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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 孙国洲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1-11-11
  • 办公地址: 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区津芦南线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3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5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孙国洲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宁聚科技、宁聚、天津宁聚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Tianjin Ningju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221581348901G
  • 纳税人识别号 120221581348901
  • 组织机构代码 58134890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221000035183
  • 登记机关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4-01-22
  • 营业期限 2011-11-11~2031-11-10
  • 注册地址 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区津芦南线9号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其他技术推广服务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天津市宁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1111,注册地址在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区津芦南线9号,主要从事砂浆生产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建筑用外墙水性界面剂(含:水性丙烯酸乳液)、建筑用内外墙涂料(含:水性丙烯酸乳液、颜填料、滑石粉)、建筑用内外墙腻子(含:水性丙烯酸乳液、水泥、石英砂、重钙)、水性酚醛树脂乳液(含:改性酚醛树脂(不含任何易燃溶剂))、建筑用水性仿石漆(含:水性丙烯酸乳液、石英砂、颜填料)、建筑用砂浆合成材料(含:水性丙烯酸乳液、水性酚醛树脂水乳液、水泥、石英砂)加工;五金、计算机、办公用品、建筑材料批发、零售;物业管理。(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张阳 自然人股东 40.00万元 40.00%
孙国洲 自然人股东 20.00万元 20.00%
孙国敏 自然人股东 20.00万元 20.00%
徐文 自然人股东 5.00万元 5.00%
乔晓媛 自然人股东 15.00万元 15.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 住所(经营场所):宁河县经济开发区津芦南线9号; 住所(经营场所):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区津芦南线9号; 2014-01-22
注册资本变更 200.00 100.00 2014-01-2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1862****992 3092671*****.com - - 86
张阳 董事长 - - - - 79
乔晓媛 董事 - - - - 79

联系人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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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张阳 董事长 -
乔晓媛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李树江、天津市宁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行政非诉执行 (2019)津0117执恢1102号 终结津宁劳人仲字(2015)第6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09-26
天津市宁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雅达建筑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324号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 2018-09-03
刘超与天津市宁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15)宁执字第2254号 终结本院(2015)宁民督字第0005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6-03-23
张绍伯与天津市宁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15)宁执字第2252号 终结本院(2015)宁民督字第000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6-01-17
来景豪与天津市宁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15)宁执字第2250号 终结本院(2015)宁民督字第0003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6-01-17
绳文宝与天津市宁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15)宁执字第2253号 终结本院(2015)宁民督字第0004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6-01-17
孙浩然与天津市宁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15)宁执字第2249号 终结本院(2015)宁民督字第000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6-01-17
杨茂亮与天津市宁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15)宁执字第2251号 终结本院(2015)宁民督字第0006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6-01-17
柴东祥与天津市宁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5)宁执字第2142号 终结本院津宁劳人仲字(2015年)的第5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5-12-09
杜桂华与天津市宁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5)宁执字第2224号 终结本院津宁劳人仲字(2015)第6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5-12-08
李洪连与天津市宁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5)宁执字第2222号 终结本院津宁劳人仲字(2015)第6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5-12-08
乔建军与天津市宁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5)宁执字第2139号 终结本院津宁劳人仲字(2015年)的第5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5-12-08
徐桐与天津市宁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5)宁执字第2140号 终结本院津宁劳人仲字(2015年)的第5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5-12-08
杨得进与天津市宁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5)宁执字第2141号 终结本院津宁劳人仲字(2015年)的第5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5-12-08
刘立嘉与天津市宁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5)宁执字第2138号 终结本院津宁劳人仲字(2015年)的第5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5-12-08
陈学海与天津市宁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5)宁执字第2136号 终结本院津宁劳人仲字(2015年)的第6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5-12-08
李树江与天津市宁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5)宁执字第2125号 终结本院津宁劳人仲字(2015)第6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5-12-08
刘建齐与天津市宁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5)宁执字第2223号 终结本院津宁劳人仲字(2015)第6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5-12-08
平海峰与天津市宁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5)宁执字第2135号 终结本院津宁劳人仲字(2015)第5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5-12-08
刘会全与天津市宁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5)宁执字第2143号 终结本院津宁劳人仲字(2015年)的第5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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