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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

  • 法人: 朱林之
  • 注册资本: 7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2-10-16
  • 办公地址: 宿迁市泗阳县经济开发区长江路8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7

技术专家

30

无角色

7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3

中标金额

366,528

客户

1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40

专利数排名

75%

专利总数

4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朱林之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海欣、江苏海欣、海欣纤维
  • 注册资本 7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70000.00万元
  • 英文名 Jiangsu Haixin Fiber Co.,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0~1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1323055196485H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5519648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1323000094538
  • 登记机关 泗阳县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3-02-02
  • 营业期限 2012-10-16~2032-10-15
  • 注册地址 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长江南路88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合成纤维制造->涤纶纤维制造
  • 专业行业 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其他
  • 公司简介 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是一家应用大规模聚酯熔体直纺技术生产差别化涤纶化纤产品的新型现代化企业。公司座落于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靠近盐徐高速,与京沪高速、宁连高速可快速连接,紧临京杭大运河,交通条件非常便利,地理位置十分优越。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龚志焕 - - 0.00%
贾可栋 - - 0.00%
泗阳启恒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9.20%
江苏海欣申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60.80%
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实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30.00%
徐淑辉 - - 0.00%
孙荣根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周雪芳 朱林之 2023-02-02
法定代表人变更 周雪芳 朱林之 2023-02-02
经营范围变更 POY、FDY及DTY差别化涤纶长丝生产、销售;聚酯切片生产、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纺织原料(不含危险品)及产品、纺织化纤机械销售;机械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POY、FDY及DTY差别化涤纶长丝生产、销售;聚酯切片生产、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纺织原料(不含危险品)及产品、纺织化纤机械销售;机械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12-13
经营范围变更 POY、FDY及DTY差别化涤纶长丝生产、销售;聚酯切片生产、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纺织原料(不含危险品)及产品、纺织化纤机械销售;机械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POY、FDY及DTY差别化涤纶长丝生产、销售;聚酯切片生产、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纺织原料(不含危险品)及产品、纺织化纤机械销售;机械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1-23
投资人变更 江苏海欣申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启恒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海欣申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实业有限公司,泗阳启恒贸易有限公司 2016-03-24
注册资本变更 60000.00 - 2016-03-24
投资总额变更 60000.000000 70000.000000 2016-03-24
股东信息变更 江苏海欣申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启恒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海欣申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实业有限公司,泗阳启恒贸易有限公司 2016-03-24
股东变更 江苏海欣申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启恒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海欣申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实业有限公司[新增]泗阳启恒贸易有限公司 2016-03-24
股东信息变更 江苏海欣申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徐淑辉,贾可栋,龚志焕 江苏海欣申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启恒贸易有限公司 2015-09-06
注册资本变更 30000.00 - 2015-09-06
投资总额变更 30000.000000 60000.000000 2015-09-06
投资人变更 江苏海欣申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徐淑辉,贾可栋,龚志焕 江苏海欣申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启恒贸易有限公司 2015-09-06
股东变更 江苏海欣申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徐淑辉[退出]贾可栋[退出]龚志焕[退出 江苏海欣申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启恒贸易有限公司[新增 2015-09-06
经营范围 POY、FDY及DTY差别化涤纶长丝生产、销售;聚酯切片生产、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纺织原料(不含危险品)及产品、纺织化纤机械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上述经营范围均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限制、禁止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POY、FDY及DTY差别化涤纶长丝生产、销售;聚酯切片生产、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纺织原料(不含危险品)及产品、纺织化纤机械销售;机械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上述经营范围均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限制、禁止和许可经营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09-06
地址变更 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 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长江南路88号 2015-09-06
投资人变更 江苏海欣申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徐淑辉,贾可栋,龚志焕,孙荣根 江苏海欣申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徐淑辉,贾可栋,龚志焕 2014-06-11
股东信息变更 江苏海欣申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徐淑辉,贾可栋,龚志焕,孙荣根 江苏海欣申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徐淑辉,贾可栋,龚志焕 2014-06-11
股东变更 江苏海欣申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徐淑辉贾可栋龚志焕孙荣根[退出 江苏海欣申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徐淑辉贾可栋龚志焕 2014-06-11
负责人变更 徐淑辉 周雪芳 2014-06-11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宿迁海关 3217961182 2013-09-02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潘登峰 - - - - - 70
蒋得敢 - - - - - 70
于峰军 - - - - - 70

