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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宝石陶瓷实业有限公司

  • 法人: 邱素梅
  • 注册资本: 255.64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
  • 成立时间: 2006-03-20
  • 办公地址: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东和管理区桥旁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31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邱素梅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潮州宝石、宝石、宝石陶瓷
  • 注册资本 255.64万元
  • 实缴资本 255.64万元
  • 英文名 Guangdong Chaozhou Gem Ceramics Industr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51007857896960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8578969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5100400006698
  • 登记机关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4-19
  • 营业期限 2006-03-20~2028-03-20
  • 注册地址 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沟头村南面新厝池外48号(仅限办公)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陶瓷制品制造->日用陶瓷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餐具盘碗盒瓶->日用陶瓷、服装/鞋靴/箱包->珠宝首饰/钟表->宝石、家电/厨电/卫电->厨房小型电器->电炖锅
  • 公司简介 中国陶瓷,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位于“中国瓷都”潮州宝石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创立于1996年,*从事陶瓷原料、色料及日用陶瓷的研究、开发、制作和经营。创业至今,公司坚持注重企业文化和实施*战略,使企业一直呈高速发展态势,企业形象日渐凸现。公司自创立以来,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运作,企业经营体制日臻完善。同时,公司充分发挥瓷乡优势,在发扬陶瓷传统工艺的基础上,融入了现代文明,使之更具时代特色,并不断构筑和完善自身的科研、生产和销售网络,使企业规模日益壮大。公司占地面积3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5000平方米,拥有大型生产厂房、办公楼、设计创作中心、产品展览厅,并配备了*的生产、科研设备和仪器,以及全自动窑炉设备。公司拥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公司一贯秉承“质量为企业生命,信誉乃企业立身之本”的经营理念。公司已通过输美日用陶瓷生产厂认证认证编号:44T598,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及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1国际环境体系认证,多年来被授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产品质量信得过企业”等荣誉称号。生产管理上形成各道工序互监式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有效地保护了产品品质,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故企业产品长期*全世界50多个国家和地区,也赢得了广大客商的信赖。公司一贯致力于争创名、优、新产品,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拥有一支集各类*人才的产品开发、设计队伍,是企业产品屡屡超越同行的源泉,也是企业赖以高速成长的资本。经过十多年的精心经营和不懈努力,公司已创建了“皇冠宝石”和“厨之康”二大*,申报国家*品种多项,已形成年产6000吨“皇冠宝石”牌陶瓷釉用色料、坯用色料及渗花釉和年产量6000万件“厨之康”牌炻瓷、精细瓷、超耐热瓷和紫砂陶器四大系列各种规格电炖锅内胆及烤盘二大支柱产业。宝石实业将进一步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科技、*质量、*管理,向管理要效益、向科技要市场,努力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以“诚信、合作、*”打造世界*!我们诚挚期望海内外客商洽谈合作,共谋发展,共创辉煌明天!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潮州市潮安区宝石陶瓷色料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52.92%
张章耀 自然人股东 - 47.08%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章程变更 章程 章程修正案 2022-04-19
境外股东发起人的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变更 授权人:,被授权人:邱素梅 授权人:张章耀,被授权人:邱素梅 2022-04-19
地址变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东和村桥旁 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沟头村南面新厝池外48号(仅限办公) 2022-04-19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销售:各式陶瓷、陶瓷原、瓷泥、瓷釉、耐火材料、碳化硅板(以上项目均不含危险化学品)、陶瓷卫生洁具、树脂制品、玻璃制,以与陶瓷产相配套的藤、竹、木、布、电器制品。(以上项目不涉及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日用陶瓷制品销售;颜销售;合成材销售;金属基复合材料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批发;铸造用造型材料销售;卫生陶瓷制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销售(象牙及其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04-19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17-12-11
地址变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凤塘镇东和管理区桥旁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东和村桥旁 2017-12-11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外国公司境内法律文书送达人)备案 - 邱素梅 2017-12-11
股东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17-12-11
联络人员变更 - 邱素梅 2017-12-11
境外股东发起人的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变更 - 邱素梅 2017-12-11
期限变更 2018-03-20 2028-03-20 2017-12-11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销售:各式陶瓷色料、陶瓷原料、瓷泥、瓷釉、耐火材料、碳化硅板(以上项目均不含危险化学品)、陶瓷制品、卫生洁具、树脂制品、玻璃制品,以及与陶瓷产品相配套的藤、竹、木、布、电器制品。 生产、销售:各式陶瓷色料、陶瓷原料、瓷泥、瓷釉、耐火材料、碳化硅板(以上项目均不含危险化学品)、陶瓷制品、卫生洁具、树脂制品、玻璃制品,以及与陶瓷产品相配套的藤、竹、木、布、电器制品。(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2017-12-11
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 邱素梅 2017-12-11
章程变更 - 章程 2011-04-11
章程备案 - 章程 2011-04-11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07-04-16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06-05-2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jamie - - - - - 70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2、2023 - 1353****999 - - - 84
叶** 业务主管 1382****500 - 0768-****582、0768-****105 - 95

联系人共 34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吴滨勇 董事 -
张章耀 副董事长 -
苏新博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邱素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粤5102号执888号之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邱素梅、苏良华、苏新博、潮州宝石陶瓷实业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宝石陶瓷色料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如若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2-01-21
广州上合药业有限公司与苏新博、邱素梅、苏良华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2021)粤5102民初534号之一 准许原告广州上合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648元,减半收取计34324元,由原告广州上合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1-07-29
广州上合药业有限公司与苏良华、潮州宝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潮州宝石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2021)粤5102民初469号之一 准许原告广州上合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378元,减半收取计32689元,由原告广州上合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1-07-2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邱素梅、苏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粤5102民初155号 一、被告邱素梅、苏良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1510000元、利息7481.25元、罚息1566.25元(计至2017年11月6日,此后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借款合同及调整还款计划补充协议的约定利率计付); 二、被告邱素梅、苏良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律师代理费45571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对邱素梅提供作为借款抵押的位于潮州市潮枫路名邦花苑十九幢6××号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在本案债权中本金1040200元及应计利息、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苏新博、潮州宝石陶瓷实业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宝石陶瓷色料有限公司对被告邱素梅、苏良华的上述债务在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882元,由被告邱素梅、苏良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0-15
周礼钊、周元明与潮州宝石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潮安法古民一初字第20号 被告潮州宝石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周礼钊、周元明工程款人民币300000元并偿付该款利息损失(计算方法: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被告潮州宝石陶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二原告预交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径行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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