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钱永生
- 注册资本: 8088.81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07-29
- 办公地址: 上饶市广丰区芦林工业区金鑫产业园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5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13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5,690,800元
供应商
1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4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钱永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中投新能源、中投、江西中投
- 注册资本 8088.81万元
- 实缴资本 8088.81万元
- 英文名 Jiangxi Z.t New ENER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61122677958931W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7795893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61100520001301
- 登记机关 上饶市广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12-07
- 营业期限 2008-07-29~2038-07-28
- 注册地址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金鑫产业园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锂离子电池制造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电池、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电力、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锂电池、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电气、智能硬件
- 公司简介 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和销售聚合物锂电池于一体的现代化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是大容量、高功率型锂离子动力电池的生产及销售,主要应用在电动自行车、照明设备、医疗设备、电动工具等领域。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浙江华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3235.52万元 | 40.00% |
家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253.29万元 | 3.13% |
深圳市大雄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741.90万元 | 9.17% |
浙江瓯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1143.40万元 | 14.14% |
杭州吉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408.02万元 | 5.04% |
徐泽林 | 自然人股东 | 361.74万元 | 4.47% |
管柏成 | 自然人股东 | 64.86万元 | 0.80% |
管中东 | 自然人股东 | 1223.14万元 | 15.12% |
祝卫波 | 自然人股东 | 172.53万元 | 2.13% |
王琼 | 自然人股东 | 165.14万元 | 2.04% |
向昕 | 自然人股东 | 21.16万元 | 0.26% |
刘辉 | 自然人股东 | 172.53万元 | 2.13% |
管亚霞 | 自然人股东 | 92.00万元 | 1.14% |
梁剑雄 | 自然人股东 | 33.58万元 | 0.42% |
香港聚能高科技有限公司 | - | - | 14.64% |
袁利 | - | - | 2.00% |
共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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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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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变更 |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芦林工业区金鑫产业园 |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金鑫产业园 | 2015-12-07 |
地址变更 |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芦林工业区金鑫产业园 |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金鑫产业园 | 2015-12-07 |
经营范围变更 | 锂离子二次可充电池的生产、加工、销售。(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许可证或资质证经营)*; | 锂离子二次可充电池的生产、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09-28 |
股东信息变更 | 深圳市大雄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741.9万人民币,占9.172%,实缴出资741.9万;徐泽林,出资361.74万人民币,占4.472%,实缴出资361.74万;刘辉,出资172.53万人民币,占2.133%,实缴出资172.53万;祝卫波,出资172.53万人民币,占2.133%,实缴出资172.53万;向昕,出资21.16万人民币,占0.262%,实缴出资21.16万;管中东,出资1223.14万人民币,占15.121%,实缴出资1223.14万;王琼,出资165.14万人民币,占2.042%,实缴出资165.14万;管柏成,出资64.86万人民币,占0.802%,实缴出资64.86万;梁剑雄,出资33.58万人民币,占0.415%,实缴出资33.58万;管亚霞,出资92万人民币,占1.137%,实缴出资92万;杭州吉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408.02万人民币,占5.044%,实缴出资408.02万;浙江瓯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143.4万人民币,占14.136%,实缴出资1143.4万;家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488.81万人民币,占43.131%,实缴出资3488.81万; | 浙江华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235.524万人民币,占40.0%,实缴出资3235.524万;徐泽林,出资361.74万人民币,占4.47%,实缴出资361.74万;刘辉,出资172.53万人民币,占2.13%,实缴出资172.53万;祝卫波,出资172.53万人民币,占2.13%,实缴出资172.53万;向昕,出资21.16万人民币,占0.26%,实缴出资21.16万;管中东,出资1223.14万人民币,占15.12%,实缴出资1223.14万;王琼,出资165.14万人民币,占2.04%,实缴出资165.14万;深圳市大雄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741.9万人民币,占9.17%,实缴出资741.9万;管柏成,出资64.86万人民币,占0.8%,实缴出资64.86万;梁剑雄,出资33.58万人民币,占0.42%,实缴出资33.58万;管亚霞,出资92万人民币,占1.14%,实缴出资92万;杭州吉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408.02万人民币,占5.04%,实缴出资408.02万;浙江瓯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143.4万人民币,占14.14%,实缴出资1143.4万;家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53.286万人民币,占3.13%,实缴出资253.286万; | 2013-09-12 |
其他变更 | 监事,管茹媛,***;董事,管中东,;董事,李成,;董事,梁剑雄,***;董事,吕志敏,***;董事,聂洣佳,;董事长,薛小云,***;董事,张素珍,; | 监事,管茹媛,***;董事,管中东,;董事,吕志敏,***;董事,聂洣佳,***;董事长,钱永生,***;总经理,吴笑海,***; | 2013-09-12 |
负责人变更 | 证件号码:******,姓名:薛小云 | 证件号码:******,姓名:钱永生 | 2013-09-12 |
地址变更 | 上饶市信州区吉阳中路18号12幢1-601 | 广丰县芦林工业区金鑫产业园 | 2012-04-28 |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 361100 | 361122 | 2012-04-12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1-06-13 |
其他变更 | ******,张素珍,董 事;******,梁剑雄,董 事;******,管亚峰,董 事;******,管茹媛,监事; | ******,吕志敏,董 事;******,薛小云,董事长;******,管茹媛,监事;******,管中东,董 事;******,李成,董 事;******,聂洣佳,董 事;******,张素珍,董 事;******,梁剑雄,董 事; | 2011-06-13 |
负责人变更 | 证件号码:******,姓名:管中东 | 证件号码:******,姓名:薛小云 | 2011-06-13 |
实收出资变更 | 4600 | 8088.81 | 2011-06-13 |
