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德州科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王海涛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7-06-09
  • 办公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闫庄南首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海涛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科奥空调设备、德州科奥、科奥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71428MA3DTLR44P
  • 纳税人识别号 91371428MA3DTLR44P
  • 组织机构代码 MA3DTLR4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71428200029831
  • 登记机关 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3-16
  • 营业期限 2017-06-09~
  •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闫庄南首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
  • 专业行业 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空调、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中央空调、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不锈钢、工具/机械/仪器->机械五金配件->阀门、家电/厨电/卫电->小型生活家电->暖风机
  • 公司简介 、空调器的研究、开发、生产、营销和空调工程设计及技术咨询等业务的科技型民营企业。公司是集研发、制造、服务为一体的现代化企业,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先进的CAD辅助设计系统,专业化的加工中心和完善的检测设施。公司理念是:做中央空调行业电子商务的行业领航者!提供给客户满意的售后保障,力争做中央空调行业品牌。我公司产品技术先进、品种多样,产品质量可靠,用途广泛。从原材料的进料选材上严格管控、把关,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检验保证质量,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追求和打造行业品质,创行业服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王海涛 自然人股东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信息变更 股东(发起人)名称:王海涛,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100万,币种:,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27-06-30; 股东(发起人)名称:王海涛,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5000万,币种:人民币元,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51-12-31; 2022-03-1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姜卫卫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1596****932 16343453*****.com - - 86
15965341572 - 1596****572 - - - 84

联系人共 10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王海涛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兼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德州科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重庆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民事 (2021)鲁1428执保4号 申请人德州科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于2021年1月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元。 至此,对被申请人重庆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1428执保4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 2021-09-30
德州科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重庆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加工合同纠纷 (2020)鲁1428财保509号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元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40元,申请人德州科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立案后根据裁判结果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案件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 2021-01-11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