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奥盛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法人: 周斌才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12-22
- 办公地址: 沈阳市铁西区沈新东路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周斌才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奥盛联、奥盛联汽车配件、沈阳奥盛联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Shenyang Aoshenglian Auto Part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106313191434D
- 纳税人识别号 91210106313191434D
- 组织机构代码 31319143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106000148058
- 登记机关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9-11
- 营业期限 2014-12-22~2044-12-21
-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沈新东路1号3C36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汽车及零配件批发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汽车配件、服务/休闲/出行->销售经销服务->汽配商城、物流运输->运输服务、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润滑油、教育/文具/乐器->文具/书写/耗材->办公用品、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轮胎、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汽车电瓶
- 公司简介 沈阳奥盛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成立之初整合了奥迪业内龙头德宝隆、忠信、盛迪汽配销售企业,吸收了超过15年以上的专业经验和人才。使奥盛联起点就定位在辽宁奥迪汽配销售行业之列!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以奥迪全系车型原厂汽车配件、横向品牌产品为主要营销产品。公司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沈新东路,交通便利,拥有成熟的物流体系。现货库存品种达两万余种,提供空运、汽运、铁路等多种运输服务。实现本市免费送货,外埠客户直接发货。公司目标努力以良好的公众信誉、的销售服务、完善的物流配送,在辽宁汽配行业树立较高的声誉和影响力。奥盛联定位是服务型企业,服务已经吸引了超过五千家固定购货用户。企业敢于丰富库存品种,敢于承担售后责任,也换来了用户满意度的不断提升。未来的奥盛联既拥有意识前卫、才能卓越的管理人才,又有一大批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的专业员工。全体奥盛联人在“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精神指引下,将会创造更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郝竞帆 | 自然人股东 | - | 20.00% |
杜慧娟 | 自然人股东 | - | 30.00% |
李忠民 | 自然人股东 | - | 30.00% |
周斌才 | 自然人股东 | - | 20.00%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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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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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沈阳市铁西区勋业五路10号27门 |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沈新东路1号3C36 | 2017-09-20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00 | - | 2017-09-2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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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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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1760****711 | 21832951*****.com | - | - | 83 |
周** | 执行董事 | - | 24843425*****.com | 024-8****333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 - | 24843425*****.com | 024-8****333 | - | 74 |
联系人共 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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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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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才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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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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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芳与王佩学、沈阳奥盛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辽0103民初1484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赔付原告李晓芳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王佩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赔偿原告李晓芳交通费121.33元、复印费38.50元、误工费12996元; 三、驳回原告李晓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元,由被告王佩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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