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可米小子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官网- 法人: 姚新民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07-15
- 办公地址: 北京房山区窦店镇苏村临03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可米小子
联系人
销售专家
5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17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姚新民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可米小子、北京可米小子、可米小子食品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Kemixiaozi Food Industri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115808988564
- 纳税人识别号 110111580898856
- 组织机构代码 58089885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11014115016
- 登记机关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12-15
- 营业期限 2011-07-15~2041-07-14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苏村二区临03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食品制造业->其他食品制造->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坚果干果、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蜜饯果脯
- 公司简介 可米小子--活泼健康,勇敢执着,好吃好色不懒做的一群年轻人。对国际高端休闲食品有着独特的鉴别欣赏能力,尤其极端偏爱坚果的天然美味及丰富营养,失望与市场上太多坚果产品口感及质量鱼目混珠。发誓找到世界上最优质的坚果来满足自己挑剔的嘴巴!经过多年艰苦卓越的勤勉耕耘,可米小子系列精品坚果必将满足您的奢求! 可米小子坚果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销售高档精品坚果食品的新兴企业,生产工厂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工厂占地面积近五千平米。这里风景如画,交通便利,拥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底蕴。周边工厂林立,是北京市规划中高新科技产业制造新区。 公司集原料基地生产工厂营销中心三大机构为一体,中层以上领导都是坚果食品类行业的资深人士,对世界范围内坚果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鉴别都有很专业的经历与背景,公司资金实力雄厚,未来五年发展规划年加工销售各类精品坚果达到五千吨。公司下设原料基地,采购部、工厂生产部、质量监控部、广告企划部、市场开发部、400呼叫中心、配送物流中心、财务部等,具备完善的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发展前景广阔。目前主要服务对象是:国家机关、文教卫生、电信电力、金融地产、邮政运输、军队航空、石油化工等十几万家机关单位的福利及商务礼品团购,是目前国内排名靠前的坚果礼盒解决方案供应商。国内高端商场,五星级酒店及度假村,机场等高端零售渠道也正在建设铺货中。 近年来,在当地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公司充分整合首都得天独厚的人才、资金、信息、人脉等便利条件,以基地建设为依托,以联结国内外农户为纽带,以企业合作为基础,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前提,通过公司搭建的平台,整合几百家坚果上下游供应商及厂家,打造完善坚果产业链的有效资源,努力实现客户、农户、企业三赢的经营宗旨,加快推动了农业现代化。 公司目前的主导产品"可米小子"牌系列高档精品坚果等食品,深受北京高端消费市场的信赖及赞誉。可米小子坚果公司核心价值观是做中国最专业最知名的坚果食品公司,表达了企业存在的根本目的和原因;我们的愿景目标是引领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坚果食品行业的蓬勃繁荣,传播健康,增进友谊,追求高品质的信念和实践,优化高端消费者的生活质量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张冉 | 自然人股东 | 2850.00万元 | 95.00% |
姚新民 | 自然人股东 | 150.00万元 | 5.00% |
许洪超 | 自然人股东 | 90.00万元 | 0.00% |
杨治勇 | 自然人股东 | 90.00万元 | 0.00% |
姚超 | 自然人股东 | 1795.20万元 | 0.00% |
王红生 | - | - | 0.00% |
李军 | - | - | 0.00% |
姚领 | - | - | 0.00% |
姚如春 | - | - | 0.00% |
姚亚飞 | - | - | 0.00% |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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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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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变更 | 许洪超,自然人股东,杨治勇,自然人股东,姚超,自然人股东,张冉,自然人股东 | 姚新民,自然人股东,张冉,自然人股东 | 2022-12-15 |
主要人员变更 | 曹奇才,冯学礼* | 曹奇才,王庆华,姚东,姚新民* | 2022-06-17 |
负责人变更 | 冯学礼 | 姚新民 | 2022-06-17 |
主要人员变更 | 曹奇才,何超* | 曹奇才,冯学礼* | 2021-09-07 |
负责人变更 | 何超 | 冯学礼 | 2021-09-0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何超* 执行董事何超* 经理李军 监事 [退出] | 何超* 执行董事何超* 经理曹奇才 监事 [新增] | 2020-09-24 |
主要人员变更 | 何超*,李军 | 曹奇才,何超* | 2020-09-24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军,姚超* | 何超*,李军 | 2020-09-11 |
负责人变更 | 姚超 | 何超 | 2020-09-1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姚超*执行董事[退出]姚超*经理[退出]李军监事 | 何超*执行董事[新增]何超*经理[新增]李军监事 | 2020-09-11 |
投资人变更 | 姚超 自然人股东李军 自然人股东 [退出]张冉 自然人股东杨治勇 自然人股东许洪超 自然人股东姚亚飞 自然人股东 [退出] | 姚超 自然人股东张冉 自然人股东许洪超 自然人股东杨治勇 自然人股东 | 2019-05-24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军,自然人股东,许洪超,自然人股东,杨治勇,自然人股东,姚超,自然人股东,姚亚飞,自然人股东,张冉,自然人股东 | 许洪超,自然人股东,杨治勇,自然人股东,姚超,自然人股东,张冉,自然人股东 | 2019-05-24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军,自然人股东,王红生,自然人股东,许洪超,自然人股东,杨治勇,自然人股东,姚超,自然人股东,姚领,自然人股东,姚如春,自然人股东,姚亚飞,自然人股东,张冉,自然人股东 | 李军,自然人股东,许洪超,自然人股东,杨治勇,自然人股东,姚超,自然人股东,姚亚飞,自然人股东,张冉,自然人股东 | 2019-03-07 |
投资人变更 | 姚超 自然人股东李军 自然人股东王红生 自然人股东 [退出]姚领 自然人股东 [退出]张冉 自然人股东杨治勇 自然人股东许洪超 自然人股东姚亚飞 自然人股东姚如春 自然人股东 [退出] | 姚超 自然人股东李军 自然人股东张冉 自然人股东杨治勇 自然人股东许洪超 自然人股东姚亚飞 自然人股东 | 2019-03-07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7-11-16 |
主要人员变更 | 1 张冉 执行董事;2 张冉 经理;3 李军 监事 | 1 姚超 执行董事;2 姚超 经理;3 李军 监事 | 2017-11-16 |
股东信息变更 | 1 李军 500 自然人股东 | 1 姚超 900 自然人股东;2 李军 696 自然人股东;3 王红生 507.6 自然人股东;4 姚领 357.6 自然人股东;5 张冉 268.8 自然人股东;6 杨治勇 90 自然人股东;7 许洪超 90 自然人股东;8 姚亚飞 60 自然人股东;9 姚如春 30 自然人股东 | 2017-11-1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冉 | 姚超 | 2017-11-16 |
投资人变更 | 李军自然人股东 | 姚超自然人股东[新增]李军自然人股东王红生自然人股东[新增]姚领自然人股东[新增]张冉自然人股东[新增]杨治勇自然人股东[新增]许洪超自然人股东[新增]姚亚飞自然人股东[新增]姚如春自然人股东[新增] | 2017-11-16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7-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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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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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海关 | 1110960674 | 2013-11-06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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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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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 | - | 6015731*****.com | 010-8****260 | - | 74 |
400-688-1878 | - | - | - | 400-688-1878 | - | 72 |
8** | - | - | - | 010-8****701 | - | 72 |
联系人共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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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乐坛一哥,这很难评
时间倒回20年前。 2003的华语乐坛,可以说是恐怖。这一年,陈奕迅发行了《十年》,陈小春也有KTV神曲《算你狠》。周杰伦出了专辑《叶惠美》,林俊杰出道发布*张专辑《乐行者》,潘玮柏发行第二张专辑《麦克风》。王力宏发行《不可思议》,继续霸屏娃哈哈纯净水。 罗志祥唱了《狐狸精》,这首歌后来成为每对CP的必经之路,就连《狂飙》的高启强、安欣、李响三角恋也不例外。
可米小子娃哈哈汽水音乐 2023-04-20 10:03:0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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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方等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22)京0111执748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22-10-28 |
张海玉等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22)京0111执413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22-08-20 |
觅楼(北京)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京0111执356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6-08 |
韩春辉等民事非与执行审查执行类裁定书 | 民事 | (2021)京0111执异985号 | 驳回韩春辉申请追加姚超、张冉、杨治勇、许洪超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2022-06-03 |
东莞市通力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类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11执913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到期前十五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或查封。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本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3-17 |