股东信息变更 | 深圳市大雄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741.9万元,占16.13%;徐泽林,出资361.74万元,占7.86%;刘辉,出资172.53万元,占3.75%;祝卫波,出资172.53万元,占3.75%;向昕,出资21.16万元,占0.46%;管中东,出资1223.14万元,占26.59%;王琼,出资165.14万元,占3.59%;管柏成,出资64.86万元,占1.41%;梁剑雄,出资33.58万元,占0.73%;管亚霞,出资92.0万元,占2.0%;杭州吉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408.02万元,占8.87%;浙江瓯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143.4万元,占24.86%; | 深圳市大雄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741.9万元,占9.172%;徐泽林,出资361.74万元,占4.472%;刘辉,出资172.53万元,占2.133%;祝卫波,出资172.53万元,占2.133%;向昕,出资21.16万元,占0.262%;管中东,出资1223.14万元,占15.121%;王琼,出资165.14万元,占2.042%;管柏成,出资64.86万元,占0.802%;梁剑雄,出资33.58万元,占0.415%;管亚霞,出资92.0万元,占1.137%;杭州吉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408.02万元,占5.044%;浙江瓯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143.4万元,占14.136%;家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488.81万元,占43.131%; | 2011-06-13 |
股东信息变更 | 刘辉,出资133.86万元,占2.91%;祝卫波,出资133.86万元,占2.91%;向昕,出资67.16万元,占1.46%;管中东,出资3909.54万元,占84.99%;王琼,出资165.14万元,占3.59%;管柏成,出资64.86万元,占1.41%;梁剑雄,出资33.58万元,占0.73%;管亚霞,出资92.0万元,占2.0%; | 深圳市大雄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741.9万元,占16.13%;徐泽林,出资361.74万元,占7.86%;刘辉,出资172.53万元,占3.75%;祝卫波,出资172.53万元,占3.75%;向昕,出资21.16万元,占0.46%;管中东,出资1223.14万元,占26.59%;王琼,出资165.14万元,占3.59%;管柏成,出资64.86万元,占1.41%;梁剑雄,出资33.58万元,占0.73%;管亚霞,出资92.0万元,占2.0%;杭州吉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408.02万元,占8.87%;浙江瓯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143.4万元,占24.86%; | 2011-04-21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0-09-20 |
股东信息变更 | 管中东,5755.187(万元)125.1128%;祝卫波,273.132(万元)5.9377%;刘辉,273.132(万元)5.9377%;向昕,136.566(万元)2.9688%;梁剑雄,68.283(万元)1.4844%;管亚霞,92.0(万元)2%;王琼,165.14(万元)3.59%;管柏成,64.86(万元)1.41%; | 管中东,3909.54(万元)84.99%;祝卫波,133.86(万元)2.91%;刘辉,133.86(万元)2.91%;向昕,67.16(万元)1.46%;梁剑雄,33.58(万元)0.73%;管亚霞,92.0(万元)2%;王琼,165.14(万元)3.59%;管柏成,64.86(万元)1.41%; | 2010-09-20 |
实收出资变更 | 2049.42 | 4600.0 | 2010-09-20 |
地址变更 | 住所:江西广丰工业园区,经营场所: | 住所:上饶市信州区吉阳中路18号12幢1-601,经营场所: | 2010-06-20 |
股东信息变更 | 管中东,6077.187(万元)89%;祝卫波,273.132(万元)4%;刘辉,273.132(万元)4%;袁利,136.566(万元)2%;梁剑雄,68.283(万元)1%; | 管中东,5755.187(万元)84.28%;祝卫波,273.132(万元)4%;刘辉,273.132(万元)4%;向昕,136.566(万元)2%;梁剑雄,68.283(万元)1%;管亚霞,92.0(万元)1.35%;王琼,165.14(万元)2.42%;管柏成,64.86(万元)0.95%; | 2010-06-20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素珍,祝卫波,梁剑雄,管亚峰, | 王琼,刘辉,向昕,管中东,管亚霞,管柏成,祝卫波,梁剑雄, | 2010-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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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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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海关 | 3609960821 | 2012-05-07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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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冯** | - | 1351****989 | - | - | - | 84 |
- | - | 1326****520 | - | - | - | 81 |
-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5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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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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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东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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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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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2#厂房工程施工信息 | 中标公告 | 厂房工程施工 | 江西-上饶 | 569.08 | 2018-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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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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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建中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569.08 | 2018-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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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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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 | A轮 | 华瓯创投 | 2013-09-11 |
未披露 | A轮 | 家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华瓯创投、大雄风创投、吉成创投 | 2008-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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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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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卫波、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赣1103执154号 | 终结(2019)赣1103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人 | 2020-06-04 |
家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9)赣11执246号 | 终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民初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2-24 |
祝卫波与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赣1103民初40号 | 限被告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祝卫波借款本金426600元,并按月利率1.5%自2013年2月28日起支付利息直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29 |
