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查鸿飞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8-08-21
- 办公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6号二座一幢1504房-D48(住所申报)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7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2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查鸿飞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衣管+、佛山思享家、思享家、思享家科技、旅卫士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3.81万元
- 英文名 Foshan Sixiangjia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604MA525W5N29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525W5N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602000752111
- 登记机关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11-19
- 营业期限 2018-08-21~
- 注册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6号二座一幢1504房-D48(住所申报)
- 国标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物联网、物联网、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
- 公司简介 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快速发展中的新型网络科技类公司,总部位于广东省佛山市,注册资金1000万,成立于2018年。公司前身为佛山市众人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专业从事共享项目的生产研发和运营推广。在吸收并结合同行业各类型公司发展的成功经验,在自身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加大生产研发的费用投入,公司的发展战略与管理实力形成自身的竞争优势并与华南地区各行业极具规模和代表性的公司建立稳定合作关系。不断推进共享服务的产品上线,给人们带来新的生活方式以及便捷的服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钟传瑞 | 自然人股东 | 159.00万元 | 15.90% |
蒋磊 | 自然人股东 | 280.70万元 | 28.07% |
查鸿飞 | 自然人股东 | 364.40万元 | 36.44% |
丁勇 | 自然人股东 | 195.90万元 | 1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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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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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6号1幢1901(住所申报) |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6号二座一幢1504房-D48(住所申报) | 2020-11-19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从事计算机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物联网智能终端产品、物联网信息系统的开发及销售;电子商务平台、物联网商务平台的开发;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数据库管理及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产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产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 从事计算机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物联网智能终端产品、物联网信息系统的开发及销售;电子商务平台、物联网商务平台的开发;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数据库管理及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产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产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11-19 |
经营范围变更 | 从事计算机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物联网智能终端产品、物联网信息系统的开发及销售;电子商务平台、物联网商务平台的开发;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数据库管理及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产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产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 从事计算机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物联网智能终端产品、物联网信息系统的开发及销售;电子商务平台、物联网商务平台的开发;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数据库管理及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产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产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11-19 |
章程变更 | 章程 | 章程修正案 | 2020-11-19 |
地址变更 |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6号1幢1901(住所申报) |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6号二座一幢1504房-D48(住所申报) | 2020-11-18 |
经营范围变更 | 从事计算机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物联网智能终端产品、物联网信息系统的开发及销售;电子商务平台、物联网商务平台的开发;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数据库管理及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产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产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 从事计算机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物联网智能终端产品、物联网信息系统的开发及销售;电子商务平台、物联网商务平台的开发;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数据库管理及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产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产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11-18 |
章程变更 | 章程 | 章程修正案 | 2020-11-18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从事计算机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物联网智能终端产品、物联网信息系统的开发及销售;电子商务平台、物联网商务平台的开发;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数据库管理及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产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产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 从事计算机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物联网智能终端产品、物联网信息系统的开发及销售;电子商务平台、物联网商务平台的开发;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数据库管理及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产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产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11-18 |
章程变更 | - | 章程 | 2020-08-05 |
章程变更 | - | 章程修正案 | 2019-06-28 |
地址变更 |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6号二座一幢1004房之二(住所申报) |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6号1幢1901(住所申报) | 2019-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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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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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2021 | - | 1868****888 | jianglei3*****6.com | - | - | 83 |
唐** | - | 1580****534 | - | - | - | 84 |
总** | - | 1810****211 | - | - | - | 81 |
联系人共 1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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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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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 | CUO | 广州流行美时尚联合创始人;变衣科技华南区招商负责人;负责全国招商团队培训;负责项目说明会; |
孙朋 | CMO | 企业长青培训区域负责人;佛山市华北社会经济咨询创 始人;现负责公司整体市场运营 |
邹志航 | COO | 互联网老兵,服务过腾讯、百度,专长产品运营、市场 拓展;远望谷、爪爪、故事鲜品联合创始人;现负责全国运营、OTA对接 |
蒋磊 | 监事,CEO | 先后任职于万基集团、中粮集团;13年快消品行业管理经验,中国食品项目合伙人,佛山众人帮网络科技创始人,思享家科技创始人,现负责公司整体运营! |
查鸿飞 | 执行董事,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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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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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2)粤0604执9643号之一 | 本院(2022)粤0604执96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10-01 |
向辉、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2)粤0604执9209号之一 | 本院(2022)粤0604执92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9-01 |
陈梅妹、赵明理等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 | (2022)鲁02民辖终35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原审被告 | 2022-07-29 |
向辉、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2020)粤0604民初37578号 | 一、确认原告向辉与被告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衣管+城市运营中心合作协议》于2020年6月5日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向辉退还合同款项430034元及支付利息(利息分三部分:以9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1日起算;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1日起算;以240034元为本金,自2020年11月1日起算;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被告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向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4元,财产保全费2685元,合共10479元,由被告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7-22 |
王慧与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粤0604民初10162号 | 一、被告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慧退还款项498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慧支付交通费15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71元,由原告王慧负担203元,由被告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6-20 |
胡赟、王武芳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粤0604民初3803号 | 被告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赟、王武芳、赵祥支付欠款5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408元,由被告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6-20 |
胡秋云、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粤0604民初21056号 | 一、确认原告胡秋云与被告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3日签订的《衣管+城市运营中心合作协议》于2019年8月26日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胡秋云支付1196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9600元未付部分为本金,从2019年10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上述本金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胡秋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46元,由被告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6-20 |
胡秋云与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2)粤0604执985号之一 | 本院(2022)粤0604执9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2-04-30 |
张爱苹、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粤0604执16072号之一 | 本院(2021)粤0604执160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2-01-27 |
龚瑞、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粤0604民初3221号 | 一、被告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龚瑞退还款项8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6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查鸿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32067.2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蒋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24701.6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钟传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13992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龚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2054元,由被告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查鸿飞、蒋磊、钟传瑞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1-04 |
张爱苹、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粤0604民初11150号 | 一、确认原告张爱苹与被告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签订的《城市独家合伙人合作协议》于2020年8月15日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爱苹返还56180元及利息(利息以56180元未付部分为本金,从2020年9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上述本金之日止)。 如被告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15元,由被告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0-27 |
赵祥、胡赟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粤0604执12005号之一 | 本院(2021)粤0604执120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1-10-19 |
宋姝霖与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0)湘0304民初3883号 | 一、被告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宋姝霖返还合同款本金157000元、支付利息337.16元,合计157337.16元,并自2020年9月1日开始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合同款本金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查鸿飞、蒋磊对上述第一项被告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宋姝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计1720元,由原告宋姝霖负担20元,被告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查鸿飞、蒋磊连带共同负担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5-26 |
佛山市思享家科技有限公司、宋姝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湘03民辖终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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