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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张永贵
  • 注册资本: 5947.5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6-05-22
  •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东H楼6A13室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新元素餐厅Elementfresh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12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永贵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上海新元素、新元素餐饮、新元素
  • 注册资本 5947.50万元
  • 实缴资本 5947.5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99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000787872557P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000787872557P
  • 组织机构代码 78787255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000400466805
  •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11-24
  • 营业期限 2006-05-22~2026-05-21
  •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东H楼6A13室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综合管理服务->其他综合管理服务
  • 专业行业 餐饮/小吃/甜点->外国西餐餐饮->西餐厅、餐饮/小吃/甜点->特色餐饮连锁->餐饮连锁、网络/游戏/传媒->软件工具系统->餐饮管理系统、食品/酒水/零食->冲饮粉糊/咖啡->咖啡、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以健康、营养均衡的创新理念服务好每一个客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Element Fresh Inc. 外国(地区)企业 915.00万元 100.00%
ELEMENT FRESH INC 外国(地区)企业 915.00万元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李晔夏 王宪发 2021-11-24
其他变更 2020-06-01~2023-06-30 2021-11-24~2023-06-30 2021-11-24
负责人变更 王奕 张永贵 2021-11-24
章程变更 2020-03-17章程备案 2021-11-01章程备案 2021-11-24
主要人员变更 Frank Rasche;Scott R.Minoie;徐航;王威 Scott R.Minoie;王威;Frank Rasche;曹志越 2020-10-1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FrankRascheScottR.Minoie徐航[退出]王威 ScottR.Minoie王威FrankRasche曹志越[新增 2020-10-10
其他变更 2020-03-30~ 2020-06-01~2023-06-30 2020-06-01
经营范围变更 餐饮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厨房用具、包装材料、厨房设备的进出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他相关配套服务;在店堂内提供咖啡用具、餐饮用品、工艺品(文物除外)、包装材料、带有公司(新元素elementfresh)标志的纪念品的配套零售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餐饮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食品经营(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厨房用具、包装材料、厨房设备的进出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他相关配套服务;在店堂内提供咖啡用具、餐饮用品、工艺品(文物、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包装材料、带有公司(新元素elementfresh)标志的纪念品的配套零售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0-03-30
主要人员变更 Scott R.Minoie;Frank Rasche;徐航;王威;Gregor Kennedy 徐航;Frank Rasche;王威;Scott R.Minoie 2020-03-30
章程变更 2018-04-20章程备案 2020-03-17章程修正案 2020-03-3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Scott R.Minoie;王鹏程;徐航;Gregor Kennedy;Frank Rasche 徐航;Frank Rasche;王威;Scott R.Minoie;Gregor Kennedy 2018-07-27
主要人员变更 Scott R.Minoie;王鹏程;徐航;Gregor Kennedy;Frank Rasche 徐航;Frank Rasche;王威;Scott R.Minoie;Gregor Kennedy 2018-07-27
经营范围变更 饮(含外卖,含酒堂饮)(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厨房用具、包装材料、厨房设备的进出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他相关配套服务;在店堂内提供咖啡用具、餐饮用品、工艺品(文物除外)、包装材料、带有公司(新元素elementfresh)标志的纪念品的配套零售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餐饮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厨房用具、包装材料、厨房设备的进出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他相关配套服务;在店堂内提供咖啡用具、餐饮用品、工艺品(文物除外)、包装材料、带有公司(新元素elementfresh)标志的纪念品的配套零售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4-28
章程变更 2018-03-22章程备案 2018-04-20章程修正案 2018-04-28
法定代表人变更 Frank Rasche 王奕 2018-04-02
主要人员变更 Gregor Kennedy;Scott R.Minoie;徐航 王鹏程;徐航;Scott R.Minoie;Gregor Kennedy 2015-04-21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5-04-21
经营范围变更 餐、饮(含外卖,含酒堂饮)(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附设分支机构;包装材料、厨房设备的进出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他相关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餐、饮(含外卖,含酒堂饮)(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厨房用具、包装材料、厨房设备的进出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他相关配套服务;在店堂内提供咖啡用具、餐饮用品、工艺品文物除外)、包装材料、带有公司(新元素elementfresh)标志的纪念品的配套零售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04-2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Gregor Kennedy;Scott R.Minoie;徐航 王鹏程;徐航;Scott R.Minoie;Gregor Kennedy 2015-04-21
经营范围变更 餐、饮(含外卖,含酒堂饮)(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管理(非实物方式)及相关咨询服务,食品[限食品销售管理(非实物方式)]、包装材料、厨房设备的进出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他相关配套服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以上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证件经营)。 餐、饮(含外卖,含酒堂饮)(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附设分支机构;包装材料、厨房设备的进出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他相关配套服务(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依法须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 2014-12-18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王威 董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6、2017 - - sophia.x*****ementfresh.com 021-6****488 - 7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2017、2019、2020、2021 - - susie.s*****ementfresh.com 021-6****488 - 74

联系人共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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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张永贵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唐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沪0101民初22596号 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被告 2022-11-01
上海富隆水产有限公司与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沪0101民初1358号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5479.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97.40元,由申请人上海富隆水产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2-10-31
吉尔麦斯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与乐奕餐饮(上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沪0104民初1467号之二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食潮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4626.93元或其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2022-10-27
