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闯发实业有限公司
- 法人: 田闯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9-08-24
- 办公地址: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经济开发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田闯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闯发、泗县闯发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ANHUI SIXIAN CHUANGFA INDUSTRY Co.,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13246928443859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9284438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1324000005162
- 登记机关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0-01-07
- 营业期限 2009-08-24~
-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东关经济开发区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其他批发业->其他未列明批发业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海空交通工具->飞机、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母婴/玩具->儿童玩具童车->遥控玩具
- 公司简介 安徽省泗县闯发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遥控模型产品开发及销售的高科技企业。公司位于安徽省泗县东关经济开发区,主要产品包括遥控模型飞机和直升飞机。本公司始终贯彻 “ 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 ” 的经营宗旨,并形成了独特的设计风格 ,实施真诚合作融合广大客户的方针,推崇互惠互利的策略, 通过完善的管理制度,严格的品质控制来确保产品质量达到广大客户的要求。以优良产品竭诚为用户提供最佳服务,欢迎广大客户莅临指导。我们的飞机模型都是根据真飞机的实际比例缩小制作而成的,工艺精细,款式新颖,质量稳定,深受广大客户的称赞和信赖.我们以优质产品和良好服务立足模型行业,愿与您共创美好未来!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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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闯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共 1 条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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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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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 | - | - | - | 0557-****109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 1382****651 | 10212746*****.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1382****651 | 1021746*****.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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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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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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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泗县闯发实业有限公司、田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皖民申2158号 | 驳回安徽省泗县闯发实业有限公司、田闯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19-07-03 |
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泗县闯发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皖1324执1205号 |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执1205号案件的执行。 二、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0-07 |
孙德文与安徽省泗县闯发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6)皖1324执308号 | 一、终结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11-02 |
孙德文与安徽省泗县闯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5)宿中执字第00178号 | 将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孙德文与安徽省泗县闯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6-01-06 |
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泗县闯发实业有限公司、田闯等执行裁定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15)泗执字第00365号 |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1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5-12-10 |
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泗县闯发实业有限公司、田闯、孔三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泗民一初字第01554号 | 一、被告安徽省泗县闯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为清偿的借款90万元、利息189783.24元、违约金20万元,合计1289783.24元; 二、被告田闯、孔三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6410元,由被告安徽省泗县闯发实业有限公司、田闯、孔三红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06-29 |
国网安徽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泗县闯发实业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泗民二初字第00003号 | 被告安徽省泗县闯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国网安徽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电费53931.62元、违约金16179.48元,合计70111.1元。 诉讼费3290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负担660元、被告负担9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4-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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