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法人: 鲍艳秋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11-23
- 办公地址: 上海华山路32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6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5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鲍艳秋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开元清洁能源、上海开元、开元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09697254288A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9725428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09000518021
- 登记机关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10-18
- 营业期限 2009-11-23~2039-11-22
-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平陆路601号101-13室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环保工程处理、金融->理财->实业投资、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电力
- 公司简介 节能、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商,新能源科技、节能环保技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实业投资;销售节能环保设备。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陆轶凡 | 自然人股东 | - | 17.00% |
茅峰 | 自然人股东 | - | 5.00% |
昆山惠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7.80% |
昆山市国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7.80% |
张伟 | - | - | 0.00% |
上海成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62.40% |
上海元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 | - | 0.00% |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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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主要人员变更 | 鲍艳秋 | 赵艳 | 2017-10-1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鲍艳秋 | 赵艳 | 2017-10-18 |
负责人变更 | 吴刚 | 鲍艳秋 | 2017-10-18 |
章程变更 | 2016-04-22章程备案 | 2017-09-20章程修正案 | 2017-10-18 |
地址变更 | 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B82030室 | 上海市静安区平陆路601号101-13室 | 2016-08-30 |
主要人员变更 | 茅峰 | 吴刚 | 2016-08-30 |
经理备案 | 茅峰 [退出] | 吴刚 [新增] | 2016-08-30 |
负责人变更 | 茅峰 | 吴刚 | 2016-08-30 |
章程变更 | 无 | 2016-04-22章程备案 | 2016-05-31 |
企业类型变更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6-05-31 |
经营范围变更 | 节能、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节能环保技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节能环保设备,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化肥经营(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化肥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节能、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新能源科技、节能环保技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实业投资;销售节能环保设备。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5-31 |
股东信息变更 | 茅峰; | 茅峰;昆山市国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昆山惠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成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陆轶凡; | 2016-05-31 |
投资人变更 | 茅峰; | 茅峰;昆山市国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新增]昆山惠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新增]上海成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新增]陆轶凡; [新增] | 2016-05-31 |
章程备案 | - | 2016-04-22章程备案 | 2016-05-31 |
经营范围变更 | 节能、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节能环保技术专业领域内的“四技”服务。销售节能环保设备,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化肥经营(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化肥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节能、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节能环保技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节能环保设备,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化肥经营(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化肥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4-26 |
投资人变更 | 张伟; | 茅峰; | 2015-09-06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明 | 鲍艳秋 | 2015-09-0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明 | 鲍艳秋 | 2015-09-0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伟 | 茅峰 | 2015-09-06 |
股东信息变更 | 张伟; | 茅峰; | 2015-09-06 |
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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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赵艳 | 监事 | - | - | - | - | 79 |
高** | - | 1339****073 | - | - | - | 84 |
吴** | 执行董事 | - | - | 021-6****191 | - | 81 |
联系人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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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吴刚 | 执行董事 | - |
鲍艳秋 | 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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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
未披露 | 天使轮 | 昆山国科创投 | 2016-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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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田晨与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城基中控技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沪0115民初11054号 |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吴刚、赵艳、杨立兵、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城基中控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城基中控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43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12-04 |
昆山市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昆山城基中控技术有限公司、吴刚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苏0583执6712号之一 |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5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 被告 | 2020-10-31 |
深圳市爱商实业有限公司与星颂(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7)沪0104民初11974号 | 冻结被申请人星颂(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05-20 |
张玉连与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9)沪0106执1145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4-27 |
王雪龙与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9)沪0106执1145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4-27 |
上海泰欣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城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8)沪0115民初87662号之一 | 驳回被告江苏城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江苏城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06 |
江苏城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与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沪01民终14542号 | 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8766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五项; 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87662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64元,减半收取计90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32元,由上诉人江苏城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2533元,被上诉人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上诉人江苏城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3-05 |
上海泰欣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城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8)沪0115民初87662号 |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城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39834.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03-05 |
深圳市爱商实业有限公司与星颂(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沪0104执352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7-01 |
张玉连与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9)沪0106民初3088号 | 被告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玉连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劳务费差额4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为494元,由被告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11 |
王雪龙与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9)沪0106民初3086号 | 被告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雪龙劳务关系解除协议中的结算费用共计225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70元,减半收取为182.35元,由被告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11 |
金风军与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7)沪0106执7535号 | 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奉劳人仲(2017)办字第66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3-04 |
王雪龙与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7)沪0106执7658号 | 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奉劳人仲(2017)办字第65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3-04 |
陈志华与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7)沪0106执7661号 | 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奉劳人仲(2017)办字第66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3-04 |
曹旭东与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7)沪0106执7642号 | 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奉劳人仲(2017)办字第65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3-04 |
刘洪师与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7)沪0106执7662号 | 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奉劳人仲(2017)办字第65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3-04 |
陈孝翠与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7)沪0106执7659号 | 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奉劳人仲(2017)办字第65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3-04 |
田晨与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城基中控技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沪0110民初16355号 |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被告 | 2019-02-18 |
王雪龙与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 申请破产清算 | (2018)沪0106破申8号 | 准许申请人王雪龙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 申请人 | 2018-12-03 |
深圳市爱商实业有限公司与星颂(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7)沪0104民初21794号 | 一、星颂(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爱商实业有限公司支付500000元,并以5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2017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星颂(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爱商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6369元、水电费22491.12元; 三、星颂(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爱商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95元,由深圳市爱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7元,星颂(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6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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