百佑佳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沪0106民初860号 冻结被申请人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9016.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2-09-30
天谱乐食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与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沪0112民初11179号之三 准许原告天谱乐食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5元、保全费331.75元,合计394.25元,均由原告天谱乐食食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2-09-29
百佑佳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沪0106民初860号 一、被告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百佑佳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货款1206935.74元; 二、被告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百佑佳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362080.72元; 三、被告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百佑佳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91.1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9-27
上海奥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沪0101民初11575号 被告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奥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5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6.82元,由被告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9-20
上海复谦贸易有限公司与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沪0101民初9356号 一、被告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复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1434.6元; 二、被告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复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以201434.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1.52元,减半收取计2160.76元,由被告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8-24
上海亚太国际蔬菜有限公司与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沪0101民初458号 被告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亚太国际蔬菜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1436.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2.34元,财产保全费2187.45元,均由被告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8-24
上海玛露实业有限公司与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沪0101民初6694号 一、被告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玛露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3024元; 二、被告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玛露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63024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12月8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91.31元,由被告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8-15
吉尔麦斯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与乐奕餐饮(上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沪0104民初1467号 准许吉尔麦斯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4357.62元,合计诉讼费4382.62元,由吉尔麦斯食品(上海)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 2022-08-04
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崔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20)沪0101民初2966号 一、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崔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8000元; 二、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崔某2019年度绩效奖金10232.88元; 三、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崔某2019年8月29日及9月2日病假工资1195.4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崔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0-15
赵美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6)粤0113执6203号 - 被执行人 2020-03-19
上海双格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8)沪0101民初18929号 被告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双格广告传媒有限公司1272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9元,由被告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2-18
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7)沪0101民初21392号 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18-09-20
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6)粤民申7947号 驳回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 2018-01-16
李会与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16)沪0101民初14249号 一、被告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1632元;二、被告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会2015年度年终奖人民币1352元;三、原告李会要求被告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6月1日至2016年3月16日平时超时加班工资人民币18871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原告李会要求被告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6月1日至2016年3月16日交通补贴人民币4784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五、原告李会要求被告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6月1日至2016年3月16日房租补贴人民币9200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六、原告李会要求被告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旅游奖励人民币3000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会、被告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12-12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16)沪0101民初23874号 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16-12-02
赵美玉与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终9823二审民事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6)粤01民终982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4元,由上诉人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6-10-17
季锦芝与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2890号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季锦芝182648.39元; 二、原告季锦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107294.49元; 三、驳回原告季锦芝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8元,减半收取计1559元,由原告季锦芝负担717元,被告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8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09-23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0-09-08 (2020)沪02民终5884号 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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