联系人共 43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周雪芳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泗阳精品化纤产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特许经营权(合同公告) 中标公告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特许经营权 江苏-宿迁 - 2020-09-09
泗阳精品化纤产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特许经营权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特许经营权 江苏-宿迁 - 2020-08-25
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交公示(G2020F5) 中标公告 - 江苏-宿迁 36.65 2020-08-08
市环保局2013年10月10日批准核技术应用项目环评登记表及辐射安全许可证情况公告 招标公告 核技术应用项目环评 江苏-宿迁 - 2013-10-10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泗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 2 - 2020-09-09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上海鳞翼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1323民初4027号 准许原告上海鳞翼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36元,由原告上海鳞翼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1-11-18
6226苏州工业园区华西泵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1323民初6226号 一、被告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华西泵业有限公司货款195920元以及利息(以1959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即3.85%*1.3计算); 二、驳回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华西泵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西泵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违约金83868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276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华西泵业有限公司负担58元,被告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负担573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240元,由反诉原告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负担7349元,反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西泵业有限公司负担18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6-19
原告惠雨燕与被告张军、被告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苏0106民初4943号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惠雨燕151524.3元; 二、驳回原告惠雨燕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2730元,由被告海欣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2730元,被告海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7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1-29
3879叶敬才与泗阳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18)苏1323民初3879号 一、被告泗阳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敬才剩余工程款266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以962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26600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叶敬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30元,由原告叶敬才负担145元,由被告泗阳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1-19
张明与江苏志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苏1323民初3725号 驳回原告张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78.15元,由原告张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9-07
8125中核华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9)苏1323民初8125号之二 解除对被告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泗阳支行的账户为15×××71的3645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告 2020-07-24
胡大兵与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19)苏1323民初5404号 一、被告张新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大兵劳动报酬22110元。 二、驳回原告胡大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元,由被告张新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7-02
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与中核华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9)苏1323民初8125号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4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0-06-30
苏州工业园区华西泵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323民初6244号 一、被告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华西泵业有限公司货款348320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华西泵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6元,保全费3256元,合计7892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华西泵业有限公司负担2868元,由被告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负担50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6-04
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与曾念惠、星茹(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苏1323执392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05-29
叶敬才与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志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苏1323民初3881号 一、被告江苏志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敬才剩余工程款217668.27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叶敬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叶敬才负担3328元,由被告江苏志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5-26
太仓市君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8)苏1323民初8225号 一、被告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仓市君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27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每日0.2‰的标准支付); 二、被告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仓市君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60000元; 三、被告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仓市君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9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被告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仓市君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31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8元,由被告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负担4677元,由原告太仓市君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4-01
江苏志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叶敬才、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苏13民终4229号 一、维持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3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3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江苏志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叶敬才剩余工程款205239.6965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江苏志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72元,由叶敬才负担33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37元,由江苏志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67元,由叶敬才负担2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0-02-26
6788苏州工业园区华西泵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591民初6788号之一 被告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泗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1-02
慈溪华杰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323民初3195号 准许原告慈溪华杰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慈溪华杰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19-05-23
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与高玉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8)苏1323民初8685号 本案并入(2018)苏1323民初8184号案件审理 原告 2019-03-26
泗阳升茂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1323民初5523号 一、被告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泗阳升茂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4005675元及利息(其中以27696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36075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2‰计算); 二、被告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637000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泗阳升茂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41318元,减半收取计2065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8064元,减半收取计24032元,由被告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分别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318元、48064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 被告 2018-03-16
于增国与泗阳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6)苏1323民初6954号 一、被告泗阳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于增国6782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于增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泗阳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 被告 2018-01-22
6955徐业禄与泗阳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6)苏1323民初6955号 一、被告泗阳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业禄22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徐业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泗阳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 被告 2018-01-22
张其兵与泗阳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欣纤维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6)苏1323民初6940号 一、被告泗阳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其兵662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其兵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38元,由被告泗阳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7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 被告 2018-01-22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排污许可证 91321323055196485H001V 2019-12-27 2022-12-26
高新技术企业 GR201932000450 2019-11-07 2022-11-07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18ENMS0003R0M 2018-03-08 2021-03-07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11419ENMS0609R0M 2018-03-08 2021-03-07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USA18S21359R0M 2018-03-06 2021-03-0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USA18Q41356R0M 2018-03-06 2021-03-05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USA18E41358R0M 2018-03-06 2021-03-05

网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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