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姜波
- 注册资本: 14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3-11-17
- 办公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政府南2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3
技术专家
2
无角色
7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姜波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中交海神、北京中交海神、中交海神救险制品
- 注册资本 14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400.00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Zhongjiaohaishen Rescue Produc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147567467505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147567467505
- 组织机构代码 75674675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12006284924
- 登记机关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1-13
- 营业期限 2003-11-17~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政府南2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机织服装制造->其他机织服装制造
- 专业行业 运动/户外/体育->泳装游泳用品->救生衣、运动/户外/体育->户外装备/鞋服->帐篷、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运动/户外/体育->户外装备/鞋服->救生衣、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主打产品之充气帐篷系列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系一家集海上救险制品研发、制造、销售为一体的颇具规模的企业。公司致力于*海上安全系列产品的研发、制造,并率先在国内通过中国船级社认证。中交海神*生产高端水上救生设备、救生器材及充气制品等。生产范围涉及救生衣、气胀救生制品、船用救生衣、工作救生衣、充气救生衣、充气艇、充气筏、挂机快艇、充气船、漂流艇、漂流筏、充气帐篷、充气垫、充气游泳池、充气拱门、充气升空气球、充气模型、膜结构盖蓬等。主打产品为HS系列围巾式、背心式、腰包式气胀救生衣、腰带式水上遇险气胀救生圈。成衣使用高强抗拉TPU复合面料;单、双气囊采取国际*模具热合工艺;配备*高压储气钢瓶及进口充气阀。产品已通过中国船级社CCS检验认证,符合SOLAS公约和IMO新规范,被允许在船界、舰艇、海上缉私、水上运动、水上施工、打捞、领航、抗洪防汛等领域应用。海上救生、安全防护、防护用品行业。本系列产品小巧轻盈、穿着便利、浮力大、气密好,落水两秒中快速充气,将人体自动扶正、面部朝天、浮于水面、得以救生。成衣销售价格仅为进口同类产品价格的三分之一左右。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霍达 | 自然人股东 | - | 73.29% |
霍五奎 | - | - | 0.00% |
陈家赣 | 自然人股东 | - | 5.00% |
邢东芬 | - | - | 0.00% |
谷超 | - | - | 0.00% |
申正权 | 自然人股东 | - | 16.71% |
张明明 | - | - | 0.00% |
岳晓燕 | 自然人股东 | - | 5.00% |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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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主要人员变更 | 申正权,武成江,岳晓燕* | 姜波*,武成江,岳晓燕 | 2019-06-12 |
投资人变更 | 霍五奎自然人股东[退出]申正权自然人股东岳晓燕自然人股东陈家赣自然人股东 | 霍达自然人股东[新增]申正权自然人股东岳晓燕自然人股东陈家赣自然人股东 | 2019-06-12 |
负责人变更 | 岳晓燕 | 姜波 | 2019-06-1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岳晓燕*执行董事申正权经理[退出]武成江监事 | 岳晓燕执行董事姜波*经理[新增]武成江监事 | 2019-06-12 |
股东信息变更 | 陈家赣,自然人股东,霍五奎,自然人股东,申正权,自然人股东,岳晓燕,自然人股东 | 陈家赣,自然人股东,霍达,自然人股东,申正权,自然人股东,岳晓燕,自然人股东 | 2019-06-12 |
经营范围变更 | 制造气胀式防护救助用品、充气制品。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 制造气胀式防护救助用品、充气制品。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技术推广服务;租赁户外装备;销售户外装备、医疗器械;旅游资源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6-09-27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6-09-27 |
投资人变更 | 霍五奎自然人股东申正权自然人股东邢东芬自然人股东[退出]岳晓燕自然人股东陈家赣自然人股东 | 霍五奎自然人股东申正权自然人股东岳晓燕自然人股东陈家赣自然人股东 | 2016-09-27 |
股东信息变更 | 陈家赣,自然人股东,霍五奎,自然人股东,申正权,自然人股东,邢东芬,自然人股东,岳晓燕,自然人股东 | 陈家赣,自然人股东,霍五奎,自然人股东,申正权,自然人股东,岳晓燕,自然人股东 | 2016-09-27 |
投资人变更 | - | 申正权自然人股东[新增]张明明自然人股东[新增]谷超自然人股东[新增] | 2014-02-28 |
股东信息变更 | 1 霍五奎 670 自然人股东;2 申正权 180 自然人股东;3 岳晓燕 50 自然人股东;4 陈家赣 50 自然人股东;5 邢东芬 50 自然人股东 | 1 霍五奎 670 自然人股东;2 申正权 180 自然人股东;3 邢东芬 50 自然人股东;4 岳晓燕 50 自然人股东;5 陈家赣 50 自然人股东 | 2013-10-16 |
实缴的出资额 | 霍五奎670自然人股东申正权180自然人股东岳晓燕50自然人股东陈家赣50自然人股东邢东芬50自然人股东 | 霍五奎670自然人股东申正权180自然人股东邢东芬50自然人股东岳晓燕50自然人股东陈家赣50自然人股东 | 2013-10-16 |
实收出资变更 | 670万元 | 1000万元(+49.25373%) | 2013-10-16 |
股东信息变更 | 1 霍五奎 168 自然人股东;2 申正权 87 自然人股东;3 邢东芬 15 自然人股东;4 岳晓燕 15 自然人股东;5 陈家赣 15 自然人股东 | 1 霍五奎 670 自然人股东;2 申正权 180 自然人股东;3 岳晓燕 50 自然人股东;4 陈家赣 50 自然人股东;5 邢东芬 50 自然人股东 | 2013-09-29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0 | 1000.00 | 2013-09-29 |
主要人员变更 | 1 申正权 执行董事;2 申正权 经理;3 张明明 监事 | 1 岳晓燕 执行董事;2 申正权 经理;3 武成江 监事 | 2013-08-05 |
股东信息变更 | 1 申正权 204 自然人股东;2 张明明 48 自然人股东;3 谷超 48 自然人股东 | 1 霍五奎 168 自然人股东;2 申正权 87 自然人股东;3 邢东芬 15 自然人股东;4 岳晓燕 15 自然人股东;5 陈家赣 15 自然人股东 | 2013-08-05 |
负责人变更 | 申正权 | 岳晓燕 | 2013-08-05 |
经营范围变更 | 制造气胀式防护救助用品、充气制品;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 | 制造气胀式防护救助用品、充气制品;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 2010-12-22 |
