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 赵天庆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0-04-21
- 办公地址: 濮阳市盘锦路与锦田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赵天庆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通达、通达运输、濮阳通达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9025542182123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5421821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902000003949
- 登记机关 濮阳市华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2-13
- 营业期限 2010-04-21~2037-03-31
- 注册地址 濮阳市盘锦路与锦田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运输服务
- 公司简介 濮阳市华龙区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0-04-21,注册地址在市苏北路与106国道交叉口北50米路东 ,主要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大型物件运输(一类);GPS汽车行车记录仪安装。。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赵天庆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王伟 | - | - | 10.00% |
李艳彬 | - | - | 90.00% |
李为民 | - | - | 10.00% |
张彦新 | - | - | 0.00%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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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投资人变更 | 赵天庆;张彦新; | 赵天庆:100%; | 2019-02-13 |
股东信息变更 | 赵天庆;张彦新; | 赵天庆:100%; | 2019-02-13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艳彬、张彦新 | 张彦新、赵天庆 | 2019-02-1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艳彬[退出]张彦新 | 张彦新赵天庆[新增] | 2019-02-13 |
地址变更 | 市苏北路与106国道交叉口北50米路东 | 濮阳市盘锦路与锦田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 | 2019-02-13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9-02-13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伟:10%;赵天庆:90%; | 赵天庆;张彦新; | 2017-03-28 |
投资人变更 | 王伟:10%;[退出]赵天庆:90%; | 赵天庆;张彦新;[新增] | 2017-03-2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艳彬王伟[退出] | 李艳彬张彦新[新增] | 2017-03-28 |
期限变更 | 7 | 2037-03-31 | 2017-03-28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艳彬、王伟 | 李艳彬、张彦新 | 2017-03-28 |
变更 | 7 | 2037-03-31 | 2017-03-28 |
负责人变更 | 李艳彬 | 赵天庆 | 2014-01-13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艳彬:90%;王伟:10%; | 赵天庆:90%;王伟:10%; | 2014-01-13 |
经营范围变更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大型物件运输(一类)。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大型物件运输(一类);GPS汽车行车记录仪安装。 | 2013-05-15 |
经营范围变更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大型物件运输(一类);混凝土搅拌车、集装箱、汽车业务咨询、保险业务咨询。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大型物件运输(一类)。 | 2013-03-27 |
期限变更 | 2013-04-01 | 2017-04-01 | 2013-03-27 |
实收出资变更 | 30.000000 | 200.000000 | 2012-01-18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物运输、大件货物运输、混凝土搅拌车、集装箱、汽车业务咨询、保险业务咨询。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大型物件运输(一类);混凝土搅拌车、集装箱、汽车业务咨询、保险业务咨询。 | 2012-01-18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 | 200.00 | 2012-01-18 |
共 2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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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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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 1394****313 | 17332539*****.com | -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 1393****918 | 3187967*****.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1393****918 | jinsodoxiaotaiya*****6.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1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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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赵天庆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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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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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华龙区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东方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豫0902民初4557号 | 一、被告张东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濮阳市华龙区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赔付款5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元,由被告张东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5-06 |
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豫0506民初1629号 | 准许原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2-01-06 |
张东方、濮阳市华龙区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豫09民终231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4元,由上诉人张东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2-01-04 |
李亮与赵亚星、赵永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1)豫0527民初1927号 | 准许原告李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亮负担 | 被告 | 2021-07-01 |
高军利与司马庆华、濮阳市华龙区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豫0212民初81号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高军利各项损失共计41139.58元。 二、驳回原告高军利对被告司马庆华、濮阳市华龙区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元,由原告高军利承担40元,由被告司马庆华、濮阳市华龙区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4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23 |
白耀春、朱凤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豫0927财保99-1号 | 解除对被申请人濮阳市华龙区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肇事车辆豫J×××××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3-01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与李见虎、濮阳市华龙区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豫0902民初10886号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理赔款725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元,由被告李见虎负担403元,被告濮阳市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18 |
郭晓康与陈献保、濮阳市华龙区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豫0527民初517号 |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郭晓康车辆损失共计36510.50元; 二、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陈献保赔偿原告郭晓康物质性损失3500元;被告濮阳市华龙区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陈献保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19 |
曾宪东、曾存兰等与武守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鲁1725民初2901号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曾宪东、曾存兰各项损失共计295789.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郓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郓城支行,户名:郓城县人民法院,账号:16×××92,跨行行号:102475801006。注明:(2020)鲁1725民初2901号) 二、驳回原告曾宪东、曾存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333.4元,由原告曾宪东、曾存兰承担465元,被告武守建承担2868.4元。(被告承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10 |
湖北顺金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濮阳市华龙区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郝守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鄂0683民初1942号之一 | 准许原告湖北顺金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湖北顺金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被告 | 2020-09-01 |
郭国善与徐文星、濮阳市华龙区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豫0527民初682号 |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郭国善损失171295.93元;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濮阳市华龙区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赔付原告郭国善损失12259.19元; 驳回原告郭国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2776元,由被告濮阳市华龙区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98元,由原告郭国善负担9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7-27 |
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彭泽公司与郭顺芳、濮阳市华龙区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赣1128民初349号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彭泽公司修理费6900元、停运损失费1954元,合计8854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彭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元,由原告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彭泽公司负担392元,被告郭顺芳、濮阳市华龙区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17 |
夏天玲、白耀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鲁0832执159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5-27 |
曾宪东、武守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鲁1725财保241号 | 查封现存放于郓城县东城汽修厂的本案事故车辆豫J×××××重型仓栅式货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20-05-27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杜雨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豫16民终97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3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05-11 |
郑州华普科贸有限公司与刘志军、刘会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豫0191民初16492号 | 一、被告刘志军偿还原告郑州华普科贸有限公司垫付款145117.86元、违约金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刘会谱、濮阳市华龙区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州华普科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4元,减半收取2077元,由原告郑州华普科贸有限公司负担77元,被告刘志军、刘会谱、濮阳市华龙区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19-12-18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与濮阳市华龙区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陈良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险纠纷 | (2019)鲁1522民初4064号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向张其磊支付的理赔款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向张其磊支付的理赔款8613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4元,减半收取计100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30 |
英锐与郭顺芳、濮阳市华龙区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赣1128民初4145号 | 驳回原告英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元,退还原告英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01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张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豫02民终104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1-01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徐国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豫02民终100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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