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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纵横贸易有限公司

  • 法人: 王毅桓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5-06-28
  • 办公地址: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教育中路3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毅桓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三水纵横贸易、佛山三水纵横、三水纵横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Tang's Global Business Co.,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607776945474T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7694547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683000034228
  • 登记机关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12-28
  • 营业期限 2005-06-28~
  • 注册地址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教育中路31号龙德楼1501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其他批发业->其他未列明批发业
  • 专业行业 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
  • 公司简介 佛山市三水纵横贸易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废塑料;废五金;。佛山市三水纵横贸易有限公司属于废塑料;废五金;企业。地址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西南镇教育中路31号荷景园电话:(13902856767、0757-87725772)。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www.qiyeku.com)上看到的哟!佛山市三水纵横贸易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郑翠娴 自然人股东 - 50.00%
王毅桓 自然人股东 - 50.0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王毅桓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1300****000 - - - 81
冯** - - 877257*****tmail.com 0757-8****773 - 74

联系人共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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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王毅桓、王丽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粤06民终1458号 准许上诉人王毅桓、王丽勤、佛山市广利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纵横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毅桓、王丽勤、佛山市广利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纵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21-01-05
汪存胜、佛山市广利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毅桓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粤0606执3872号 本院(2020)粤0606执38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市广利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毅桓、王丽勤、佛山市三水纵横贸易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汪存胜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告 2020-09-30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毅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粤0604执12715号之二 本院(2019)粤0604执127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20-07-24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毅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粤0604执保712号 对被申请人王毅桓、广州广利金融设备实业有限公司、王丽勤、佛山市三水纵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广利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256449.53元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0-07-23
汪存胜、王毅桓、王丽勤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粤0606执5574号 本院(2019)粤0606执55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毅桓、王丽勤、佛山市广利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纵横贸易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汪存胜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告 2020-06-03
汪存胜与佛山市广利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毅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粤0606民初8191号 一、被告佛山市广利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毅桓、王丽勤、佛山市三水纵横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存胜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广利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毅桓、王丽勤、佛山市三水纵横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存胜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佛山市广利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毅桓、王丽勤、佛山市三水纵横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存胜支付律师费7800元; 四、原告汪存胜就被告佛山市广利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xxxxxx号(产权证号:0xxxxxx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款项在上述第一、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汪存胜就被告佛山市广利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xxxxxx号(产权证号:0xxxxxx8号)、佛山市xxxxxx号(产权证号:0xxxxxx1号)、佛山市xxxxxx号(产权证号:0xxxxxx0号)、佛山市xxxxxx号(产权证号:0xxxxxx2号)四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款项在上述第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汪存胜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7295.5元,保全费2518.5元,共计98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汪存胜负担114元,被告佛山市广利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毅桓、王丽勤、佛山市三水纵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1-03
汪存胜与王毅桓、王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粤0606民初15938号 一、被告王毅桓、王丽勤、佛山市广利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纵横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汪存胜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王毅桓、王丽勤、佛山市广利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纵横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汪存胜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三、原告汪存胜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广利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九套房产(房地产权证编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4××99、04××45、04××31、04××95、04××41、04××85、04××10、04××9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汪存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77.5元、保全费2520元,合共659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汪存胜负担101.5元,被告王毅桓、王丽勤、佛山市广利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纵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4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28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毅桓、广州广利金融设备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粤0604民初10027号 被告王毅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拖欠本金7000000元、利息32634.38元、本金的罚息432833.35元、利息的罚息2017.89元、前期律师费3900元(罚息计算方式:暂计至2019年5月14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固定年利率10.5%计算); 被告王丽勤、广州广利金融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纵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广利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被告王毅桓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毅桓进行追偿; 若被告王毅桓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佛山市广利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教育中路31号荷景园的房产【房产情况详见判决后附表,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粤(2016)佛三不动产证明第0XXXX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2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2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王毅桓、王丽勤、广州广利金融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纵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广利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6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1-30
(2019)粤0606执保1296号申请人汪存胜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广利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毅桓、王丽勤、佛山市三水纵横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财产保全 (2019)粤0606执保1296号 在399700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广利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毅桓、王丽勤、佛山市三水纵横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9-05-29
彭清与佛山市广利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纵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粤0607民初5801号 准许原告彭清撤回对被告佛山市三水纵横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准许原告 201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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