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致诚众合同晟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刘基科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5-08-18
- 办公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1号院3号楼7层1单元812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基科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致诚众合、北京致诚众、北京致诚众合同晟、致诚众合同晟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Beijing Zhichengzhong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5~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14353005560J
- 纳税人识别号 110114353005560
- 组织机构代码 35300556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14019710964
-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
- 核准日期 2017-12-19
- 营业期限 2015-08-18~2045-08-17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1号院3号楼7层1单元812
- 国标行业 卫生和社会工作->卫生->其他卫生活动->其他未列明卫生服务
- 专业行业 大数据、物联网->物联网应用->智慧城市、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企业服务->企业IT服务
- 公司简介 北京致诚众合同晟科技有限,主要以项目开发为核心,集IT技术解决方案、网络技术研发、移动互联网先锋技术研发、软件技术研发为一体。 致诚众合同晟科技有限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过数十位资深技术工程师努力,致诚众合同晟科技有限公司陆续推出的电子商务、智慧城市、生活服务、HTML5互动游戏、移动金融、远程医疗、掌上地产、移动酒店、电子政务、大数据、游戏娱乐、电子杂志等移动解决方案,为各行业企业向移动互联网转型翻开了崭新一页。 致诚众合同晟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手机APP软件定制开发、WEB网站定制开发、HTML5手机网页设计开发、系统/软件定制开发、IT与移动解决方案、移动电子商务、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可穿戴设备、智慧城市等,包括ANDROID系统软件定制开发、WP系统软件定制开发、iOS系统软件定制开发、iPad应用软开发等软件定制开发服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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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基科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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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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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850****949 | 5471883*****.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2020、2022、2023 | - | 1850****949 | 5471883*****.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1850****949 | 5471883*****.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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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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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致诚众合同晟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宣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2016)京73民初1229号 | 准许原告北京致诚众合同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宣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八十元,减半收取六百四十元,由北京致诚众合同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原告 | 2019-06-04 |
北京致诚众合同晟科技有限公司与魏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京0114民初15768号 | 一、原告北京致诚众合同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魏博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27日期间工资12775.86元; 二、原告北京致诚众合同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魏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3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致诚众合同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致诚众合同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8-05-08 |
北京致诚众合同晟科技有限公司与魏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8)京01民终290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致诚众合同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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