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祝卫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赣11民终86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上诉人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08-29 |
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鼎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民申7948号 | 驳回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19-01-03 |
史宇、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皖民申1730号 | 驳回史宇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18-12-22 |
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宝归来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赣1103执737号 | 终结本院(2017)赣1103执7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8-09-18 |
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钜讯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赣1103执735号 | 终结本院(2017)赣1103执7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8-09-18 |
孙庭瑜、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5)广执字第72号 | 解除被执行人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8-09-14 |
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史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6)皖1222民初2178号 | 一、被告史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89890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8元,由被告史宇负担2006元,原告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8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9-27 |
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史宇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7)皖1222执1207号 | 终结本院(2016)皖122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17-09-18 |
重庆望江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赣11民终52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20元,由上诉人重庆望江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7-08-08 |
史宇与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财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7)皖12民终56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6元,由史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7-04-26 |
苏州稼乐植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饶中民管终字第2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7-04-14 |
史宇、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饶中民管终字第105号 |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1441-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7-04-14 |
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鼎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饶中民管终字第7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7-04-14 |
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重庆望江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3)广民二初字第853号 | 一、限被告重庆望江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货款521918.47元,利息18835元(按年利率5.6%从2013年3月16日起算至2013年11月7日止),合计540753.47元。2013年11月8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5.6%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0元,由原告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313元,被告重庆望江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92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3-24 |
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浙江宝归来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广民二初字第339号 | 限被告浙江宝归来车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货款64133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从2014年4月1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7元,保全费3900元,合计9007元,由被告浙江宝归来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3-24 |
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鼎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0306民初807号 | 一、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鼎诺电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08206.6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鼎诺电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人民币208206.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3年11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鼎诺电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5966元,由原告承担4293元,由被告承担人民币1673元。原告多缴纳的本诉受理费人民币5966元,本院予以退回。反诉受理费人民币479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2-14 |
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深圳红鑫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赣1103民初253号 | 被告深圳红鑫龙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1411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从2013年11月20日起算至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2,由被告深圳红鑫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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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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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2019)赣11民初2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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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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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53138-2009-AQ-RGC-UKAS | 2012-05-28 | 2015-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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