,含凉菜(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茶座服务;销售:蔬菜、水果;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农业技术咨询服务,会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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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徐辉 | 包义磊 | 2019-09-0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徐辉[退出] | 包义磊[新增] | 2019-09-06 |
实收资本变更 | 实收资本:5018万元 | 实收资本:/ | 2016-01-22 |
联络人员变更 | 姓名:王晓华;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络人联系电话:*****;联络人移动电话:*****;联络人电子邮件:; | 姓名:金燕;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联络人联系电话:*****;联络人移动电话:*****;联络人电子邮件:*****; | 2016-01-22 |
其他事项备案 | 一般经营项目:中餐类制售,含凉菜(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8月13日);茶座服务;销售:蔬菜、水果;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农业技术咨询服务,会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经营项目:中餐类制售,含凉菜(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茶座服务;销售:蔬菜、水果;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农业技术咨询服务,会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1-22 |
实收出资变更 | 实收资本:5018万元 | 实收资本:/ | 2016-01-22 |
联络员备案 | 姓名:王晓华;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络人联系电话:***;联络人移动电话:***;联络人电子邮件:; | 姓名:金燕;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联络人联系电话:08385356896;联络人移动电话:***;联络人电子邮件:790329096@Qq.com; | 2016-01-22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范围:中餐类制售,含凉菜(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8月13日);茶座服务;销售:蔬菜、水果;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农业技术咨询服务,会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范围:中餐类制售,含凉菜(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茶座服务;销售:蔬菜、水果;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农业技术咨询服务,会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1-22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范围: 中餐类制售,含凉菜(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8月13日);茶座服务;销售:蔬菜、水果;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农业技术咨询服务,会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范围:中餐类制售,含凉菜(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茶座服务;销售:蔬菜、水果;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农业技术咨询服务,会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1-22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及方式:大型餐馆(含凉菜)服务(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8月18日);茶座服务。销售:蔬菜、水果;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农业技术咨询服务;会议服务。(以上经营范围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经营的除外,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取得相关批准后,按照批准的事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经营范围及方式:中餐类制售,含凉菜(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8月13日);茶座服务;销售:蔬菜、水果;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农业技术咨询服务,会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08-27 |
其他事项备案 | 一般经营项目:销售:蔬菜、水果;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农业技术咨询服务;会议服务。(以上经营范围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经营的除外,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取得相关批准后,按照批准的事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一般经营项目:中餐类制售,含凉菜(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8月13日);茶座服务;销售:蔬菜、水果;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农业技术咨询服务,会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08-27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及方式:大型餐馆(含凉菜)服务(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8月18日);茶座服务。销售:蔬菜、水果;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农业技术咨询服务;会议服务。(以上经营范围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经营的除外,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取得相关批准后,按照批准的事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经营范围及方式:中餐类制售,含凉菜(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8月13日);茶座服务;销售:蔬菜、水果;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农业技术咨询服务,会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08-27 |
地址变更 | 联络员住所:广汉市佛山路西二段1号 | 联络员住所:四川省广汉市佛山路西二段1号 | 2014-08-27 |
其他事项备案 | 许可经营项目:大型餐馆(含凉菜)服务(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8月18日);茶座服务 | 许可经营项目:/ | 2014-08-27 |
其他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大型餐馆(含凉菜)服务(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8月18日);茶座服务 | 许可经营项目:/ | 2014-08-27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联络员住所:广汉市佛山路西二段1号 | 联络员住所:四川省广汉市佛山路西二段1号 | 2014-08-27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2-08-24 |
共 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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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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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清 | 执行董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2、2023 | - | 1500****124 | 7903290*****.com | -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1500****124 | 7903290*****.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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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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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清 | 执行董事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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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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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均、和天下餐饮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 | (2022)川0681财保44号之一 |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和天下餐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限(2022)川0681财保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范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5-10 |
谭均、和天下餐饮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 | (2022)川0681财保44号 | 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和天下餐饮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6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谭均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5-10 |
广汉市阳大哥副食店、和天下餐饮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 | (2021)川0681财保257号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和天下餐饮有限公司175897.8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399元,由申请人广汉市阳大哥副食店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12-07 |
广汉市郑记水产品经营部、和天下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 | (2021)川0681财保258号 |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和天下餐饮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68380.41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二、依法查封担保人左小敏、郑德共同共有的位于广汉市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广房权证广汉市字第2××X号)。 案件申请费4362元,由申请人广汉市郑记水产品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11-21 |
王兴蓉与钟天贵、曾玉芳、钟传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和天下餐饮有限公司、冯发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川民申1615号 | 驳回王兴蓉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16-12-31 |
王兴蓉与钟天贵、曾玉芳、钟某、和天下餐饮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成少民终字第292号 | 一、维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5)青白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钟天贵、曾玉芳、钟某、王兴蓉各项损失共计8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钟天贵、曾玉芳、钟某、王兴蓉各项损失366016.84元,以上共计446016.84元”;“四、驳回钟天贵、曾玉芳、钟某、王兴蓉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钟天贵、曾玉芳、钟某、王兴蓉对和天下餐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5)青白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冯发全支付钟天贵、曾玉芳、钟某、王兴蓉各项损失134015.21元,扣除已支付的18000元,还应支付116015.21元。 三、变更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5)青白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王兴蓉赔偿钟天贵、曾玉芳、钟某各项损失214299.45元(其中含王兴蓉享有的份额)”为:王兴蓉赔偿钟天贵、曾玉芳、钟某各项损失135855.66元(其中含王兴蓉享有的份额)。以上赔偿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902元由上诉人王兴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审被告 | 2016-12-12 |
王兴蓉与钟天贵、曾玉芳、钟传捷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冯发全、和天下餐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川民申字第2793号 | 驳回王兴蓉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16-07-29 |
王兴蓉与冯发全、和天下餐饮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青白民初字第1745号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兴蓉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兴蓉各项损失133983.16元,以上共计173983.16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尚需再支付163983.16元; 二、原告王兴蓉的自费药14147.38元、鉴定费890元,共计15037.38元,由被告冯发全按照责任比例赔偿10526.16元(15037.38元×70%); 以上款项与被告冯发全垫付金额59921.71元相品叠后,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向原告王兴蓉支付114587.61元,向被告冯发全支付49395.55元。 以上赔偿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王兴蓉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王兴蓉对被告钟天贵、曾玉芳、钟传捷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王兴蓉负担757元,由被告冯发全负担176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1262。被告冯发全应向本院缴纳1263元,向原告王兴蓉支付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12-09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与王兴蓉、冯发全、钟天贵、和天下餐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成少民终字第8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5-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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