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刘孟革
- 注册资本: 2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1996-02-26
-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6
招投标
招标数量
4次
招标金额
2,937,522元
供应商
1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孟革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北京三侨、三侨物业、三侨
- 注册资本 2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5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000101784852M
- 纳税人识别号 110101101784852
- 组织机构代码 10178485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000005066525
- 登记机关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10-15
- 营业期限 1996-02-26~2036-02-25
-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物业管理->物业管理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数码/手机/电脑->办公设备/打印->复印机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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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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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刘耀民*,张伟,赵明 | 刘孟革*,张伟,赵明 | 2021-10-08 |
负责人变更 | 刘耀民 | 刘孟革 | 2021-10-0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罗学东*执行董事[退出]张伟经理赵明监事 | 刘耀民*执行董事[新增]张伟经理赵明监事 | 2020-01-19 |
主要人员变更 | 1 罗学东 执行董事;2 张伟 经理;3 赵明 监事 | 1 刘耀民 执行董事;2 张伟 经理;3 赵明 监事 | 2020-01-1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罗学东 | 刘耀民 | 2020-01-19 |
经营范围 | 物业管理;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打字、复印;出租办公用房;网络技术服务(不含互联网上网服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组织体育活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健身服务;销售建筑材料、日用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装饰材料、电子计算机、工艺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物业管理;住宿;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打字、复印;出租办公用房;网络技术服务(不含互联网上网服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组织体育活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健身服务;销售建筑材料、日用品、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机电设备、装饰材料、电子计算机、工艺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酒店管理。(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9-06-26 |
经营范围变更 | 物业管理。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打字、复印;出租办公用房;网络技术服务(不含互联网上网服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组织体育活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健身服务;销售建筑材料、日用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装饰材料、电子计算机、工艺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物业管理;住宿。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打字、复印;出租办公用房;网络技术服务(不含互联网上网服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组织体育活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健身服务;销售建筑材料、日用品、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机电设备、装饰材料、电子计算机、工艺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酒店管理。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9-06-26 |
经营范围 | 物业管理。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打字、复印;出租办公用房;网络技术服务(不含互联网上网服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组织体育活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健身服务;销售建筑材料、日用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装饰材料、电子计算机、工艺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物业管理;住宿。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打字、复印;出租办公用房;网络技术服务(不含互联网上网服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组织体育活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健身服务;销售建筑材料、日用品、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机电设备、装饰材料、电子计算机、工艺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酒店管理。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9-06-26 |
股东信息变更 | 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 |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 | 2018-12-28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退出] |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新增] | 2018-12-28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高方 | 罗学东 | 2017-06-2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高方执行董事2苗菁总经理3赵明监事 | 1罗学东执行董事2张伟经理3赵明监事 | 2017-06-28 |
主要人员变更 | 1 高方 执行董事;2 苗菁 总经理;3 赵明 监事 | 1 罗学东 执行董事;2 张伟 经理;3 赵明 监事 | 2017-06-28 |
经营范围变更 | 物业管理。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打字、复印;出租办公用房;网络技术服务(不含互联网上网服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组织体育活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健身服务;销售建筑材料、日用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装饰材料、电子计算机、工艺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 | 物业管理。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打字、复印;出租办公用房;网络技术服务(不含互联网上网服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组织体育活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健身服务;销售建筑材料、日用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装饰材料、电子计算机、工艺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3-17 |
经营范围 | 物业管理。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打字、复印;出租办公用房;网络技术服务(不含互联网上网服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组织体育活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健身服务;销售建筑材料、日用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装饰材料、电子计算机、工艺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 | 物业管理。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打字、复印;出租办公用房;网络技术服务(不含互联网上网服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组织体育活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健身服务;销售建筑材料、日用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装饰材料、电子计算机、工艺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3-17 |
经营范围 | 物业管理;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打字、复印;出租办公用房;网络技术服务(不含互联网上网服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组织体育活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健身服务;销售建筑材料、日用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装饰材料、电子计算机、工艺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 | 物业管理;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打字、复印;出租办公用房;网络技术服务(不含互联网上网服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组织体育活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健身服务;销售建筑材料、日用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装饰材料、电子计算机、工艺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3-17 |
经营范围变更 | 物业管理。 | 物业管理。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打字、复印;出租办公用房;网络技术服务(不含互联网上网服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组织体育活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健身服务;销售建筑材料、日用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装饰材料、电子计算机、工艺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 | 2014-02-12 |
共 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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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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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 | - | - | - | 010-****123、010-6****123、6****123 | - | 72 |
- | - | - | - | 010-5****718 | 屋面防水 | 73 |
张伟 | 经理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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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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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菁 | 总经理 | - |
刘孟革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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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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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贞大厦B1后厨区域装修改造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后厨区域装修改造项目 | 北京 | 278.08 | 2024-12-17 |
北京安贞大厦配电室智能化改造项目(监理)中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链条等备件 配电室智能化改造项目监理 | 北京 | 14.70 | 2024-09-26 |
北京安贞大厦配电室智能化改造项目(监理)竞争性磋商更正公告 | 招标公告 | 配电窒智能化改造项目监理 | 北京 | - | 2024-09-16 |
航运大厦屋面防水 | 中标公告 | 屋面防水 | 北京 | 0.97 | 2012-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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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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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1 | 1 | 0.97 | 2012-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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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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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乙太天下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京0101民初3419号 | 一、被告(反诉原告)乙太天下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三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7年7月5日前拖欠租金41336.58元、电话费603.84元、水费161.5元、有线电视费1032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乙太天下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三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迟延给付租金的违约金15707.9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乙太天下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三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38251.76元及违约金1530.07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三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乙太天下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三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3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乙太天下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费366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乙太天下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9-06-27 |
北京三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乙太天下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京0101民初3422号 | 一、被告(反诉原告)乙太天下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三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7年7月5日前拖欠租金42877.23元、电话费301.19元、水费38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乙太天下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三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迟延给付租金的违约金16293.35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乙太天下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三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39677.44元及违约金1587.1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三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乙太天下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三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683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乙太天下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费216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乙太天下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9-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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