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 程春梅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3-10-31
- 办公地址: 上海宝山区宝杨路222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1
无角色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程春梅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普汇运输、普汇、上海普汇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230755738716U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230755738716U
- 组织机构代码 75573871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230000194091
- 登记机关 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3-23
- 营业期限 2003-10-31~2033-10-30
- 注册地址 上海三星经济小区(崇明区陈海公路三星段290号329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运输服务、物流运输->仓储服务、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汽车配件、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
- 公司简介 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普通货物运输,搬运装卸,仓储服务,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汽车配件销售,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属于普通货物运输,搬运装卸,仓储服务,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汽车配件销售,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企业。 地址位于:上海三星经济小区(崇明县陈海公路三星段290号329室)电话:(、021-35050383)。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马宁 | 自然人股东 | - | 90.00% |
程春梅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李学民 | - | - | 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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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代理,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仓储服务,装卸服务,金属制品加工,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汽车配件销售 |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五金产品零售。 | 2022-03-23 |
章程变更 | - | 2022-03-11章程修正案 | 2022-03-23 |
地址变更 | 上海三星经济小区(崇明县陈海公路三星段290号329室) | 上海三星经济小区(崇明区陈海公路三星段290号329室) | 2022-03-2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马宁马宁李学民 [退出] | 程春梅 [新增]马宁 | 2014-12-31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学民;马宁; | 程春梅;马宁; | 2014-12-31 |
投资人变更 | 李学民; [退出]马宁; | 程春梅; [新增]马宁; | 2014-12-31 |
负责人变更 | 马宁 | 程春梅 | 2014-12-31 |
主要人员变更 | 马宁;马宁;李学民 | 程春梅;马宁 | 2014-12-31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 | 2003-10-31~2013-10-30 | 2003-10-31~2033-10-30 | 2013-10-23 |
其他变更 | 2012-01-09~2013-10-19 | 2013-10-23~2033-10-30 | 2013-10-23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学民 出资 50.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10.0000%;马宁 出资 450.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90.0000%; | 李学民 出资 100.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10.0000%;马宁 出资 900.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90.0000%; | 2012-01-09 |
出资比例变更 | 李学民 出资 50.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10.0000%;马宁 出资 450.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90.0000%; | 李学民 出资 100.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10.0000%;马宁 出资 900.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90.0000%; | 2012-01-09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 | 1000.00 | 2012-01-09 |
实收出资变更 | 500.000000 | 1000.000000 | 2012-01-09 |
出资日期变更 | 李学民 2010-12-30货币40.000000万人民币;李学民 2004-03-02货币10.000000万人民币;马宁 2004-03-02货币90.000000万人民币;马宁 2010-12-30货币360.000000万人民币; | 李学民 2012-01-09货币50.000000万人民币;李学民 2004-03-02货币10.000000万人民币;李学民 2010-12-30货币40.000000万人民币;马宁 2010-12-30货币360.000000万人民币;马宁 2004-03-02货币90.000000万人民币;马宁 2012-01-09货币450.000000万人民币; | 2012-01-09 |
实收资本变更 | 100.000000万人民币 | 500.000000万人民币 | 2010-12-31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学民 出资 10.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10.0000%;马宁 出资 90.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90.0000%; | 李学民 出资 50.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10.0000%;马宁 出资 450.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90.0000%; | 2010-12-31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汽车配件销售,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普通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代理,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仓储服务,装卸服务,金属制品加工,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汽车配件销售 | 2010-12-31 |
出资日期变更 | 无 | 李学民 2004-03-02货币10.000000万人民币;李学民 2010-12-30货币40.000000万人民币;马宁 2004-03-02货币90.000000万人民币;马宁 2010-12-30货币360.000000万人民币; | 2010-12-31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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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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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 - | - | - | 021-3****383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 | 021-3****143 | - | 71 |
夏** | - | 1376****090 | - | 021-6****193 | - | 86 |
联系人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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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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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春梅 | 执行董事,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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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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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杨革胜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沪0113民初23106号 | 对原告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1-26 |
赵传君与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21)沪0151民初7184号 | 驳回被告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30 |
赵传君与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21)沪0151民初7184号之一 | 本案按原告赵传君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11-30 |
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恒润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1)沪0113民初3950号 |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恒润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807.2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1-07-30 |
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波衡润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1)沪0113民初3981号 |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衡润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699.2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1-07-30 |
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波衡润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1)沪0113民初3981号之二 | 准许原告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06.5元,保全费1348元均由原告负担 | 原告 | 2021-07-29 |
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波衡润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1)沪0113民初3981号之一 | 解除对宁波衡润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原告 | 2021-07-29 |
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恒润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1)沪0113民初3950号之一 | 准许原告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31元,保全费2774元均由原告负担 | 原告 | 2021-07-29 |
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恒润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1)沪0113民初3950号之二 | 解除对天津恒润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原告 | 2021-07-29 |
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汪秀名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8)沪0120执315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07-01 |
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陆中健、陆媛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苏07民终385号 | 一、撤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7)苏0724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 二、陆中健在接到本判决书十日内赔偿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损失22432.61元; 三、驳回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陆中健负担1000元,普汇运输公司负担5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04-25 |
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合苏物流有限公司、汪秀名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7)沪0120民初14410号 |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 原告 | 2018-04-01 |
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汪秀名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7)沪0120民初14410号 | 一、被告汪秀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运输费43000元; 二、被告汪秀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43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公告费690元,均由被告汪秀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4-01 |
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载福贸易有限公司、吕向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6)沪0115民初53154号 | 一、被告上海载福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运杂费119186.53元;二、被告上海载福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19186.53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吕向阳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吕向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载福贸易有限公司追偿。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6元,减半收取计1403元,财产保全费1146元,共计2549元,由被告上海载福贸易有限公司、吕向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1-03 |
陈传兰与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8454号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传兰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物损费,合计18416.1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传兰鉴定费1000元,与其已付的500元相抵扣后,余款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元,由被告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2-01 |
上海海兴联运装卸有限公司与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99号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兴联运装卸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签订的《仓储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兴联运装卸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400136元及电费人民币4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兴联运装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431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兴联运装卸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953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362元,被告负担之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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