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梁娜
- 注册资本: 505.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04-29
- 办公地址: 上海普陀区绿洲中环中心9号楼806室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谷田稻香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7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6,500,000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梁娜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新田餐饮、上海新田、新田
- 注册资本 505.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5.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46887128571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1146887128571
- 组织机构代码 68871285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0000487648
- 登记机关 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6-17
- 营业期限 2009-04-29~2029-04-28
-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万勇路125号7幢2楼
- 国标行业 住宿和餐饮业->餐饮业->正餐服务->正餐服务
- 专业行业 餐饮/小吃/甜点->特色餐饮连锁->米饭、餐饮/小吃/甜点->特色餐饮连锁->餐饮连锁、餐饮/小吃/甜点->中式餐饮快餐->中式快餐、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家用电器
- 公司简介 谷田稻香品牌创立于2005年,立足上海,辐射全国,目前在20多个城市开设近300家门店遍布全国,并以每年新增150家餐厅迅速发展,预计2028年全球门店数量将达3000家。凭借15年来积累的品牌口碑,以及高效运营和专业服务能力,谷田稻香成为了上海、北京、南京、苏州、杭州、合肥等多个城市交通枢纽综合体,所指定的餐饮服务品牌,在各城市国际机场、高铁站、高速服务站开设了谷田稻香品牌形象店,作为中国餐饮企业代表之一,迎客四方,每年服务往来旅客数百万人次,并且成为上海机场集团战略合作伙伴,为其提供稻花香大米供应链支持。同时,谷田稻香还是各大国际会展中心、体育馆的合作伙伴,进驻上海国际会展中心、上海世博园、北京市博园、苏州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等国际重要地标,每年为数千场展会、近千万来自世界各地的参展商、参访国际友人,提供地道友好的中式餐饮服务。2020年谷田稻香代表中国知名民营企业,受邀迪拜世博会,与世界交流,彰显和发扬中国饮食文化。谷田稻香瓦锅饭深得消费者好评。瓦锅饭选用五常特级稻花香大米,脱壳到餐桌仅10天。大米经40分钟软水浸泡,严格米水配比,经有“古代高压锅”之称的瓦锅蒸煮,280℃古法煲制,15分钟现煲现吃,佐以谷田稻香秘制酱汁拌饭,回味无穷。因为坚信“好饭须有好米配”,谷田稻香在哈尔滨五常市开辟15000余亩稻花香自有大米基地,配以生产加工线,并搭建自有物流系统。选种、种植、加工、仓储、配送各个环节严格管控,真正做到了“从农田到餐桌”。谷田稻香大米事业不仅满足谷田餐厅的用餐需求,还延伸to B供货及to C新零售,让更多企业及消费者品尝到谷田稻香大米。2015年【谷田稻香谷物研究院】在上海总部揭牌,致力于米类产品研发。2016年谷物研究院与江南大学食品工程学院合作,携手启动稻米数据库项目,在中国大米行业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支持下,逐步实现数据指导研发,配制出适合不同人群、不同用餐需求的米类产品方案。2018年,谷田稻香第二代食品加工厂在金山落成,15000㎡建筑面积,配置数字化生产线、自有冷链物流,保质保鲜向全国餐厅输送产品,成为谷田稻香不断前行的动力保障。谷田稻香总部下设营运中心、事业发展中心、财务中心、人力资源中心、市场中心、营建中心、物流中心等多个专业化部门,形成了从产品开发、品牌包装、营销策划、店铺直营、招商合作、运营指导直至餐饮终端成功合作的全产业链完整服务体系。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梁赛荣 | 自然人股东 | 25.25万元 | 5.00% |
梁娜 | 自然人股东 | 479.75万元 | 95.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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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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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备案 | - | 2022-06-08章程备案 | 2022-06-17 |
联络人员变更 | 李延华 | 梁娜 | 2022-06-17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22-06-17 |
章程变更 | 无 | 2022-06-08章程备案 | 2022-06-17 |
股东信息变更 | 梁娜; | 梁娜;梁赛荣; | 2022-06-17 |
经营范围变更 | 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以上限分支机构经营),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厨房用具、卫生用品、日用杂货、日用品、文具用品、金属制品、环保设备、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包装材料、家居用品、酒店设备、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牛羊肉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餐饮服务(以上限分支机构经营),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厨房用具、卫生用品、日用百货、办公文化用品、金属制品、环保设备、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包装材料、家居用品、酒店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5-16 |
章程变更 | - | 2019-04-29章程修正案 | 2019-05-16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2018-12-19章程修正案 | 2018-12-19 |
地址变更 | 嘉定区沪宜公路1188号26幢223室 |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万勇路125号7幢2楼 | 2018-12-19 |
章程变更 | 无 | 2018-12-19章程修正案 | 2018-12-19 |
经营范围变更 | 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以上限分支机构经营),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厨房用具、卫生用品、日用杂货、日用品、文具用品、金属制品、环保设备、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包装材料、家居用品、酒店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以上限分支机构经营),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厨房用具、卫生用品、日用杂货、日用品、文具用品、金属制品、环保设备、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包装材料、家居用品、酒店设备、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牛羊肉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3-02 |
章程备案 | 2017-12-18章程备案 | 2018-02-28章程备案 | 2018-03-02 |
章程变更 | 2015-12-23章程备案 | 2017-12-18章程备案 | 2018-01-18 |
经营范围变更 | 小吃店(不含熟食卤味)(限分支机构经营),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厨房用具、卫生用品、日用杂货、日用品、文具用品、金属制品、环保设备、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包装材料、家居用品、酒店设备的销售 | 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以上限分支机构经营),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厨房用具、卫生用品、日用杂货、日用品、文具用品、金属制品、环保设备、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包装材料、家居用品、酒店设备的销售 | 2018-01-18 |
分支变更 | 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徐家汇路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天钥桥路分公司; | 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徐家汇路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天钥桥路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蒲汇路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曲阳路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青浦第一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恒通路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浦东机场第一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武威路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浦电路店;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人民广场二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人民广场一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七宝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浦东第一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长宁第三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虹口第二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长宁第二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剑川路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肇嘉浜路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丹桂路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长宁路第二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淞沪路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长寿路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陈春路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陆家嘴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七莘路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川沙路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中山北路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静安第二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鲁班路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张杨路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万航渡路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公园东路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通协路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申滨南路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长宁路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漕溪路店;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荣科路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南京东路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张杨北路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长宁第一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中山北路第二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杨浦第三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昌里路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静安第一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虹桥第二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漕宝路第一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虹桥第一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金沙江路店;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真北路店;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奉贤第一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阿克苏路分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杨浦分公司; | 2018-01-18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6-02-01 |
投资人变更 | 梁娜;梁赛荣; | 梁娜; | 2016-02-01 |
股东信息变更 | 梁娜;梁赛荣; | 梁娜; | 2016-02-01 |
章程变更 | - | 2015-12-23章程备案 | 2016-02-01 |
共 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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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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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 经理 | 1381****600 | gutiancw20*****3.com | 021-5****205 | - | 9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5 | - | - | gutiancw20*****3.com | 021-5****205 | - | 73 |
