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
- 法人: 秦兴华
- 注册资本: 1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5-06-11
- 办公地址: 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以东新岭二路以南的普凯(武汉东西湖)国际物流园内(13)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7
人力资源专家
3
无角色
10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秦兴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武汉安能聚创、安能聚创、安能聚创供应链、安能物流
- 注册资本 1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5000.00万元
- 英文名 Anergy Juchuang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Wuha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0~20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112333602376U
- 纳税人识别号 91420112333602376U
- 组织机构代码 33360237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112000290249
- 登记机关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2-06
- 营业期限 2015-06-11~2035-06-11
- 注册地址 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以东新岭二路以南的普凯(武汉东西湖)国际物流园内(13)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综合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快运、教育/文具/乐器->文具/书写/耗材->办公用品、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快递、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百货/厨具/宠物、物流运输->仓储服务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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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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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备案 | - | 章程备案 | 2023-12-06 |
经营范围变更 | N29(编号:鄂邮20160084B) | - | 2023-12-0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王拥军(执行董事)、陆大勇(监事)、秦兴华(经理) | 王拥军(执行董事)、孙昕(监事)、秦兴华(经理) | 2021-04-0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王拥军(执行董事)、陆大勇(监事)、秦兴华(经理) | 王拥军(执行董事)、孙昕(监事)、秦兴华(经理) | 2021-04-02 |
主要人员变更 | 王拥军(执行董事)、陆大勇(监事)、秦兴华(经理) | 王拥军(执行董事)、孙昕(监事)、秦兴华(经理) | 2021-04-02 |
经营范围变更 | 供应链管理;物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商务信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办公用品、塑料制品、包装材料、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劳防用品、物流操作搬运设备(机械设备)、机电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供应链管理;物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商务信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办公用品、塑料制品、包装材料、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劳防用品、物流操作搬运设备(机械设备)、机电设备销售、国内快递。(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5-19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供应链管理;物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商务信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办公用品、塑料制品、包装材料、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劳防用品、物流操作搬运设备(机械设备)、机电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供应链管理;物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商务信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办公用品、塑料制品、包装材料、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劳防用品、物流操作搬运设备(机械设备)、机电设备销售、国内快递。(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5-19 |
地址变更 | 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3) | 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以东新岭二路以南的普凯(武汉东西湖)国际物流园内(13) | 2017-05-19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3) | 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以东新岭二路以南的普凯(武汉东西湖)国际物流园内(13) | 2017-05-19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无 | 快递经营许可证; | 2017-05-19 |
经营范围变更 | - | 快递经营许可证; | 2017-05-19 |
经营范围变更 | 供应链管理;物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商务信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供应链管理;物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商务信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办公用品、塑料制品、包装材料、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劳防用品、物流操作搬运设备(机械设备)、机电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4-21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供应链管理;物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商务信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供应链管理;物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商务信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办公用品、塑料制品、包装材料、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劳防用品、物流操作搬运设备(机械设备)、机电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4-21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供应链管理;物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普通货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商务信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供应链管理;物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商务信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11-10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10 | 15000 | 2015-11-10 |
经营范围变更 | 供应链管理;物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普通货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商务信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供应链管理;物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商务信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11-10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 | 15000.00 | 2015-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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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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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pinpaiwenhua*****e56.com | 027-8****615 | - | 74 |
0371-60214125 | - | - | - | 0371-6****125 | - | 72 |
02783081615 | - | - | - | 027-8****615 | - | 72 |
联系人共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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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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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拥军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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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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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唐山创响电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鄂0112民初2142号 | 准许原告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2-06-01 |
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赫英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鲁02民终125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3-14 |
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与赫英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鲁0202民初270号 | 一、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郝英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8日的应发未发工资27436.78元; 二、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郝英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000元; 三、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郝英明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28日的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5793.10元; 四、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郝英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防暑降温费1120元; 五、驳回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20 |
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辽宁丰豪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辽民申4625号 | 驳回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20-12-31 |
榆树市春江物流有限公司与庞自强、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吉01民终3910号 | 一、撤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9)吉0182民初577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庞自强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4元,退还被上诉人庞自强;上诉人榆树市春江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4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10-30 |
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辽宁丰豪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辽07民终231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上诉人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5-18 |
黄巧真与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江西龙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9)豫0122民初7745号 | 驳回原告黄巧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退还原告黄巧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被告 | 2019-10-30 |
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方亮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鄂08民终59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7元,由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07-31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公司与杜春生、于思博、鲁德峰、沈阳森淼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辽01民终34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4-08 |
原告方亮与被告陈兴云、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9)鄂0802民初137号 | 一、被告陈兴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方亮经济损失40263.3元; 二、被告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方亮经济损失29085.44元; 三、驳回原告方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9元,减半收取1674.5元由原告方亮负担904.5元,被告陈兴云负担450元、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负担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如自觉履行的,标的款项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户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帐号:420016660530591116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 被告 | 2019-04-01 |
长沙福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7)湘0121民初1344号 | 一、原告(反诉被告)长沙福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1日签订的《仓储合同》于2017年3月1日解除; 二、限被告(反诉原告)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长沙福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租金293406.75元; 三、限被告(反诉原告)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长沙福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违约金586813.5元; 四、限被告(反诉原告)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长沙福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场地改造费150000元; 五、限原告(反诉被告)长沙福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反诉原告)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押金279435元;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长沙福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四、五项相抵后,被告(反诉原告)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长沙福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750785.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12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长沙福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反诉原告)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负担7127元。反诉费减半收取为563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25 |
刘成与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8)沪0118民初6888号 | 准许原告刘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刘成负担 | 被告 | 2018-06-29 |
刘成与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7)鄂0112民初4081号 | 被告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3-15 |
刘成、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8)鄂01民辖终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8-02-07 |
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与北京义鑫邦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7)京03民终606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38元,由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09-19 |
原告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然、郭大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5)双桥民初字第3764号之一 | 驳回原告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00元,予以免收,全部退还原告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3-24 |
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与刘兴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2016)鄂01民初1134号 | 准许原告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2.9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6.46元,由原告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6-11-11 |
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与余建国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2016)鄂01民初1135号 | 准许原告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1.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95.81元,由原告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6-11-11 |
北京捷世通物流有限公司诉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6)京7101民初717号 | 本案移送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8-04 |
洪树华与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饶民一初字第1912号 | 一、被告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洪树华的货物损失2800元; 二、被告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洪树华运费550元; 三、驳回原告洪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36×××14);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被告 | 2016-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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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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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34201340000023 | 2017-10-26 | 2022-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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