杭州郎多贸易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11执845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1-29 |
河南可米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市英士达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17民终5552号 |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可米食品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2-01-27 |
合肥市英士达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可米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1728民初1651号 | 一、被告河南可米食品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可米小子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合肥市英士达贸易有限公司预付货款1786882.09元,并自2021年6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退还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可米食品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可米小子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英士达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货物折扣款1485428.43元; 三、驳回原告合肥市英士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1005.50元,由原告合肥市英士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286.50元,被告河南可米食品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可米小子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7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1-05 |
杭州郎多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可米小子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11民初2006号 | 一、北京可米小子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杭州郎多贸易有限公司多付账款174882.95元; 二、驳回杭州郎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8元,由杭州郎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547元(已交纳),由北京可米小子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9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3354元,由北京可米小子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05 |
曾星东与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京0111民初10262号 | 一、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曾星东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27日期间的工资39441.07元; 二、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曾星东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提成25268.43元; 三、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曾星东差旅费2472.88元; 四、北京可米小子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就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曾星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可米小子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9-09 |
张宏与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京0111民初10264号 | 一、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宏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19日期间的工资39561.52元; 二、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宏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提成24171.17元; 三、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宏差旅费3059元; 四、北京可米小子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就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张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可米小子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9-07 |
张宏与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京02民终8067号 | 一、维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民初1026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民初10264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 三、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219.74元; 四、北京可米小子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就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张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可米小子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8-16 |
涿州理文纸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可米小子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合同纠纷 | (2021)冀0681执保112号 | (2021)冀0681民初254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无标的可供实施保全,申请人涿州理文纸制品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涿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1民初2543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可供实施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 申请人 | 2021-07-05 |
天津顶正印刷包材有限公司、北京可米小子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21)津0116民初311号 |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可米小子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姚超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5-06 |
东莞市通力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京0111民初16697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可米小子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乡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的存款9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的存款100000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河南汝南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的存款100000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的账户内的存款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4-30 |
东莞市通力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京0111民初16697号 | 一、北京可米小子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东莞市通力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36462.95元及利息(以236462.9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北京可米小子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东莞市通力贸易有限公司代垫费用及退货款153761.63元及利息(以153761.6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三、驳回东莞市通力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5元,由北京可米小子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2470元,由东莞市通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已交纳),由北京可米小子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31 |
张建华、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豫17民终26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1-03-29 |
马刚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2021)京0111执4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3-18 |
李娟与北京可米小子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京0111民初13032号 | 准予李娟撤回起诉 | 被告 | 2021-02-02 |
晏勇与北京可米小子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产品责任纠纷 | (2020)渝0105民初16216号 | 准许原告晏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晏勇负担 | 被告 | 2020-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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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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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SC) | SC11811111414425 | 2018-10-09 | 2022-06-20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11111141684252 | 2018-02-12 | 2023-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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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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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mixiaozi.com | kemixiaozi.com | 京ICP备12044367号-3 | 2017-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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