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 1 申正权 执行董事;2 申正权 经理;3 张明明 监事 | - | 2010-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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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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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海关 | 1112960499 | 2011-04-26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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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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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1730288 | - | - | - | 010-6****288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1352****226 | hswys*****3.com | - | - | 86 |
010-61730288 | - | - | - | 010-6****288 | - | 72 |
联系人共 4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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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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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20)京0114行初5号 | 驳回原告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已交纳,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6-08 |
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与英凤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京0114民初2783号 | 一、原告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凤菊自二〇〇五年五月七日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英凤菊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期间工资一千九百三十一元二角八分; 三、原告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英凤菊二〇一五年至二〇一六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三千零三十四元四角八分; 四、原告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英凤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五万九千四百元; 五、原告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英凤菊二〇〇五年五月七日至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期间养老保险待遇及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共计九千一百九十五元二角; 六、驳回原告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8-06-21 |
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与滕忠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京0114民初2781号 | 一、原告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忠和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滕忠和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期间基本生活费一千九百三十一元二角八分; 三、原告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滕忠和二〇一五年至二〇一六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千五百一十七元二角四分; 四、原告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滕忠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万九千八百元; 五、原告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滕忠和二〇〇五年五月七日至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期间养老保险待遇及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共计九千一百九十五元二角; 六、驳回原告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8-06-21 |
北京市美捷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7)京0114民初14687号 | 准许原告北京市美捷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美捷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被告 | 2018-03-23 |
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与杨素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京0114民初2782号 | 一、原告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素梅自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杨素梅二〇一五年至二〇一六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千五百一十七元二角四分; 三、原告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杨素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四万二千九百元; 四、原告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杨素梅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至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期间养老保险待遇及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一千七百六十一元三角; 五、驳回原告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8-03-23 |
北京市美捷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7)京0114民初1476号 | 一、原告北京市美捷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于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签订的《土地(厂房)合作协议》无效。 二、被告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美捷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涉案场地占有使用费十九万九千四百六十六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市美捷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五十一元,由被告北京中交海神救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7-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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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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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6714Q10881R0M | 2014-09-04 | 2017-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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