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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 法人: 徐明悦
  • 注册资本: 128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
  • 成立时间: 1997-01-21
  •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汉中路120号青华大厦A座5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1

无角色

5

招投标

招标数量

3

招标金额

260,000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徐明悦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
  • 注册资本 128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 of China Jiangsu Branch Business Department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00083479242XJ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00083479242XJ
  • 组织机构代码 83479242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000000026962
  • 登记机关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3-25
  • 营业期限 1997-01-21~
  •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汉中路120号青华大厦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商业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机构->银行、金融->保险
  • 公司简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地址位于六朝古都、江苏省会南京,南京汉中路号青华大厦,我银行主要提供办理政策性农业贷款;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办理进出口贸易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以及与国际结算业务相配套的外汇存款、外汇汇款、结汇售汇、代客外汇买卖等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办理上级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办理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法定代表人变更 徐睿 徐明悦 2024-03-25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办理政策性农业贷款;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办理进出口贸易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以及与国际结算业务相配套的外汇存款、外汇汇款、结汇售汇、代客外汇买卖等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仅限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办理上级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办理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银行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024-03-25
经营范围变更 办理政策性农业贷款;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办理进出口贸易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以及与国际结算业务相配套的外汇存款、外汇汇款、结汇售汇、代客外汇买卖等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仅限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办理上级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办理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银行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024-03-25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 2024-03-25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徐睿 徐明悦 2024-03-25
负责人变更 顾欣舞 徐睿 2021-12-01
经营范围变更 办理政策性农业贷款;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办理进出口贸易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以及与国际结算业务相配套的外汇存款、外汇汇款、结汇售汇、代客外汇买卖等业务;办理上级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办理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办理政策性农业贷款;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办理进出口贸易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以及与国际结算业务相配套的外汇存款、外汇汇款、结汇售汇、代客外汇买卖等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仅限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办理上级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办理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07-0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 - - - - - 70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025-5****867 - 72
- - - - 025-8****335 - 72

联系人共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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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及车辆维修配件采购项目(标包2,标包3,标包4,标包5,标包6)流标公告 招标公告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 车辆维修配件 江苏-南京 - 2024-03-25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及车辆维修配件采购项目(标包1)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 车辆维修配件 江苏-南京 - 2024-03-25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及车辆维修配件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公告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 车辆定点维修及车辆维修配件 车别克商务 江苏-南京 26.00 2024-03-08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王鑫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苏0106民初12272号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 原告 2021-03-09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江苏春江防汛物资配送有限公司、范利民、张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 (2019)苏0106执3859号 拍卖被执行人张云龙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开发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12-22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南京三加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南京福中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被告福中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京福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杨宗义、被告舒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苏0106民初5371号 一、被告南京三加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返还剩余借款本金49800000元,支付利息166119.25元、罚息1359593.96元、复利19876.1元,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 二、被告南京三加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00元; 三、被告福中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福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杨宗义、舒宁对被告南京三加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三加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向被告南京三加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四、如被告南京三加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中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福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杨宗义、舒宁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有权对被告南京福中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201室、301室、地下1层、地下2层)的不动产[苏(2018)宁玄不动产证明第0014420号]与被告南京福中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657元,减半收取1483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32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负担2179元,由被告南京三加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福中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福中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福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杨宗义、舒宁共同负担1511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1-26
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与被上诉人王鑫国人事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人事争议 (2019)苏01民终815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负担,本院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11-01
原告王鑫国与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人事争议 (2019)苏0106民初6004号 一、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王鑫国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二、驳回原告王鑫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8-28
解除保全申请人(案外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苏春江防汛物资配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范利民、被申请人张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苏0106民初5526号之一 解除对被申请人范利民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保证金账户(账号:****************+300001)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 2019-08-27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江苏春江防汛物资配送有限公司、南京百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范利民、张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苏0106执异54号 对范利民01×××36账号存单中已冻结的3999765.64元存款予以解除查封。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执行人 2019-07-31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南京银桥国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南京苏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苏0104民初3483号 被告南京银桥国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南京苏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借款利息1097050.89元。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73元,由被告南京银桥国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南京苏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京银桥国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南京苏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预交,被告南京银桥国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南京苏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原告 2019-05-14
南京苏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银桥国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苏民申2355号 驳回南京苏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南京银桥国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18-12-25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与南京银桥国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南京苏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苏01民终356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73元,由南京银桥国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南京苏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7-12-18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佳事得(南京)玩具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2015)江宁商初字第542号 一、被告佳事得(南京)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支付借款本金1250万元及利息7209828.19元,并继续支付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12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 二、被告佳事得(南京)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支付律师费256000元。 三、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有权对被告佳事得(南京)玩具制品有限公司抵押的座落于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庄排路159号的全部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江宁房权证东山字第01009038-01009040、01009105-01009108、01××46、土地权证号江宁国用2000第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401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138元,由被告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项款额时应加付此垫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033401059040001276。) 原告 2016-03-14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南京市食用油脂仓库、南京市粮油储运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 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宁复执字第18号 终结本院(2004)宁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5-03-31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南京市食用油脂仓库、南京市粮油储运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宁复执字第19号 终结本院(2004)宁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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