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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元泽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 张雷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03-25
  •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1-15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雷
  • 经营状态 撤销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北京元泽融通、元泽融通资产管理、元泽融通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Beijing Yuanze RONGTONG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6335497178R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3549717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06018827628
  •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 核准日期 2019-10-29
  • 营业期限 2015-03-25~2035-03-24
  •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1-15室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财富管理、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字资产管理
  • 公司简介 北京中财创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创亿)成立于2009年,是国内领先的P2P微金融服务平台,公司集财富管理、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信用数据整合服务、小微借款咨询服务与交易促成等业务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服务业企业。中财创亿着力打造自己的财富管理品牌,致力打造高水平的金融策划能力,运用先进的金融工具,经过专业团队设计,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理财策划服务,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理财咨询和量身定制综合理财规划。借助公司自身特有的团队优势和行业优势,整合各种资源,打造业内有影响力的资产管理综合平台。中财创亿秉承着“扶危救困、扶小助微”的经营理念,为大批急需发展的个人及中小微企业提供了有力的借款咨询服务,为全面实现互惠与双赢,为促进中国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为全面提升人民的生活品质而不懈努力!中财创亿以全新的经营模式为依托,集科学的管理理念和追求卓越的企业文化于一身,打造并建立起一支充满激情、活力四射、正气十足、斗志昂扬的团队,中财创亿愿与您携手,为实现您的财富梦想而倾注全情!公司具有完善的、具有竞争力的薪酬福利体系,欢迎您的加入!发布本招聘广告企业的营业执照名称:北京中财创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赵宇航 自然人股东 - 30.00%
张雷 自然人股东 - 40.00%
张永利 自然人股东 - 30.0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1861****374 135555094*****3.com - - 86
张永利 监事 - - - - 79
张**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经理 - liuco*****cychina.com - - 81

联系人共 5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张雷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朱艳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017)京0102执8464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05-05
北京中财创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2018)京0108执321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8-06-20
北京中财创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2018)京0108执3216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8-06-20
北京中财创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2018)京0108执5244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8-06-20
北京平安之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018)京0106执574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8-06-15
韦巍与北京中财创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元泽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7)京0108民初3147号 一、确认二O一五年四月十日至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期间韦巍与北京中庆融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中庆融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韦巍支付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至二O一六年四月九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3388.51元; 三、北京中庆融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韦巍补发二O一六年二月一日至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期间工资96913.79元; 四、北京元泽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财创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韦巍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北京中庆融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中庆融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7-12-29
王际鑫与北京中庆融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财创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7)京0108民初3146号 一、确认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期间王际鑫与北京中庆融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中庆融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际鑫支付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117.68元; 三、北京中庆融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际鑫补发二O一六年二月至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期间工资27668.65元; 四、北京元泽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财创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王际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北京中庆融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中庆融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7-12-29
陈羽与北京中财创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元泽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7)京0108民初3141号 一、确认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至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期间陈羽与北京元泽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至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期间陈羽与北京中庆融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北京元泽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陈羽补发二O一六年二月一日至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期间工资90452.87元; 四、北京中庆融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财创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陈羽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北京中庆融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陈羽负担,已交纳五元,余款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7-12-29
甄洋与北京中庆融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财创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7)京0108民初3145号 一、确认二O一五年四月十日至二O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期间甄洋与北京中财创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O一五年七月一日至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期间甄洋与北京元泽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二O一五年四月十日至至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期间甄洋与北京中庆融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北京元泽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甄洋补发二O一六年二月至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期间工资331856.32元; 四、确认北京中庆融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需向甄洋支付二O一五年四月十日至二O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及二O一五年九月十一日至二O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工资差额145751.93元; 五、北京中庆融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财创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甄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北京中庆融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甄洋负担,已交纳五元,余款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7-12-29
北京中财创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元泽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与陈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7)京01民终946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元泽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7-12-21
北京中财创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元泽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与甄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7)京01民终945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元泽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7-12-21
北京中财创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元泽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与韦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7)京01民终945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中庆融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审被告 2017-12-21
北京中财创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元泽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与王际鑫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7)京01民终946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中庆融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审被告 2017-12-21
北京平安之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元泽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服务合同纠纷 (2017)京0106民初22157号 一、被告北京元泽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平安之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17058元; 二、被告北京元泽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7058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北京平安之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元,由被告北京元泽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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