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胡迪华
- 注册资本: 138.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4-11-14
- 办公地址: 汕头市潮南区峡山镇潮东工业区3幢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丽盛LISHENG
联系人
销售专家
7
无角色
9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22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12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胡迪华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丽盛、汕头丽盛
- 注册资本 138.00万元
- 实缴资本 138.00万元
- 英文名 Shantou Lisheng Industri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514726512777J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514726512777J
- 组织机构代码 726512777
- 曾用名 潮阳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 潮阳市丽声木屋钟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581000025611
- 登记机关 汕头市潮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4-08
- 营业期限 1994-11-14~
- 注册地址 汕头市潮南区峡山镇潮东工业区3幢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机织服装制造->其他机织服装制造
- 专业行业 家具/家纺/家饰->家纺床品/毛巾->家纺、建材/门窗/水电->照明灯具灯饰->台灯、数码/手机/电脑->办公设备/打印->电话机、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家居摆件、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落地钟、母婴/玩具->儿童玩具童车->玩具、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医疗器械、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橡胶制品、工具/机械/仪器->工业安全防护->防护服
- 公司简介 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各种工艺精品及家具装饰品开发及生产的企业,拥有各种生产设备和大量技术娴熟的员工.通过不断采用各种工艺技术及多年不断的实践,将人工的精雕细琢结合起来,使产品高贵典雅,细腻.深受广大客户的青睐.本公司现已经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得到了可靠的保障.本着质量至上,客户为先的原则,我们尽心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可靠的产品及优良的服务.随着客户数量的不断增多,我们自身的规模也不断壮大.公司商标:"LISHENG"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并在十几个国家获得注册,拥有过百种专利产品.年出口额年年大幅攀升.本公司拥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权,能够承受各种形式的进出口业务.我们也能够为客户提供如:CE,VDE,GS,UL等各种认证书.本公司的主要产品有:各种家居装饰品、挂钟、座钟、落地钟、酒柜壁炉、台灯、古董电话机、流水喷泉、摆件等,本公司在广州,浙江义乌设有分公司和展厅,敬请光临!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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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迪华 | 自然人股东 | - | 57.25% |
胡少航 | 自然人股东 | - | 4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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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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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制造、销售:钟表、服装、针纺织品。批发、零售、代购、代销:家用电器,音响设备,电子元件,照像器材,电话通信设备,建筑材料,工艺美术品,金属材料,日用百货,汽车零部件,玩具,皮革制品,普通机械,文教用品,橡胶制品,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 |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制造、销售:钟表,服装,针纺织品,口罩,防护服,无纺布制品;消毒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生产、销售;医疗器械生产;医疗器械经营;销售:家用电器,音响设备,电子元件,照像器材,电话通信设备,建筑材料,工艺美术品,金属材料,日用百货,汽车零部件,玩具,皮革制品,普通机械,文教用品,橡胶制品,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 | 2020-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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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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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阳海关 | 44059600BR | 2003-09-23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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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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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 业务员 | 1369****350 | ls*****cecity.com、lishe*****shengcn.com | 0754-8****578 | - | 97 |
07547814598 | - | - | - | 0754-****598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lishe*****shengcn.com | 8****598 | - | 74 |
联系人共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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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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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艾达钟表有限公司、义乌市源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21)粤73民初2388号 | 一、义乌市源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佛山市南海艾达钟表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930597860.1、名称为“挂钟(D01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义乌市源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佛山市南海艾达钟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40000元;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艾达钟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佛山市南海艾达钟表有限公司负担690元,义乌市源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10元(该受理费已由佛山市南海艾达钟表有限公司预交,其同意义乌市源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本院不予退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9-30 |
揭阳市揭东成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5203民初2115号 | 准许原告揭阳市揭东成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揭阳市揭东成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2-01-10 |
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蒋金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18)浙01民初70号 | 一、被告蒋金炜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63018××××.5“挂钟(FH217)”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 二、被告蒋金炜赔偿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24元,由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94元,被告蒋金炜负担1830元。 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蒋金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4-01 |
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18)浙01民初68号 | 一、被告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13040××××.1“座钟(976)”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 二、被告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赔偿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24元,由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44元,被告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负担1880元。 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4-01 |
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18)浙01民初69号 | 一、被告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13040××××.4“双面挂钟(B8075A)”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 二、被告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赔偿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24元,由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44元,被告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负担1880元。 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4-01 |
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18)浙01民初67号 | 一、被告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43038××××.9的“挂钟(H203)”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 二、被告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赔偿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24元,由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44元,被告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负担1880元。 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4-01 |
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蒋金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18)浙01民初71号 | 一、被告蒋金炜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63018××××.1“挂钟(H217)”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 二、被告蒋金炜赔偿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24元,由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94元,被告蒋金炜负担1830元。 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蒋金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4-01 |
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蒋金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18)浙01民初72号 | 一、被告蒋金炜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43038××××.9“挂钟(H203)”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 二、被告蒋金炜赔偿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24元,由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94元,被告蒋金炜负担1830元。 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蒋金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4-01 |
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19)浙01执132号 |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周志坚款项人民币22108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周志坚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三、被执行人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130402138.1“座钟(976)”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07-23 |
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19)浙01执131号 |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周志坚款项人民币22108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周志坚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三、被执行人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430387047.9“挂钟(H203)”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07-23 |
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18)浙民终41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福源钟表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03-12 |
蒋金炜、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18)浙民终41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蒋金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03-12 |
蒋金炜、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18)浙民终40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蒋金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03-12 |
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17)京73行初1423号 | 驳回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2-31 |
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19)浙01执133号 |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周志坚款项人民币22108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周志坚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三、被执行人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130402125.4“双面挂钟(B8075A)”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9-05-06 |
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蒋金炜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其他案由 | (2018)浙01执887号 | - | 申请执行人 | 2018-11-15 |
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其他案由 | (2018)浙01执886号 | - | 申请执行人 | 2018-11-15 |
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蒋金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18)浙民终409号 | 本案按上诉人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8-08-05 |
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鸿峰钟表厂、赵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17)浙01民初1138号 | 准许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 原告 | 2018-05-18 |
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17)浙01民初1141号 | 准许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4元,减半收取1362元,由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 原告 | 2018-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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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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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登记信息 | 91440514726512777J001X | 2020-07-07 | 2025-07-06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115Q29601R3M/4400 | 2015-09-22 | 2018-09-21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113Q21317R2M/4400 | 2013-01-29 | 2016-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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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
网店名称 | 电商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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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盛官方旗舰店 | 拼多多 |
丽盛家居用品旗舰店 | 淘宝 |
丽盛旗舰店 | 京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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