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腾尚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涂恩林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6-04-22
- 办公地址: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泗安镇工业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涂恩林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浙江腾尚、腾尚家居、腾尚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993.00万元
- 英文名 Zhejiang Tengshang Home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522MA28C81878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28C818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522000159029
- 登记机关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5-11
- 营业期限 2016-04-22~9999-09-09
- 注册地址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泗安镇工业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纺织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其他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 专业行业 家具/家纺/家饰->家纺床品/毛巾->乳胶枕、家具/家纺/家饰->卧窒家具家居->乳胶床垫
- 公司简介 浙江腾尚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是乳胶床垫、乳胶枕、乳胶片材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浙江腾尚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谢树福 | 自然人股东 | 600.00万元 | 20.00% |
涂恩林 | 自然人股东 | 600.00万元 | 20.00% |
杨孝斌 | 自然人股东 | 600.00万元 | 20.00% |
张林平 | 自然人股东 | 600.00万元 | 20.00% |
叶伟 | 自然人股东 | 600.00万元 | 20.00%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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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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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乳胶制品、床上用品、家具、家庭用品、日用品研发、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一般项目:橡胶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日用品销售;面料纺织加工;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2020-05-11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乳胶制品、床上用品、家具、家庭用品、日用品研发、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 乳胶制品、床上用品、家具、家庭用品、日用品研发、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2017-02-20 |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乳胶制品、床上用品、家具、家庭用品、日用品研发、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 乳胶制品、床上用品、家具、家庭用品、日用品研发、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2017-02-20 |
地址变更 |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西社区富源路31号101 | 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金威大厦5楼512 | 2013-05-14 |
地址变更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佳和华强大厦A座8楼B--812 | 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居委会日出印象花园A区3栋一单元0102(办公场所) | 2011-03-15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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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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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1390****197 | 34389888*****.com | - | - | 95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 1595****183 | 5912*****.com | - | - | 83 |
谢树福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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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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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杰夫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与浙江腾尚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浙0522民初3350号 | 驳回原告浙江杰夫特种纤维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5元,减半收取3622.5元,由原告浙江杰夫特种纤维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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