15966093819 | - | 1596****819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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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梁娜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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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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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兰溪服务区小吃经营项目评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小吃经营项目 | 浙江-金华 | 650.00 | 2018-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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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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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1 | 1 | 650.00 | 2018-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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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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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宁与上海秋季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沪0116民初16739号之一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被告 | 2022-10-31 |
陈宁与上海秋季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沪0116民初16739号 | 一、被告上海秋季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宁返还租赁保证金1000000元; 二、被告上海秋季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宁返还租金845506.85元; 三、被告上海秋季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宁赔偿利息损失[以845506.8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四、被告上海秋季实业有限公司于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宁支付律师费2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1859.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6859.56元,由原告陈宁负担725元,被告上海秋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6134.56元,被告上海秋季实业有限公司所负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10-31 |
上海秋季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上海稻咏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沪0116民初11585号 | 本案按原告上海秋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10-29 |
上海禧龙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秋季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排除妨害纠纷 | (2020)沪0116民初13906号 | 本案按原告上海禧龙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10-27 |
汤某某与上海鹏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21)沪0104民初7982号 | 准许汤某某撤回起诉 | 被告 | 2021-08-17 |
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梁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沪0107民初2196号 | 一、被告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残保金43777.32元; 二、被告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税款849001.08元; 三、被告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3777.3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5日起;以849001.08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0日起均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元; 五、被告梁娜应对被告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上述判决主文第一至五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27元,减半收取计6463.50元,由两名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7-30 |
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京0107执2342号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初29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1-07-05 |
北京谷田稻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与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京01民终77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30元,由北京谷田稻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审被告 | 2021-02-18 |
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与徐文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京0107民初29585号 | 一、北京谷田稻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万元; 二、北京谷田稻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给付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其他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30元,由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负担630元(已交纳)。由北京谷田稻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谷田稻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21-02-09 |
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与丰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鄂0106民初13349号 | 准许原告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负担 | 原告 | 2020-12-16 |
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浙0782民初1147号 | 准许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20-04-03 |
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与北京谷田稻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2018)京0107民初29584号 | 驳回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35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保费3000元,由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金额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原告 | 2020-03-10 |
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与徐文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2020)京01民终78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3-10 |
合肥百盛逍遥广场有限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皖0103执1748号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8952.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 | 2020-01-20 |
潘小红与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伙协议纠纷 | (2019)沪0107民初12180号 | 准许原告潘小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潘小红负担 | 被告 | 2019-12-10 |
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合肥百盛逍遥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皖01民终607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7元,由上海新田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1-02 |
合肥百盛逍遥广场有限公司与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皖0103民初2467号 | 一、确认原告合肥百盛逍遥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的场地租赁合同关系于2018年3月解除; 二、被告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百盛逍遥广场有限公司租金165850元; 三、被告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百盛逍遥广场有限公司违约金28130元; 四、驳回原告合肥百盛逍遥广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22元,由原告合肥百盛逍遥广场有限公司负担492元,被告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负担2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6-29 |
梁光跃与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苏州英格玛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7)苏05民终713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11-30 |
梁光跃与苏州英格玛服务外包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上海人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6)苏0505民初2271号 | 一、被告上海人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光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9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00元、医疗费525元、鉴定费400元,共计人民币205845.4元。 二、被告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人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梁光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梁光跃被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548401040002924。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上海人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告 | 2017-11-29 |
新三和(烟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沪0114民初1739号 | 准许原告新三和(烟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 被告 | 2016-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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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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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1 | (2021)苏01民终1507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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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
网店名称 | 电商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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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田稻香品牌旗舰店 | 京东 |
谷田稻香旗舰店 | 淘宝 |
谷田稻香自营旗舰店 | 京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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