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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MARCO LEPORATI
  • 注册资本: 955.5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 成立时间: 2004-07-05
  •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8号科技京城东楼29楼A座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8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MARCO LEPORATI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胜威诺、上海胜威诺
  • 注册资本 955.50万元
  • 实缴资本 955.5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000717851451A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000717851451A
  • 组织机构代码 71785145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000400388444
  •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9-27
  • 营业期限 2004-07-05~2044-07-04
  •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770号二层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物流运输->跨境物流->进出口物流
  • 公司简介 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意大利独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拥有超过100年历史,专业从事国际海运、空运、多式联运进出口业务。公司在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超过300家分支机构和5000多名员工。 中国总部位于上海,并在北京、天津、青岛、大连和厦门等多个城市设有分公司。我公司为员工营造了开放、公平的良好工作环境,鼓励员工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力,拥有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我们诚聘最合适的优秀人才,并为每一位员工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SDB BENELUX S·A 外国(地区)企业 27.00万元 18.37%
SDB BENELUX S.A. 外国(地区)企业 27.00万元 18.37%
SDB FINANZIARIA S.A. - - 0.00%
SAVINO DEL BENE S P A 外国(地区)企业 - 81.63%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章程修正案备案 2022-12-08章程备案 2023-08-21 章程修正案 2023-09-08
董事备案 Andrea Azzimonti;SERGIO BAZZURRO;Gabriele Bessi SERGIO BAZZURRO;Gabriele Bessi;Andrea Azzimonti 2023-09-08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2004-07-05~2024-07-04 2004-07-05~2044-07-04 2023-09-08
章程变更 2022-12-08 章程修正案 2022-12-0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MARCO LEPORATI;ANDREA CALAMAI;SERGIO BAZZURRO Gabriele Bessi;SERGIO BAZZURRO;Andrea Azzimonti 2022-12-09
主要人员变更 MARCO LEPORATI;ANDREA CALAMAI;SERGIO BAZZURRO Gabriele Bessi;SERGIO BAZZURRO;Andrea Azzimonti 2022-12-09
主要人员变更 ANDREA CALAMAI;MARCO LEPORATI SERGIO BAZZURRO;ANDREA CALAMAI;MARCO LEPORATI 2016-02-05
负责人变更 SERGIOBAZZURRO MARCOLEPORATI 2016-02-05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ANDREACALAMAI;MARCOLEPORATI SERGIOBAZZURRO;ANDREACALAMAI;MARCOLEPORATI 2016-02-05
股东信息变更 SDB Finanziaria S.A.;SAVINO DEL BENE S P A SAVINO DEL BENE S P A;SDB BENELUX S.A. 2013-01-15
投资人变更 SDBFinanziariaS.A.;SAVINODELBENESPA SAVINODELBENESPA;SDBBENELUXS.A. 2013-01-15
章程变更 - 2012-03-01章程修正案 2013-01-15
股东信息变更 SAVINO DEL BENE S P A 出资 120.0000万美元 SAVINO DEL BENE S P A 出资 120.0000万美元;SDB Finanziaria S.A. 出资 27.0000万美元 2009-04-17
境外股东发起人的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变更 - 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2009-04-17
实收出资变更 120.0000万美元 147.0000万美元 2009-04-17
注册资本变更 - - 2009-04-17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 2009-04-17
实收资本变更 120.0000万美元 147.0000万美元 2009-04-17
出资日期变更 SAVINO DEL BENE S P A 2006-11-17 货币13.0000万美元;SAVINO DEL BENE S P A 2024-06-28 货币100.0000万美元;SAVINO DEL BENE S P A 2007-02-24 货币7.0000万美元 SAVINO DEL BENE S P A 2024-06-28 货币100.0000万美元;SAVINO DEL BENE S P A 2006-11-17 货币13.0000万美元;SAVINO DEL BENE S P A 2007-02-24 货币7.0000万美元;SDB Finanziaria S.A. 2009-03-25 货币27.0000万美元 2009-04-17
经营范围变更 承办海运、空运进出口货物、国际展品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承办海运、空运进出口货物、国际展品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无船承运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2008-12-19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s** - - - 0530-****481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7、2018、2019、2022 - - marco.lepora*****vinodelbene.com 021-5****977 - 74
周** - - 222200*****.com 021-2****096、020-2****096 - 74

联系人共 14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MARCO LEPORATI 董事,董事长,董事长,董事 -
ANDREA CALAMAI 董事 -
SERGIO BAZZURRO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安徽欧品电器有限公司与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21)沪72民初468号 驳回被告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因异议不成立,由被告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1-19
安徽欧品电器有限公司与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21)沪72民初468号 被告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欧品电器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315146.70元及相应利息(以人民币315146.7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547元,合计人民币7694元,由被告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1-19
安徽欧品电器有限公司与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2021)沪72财保10号 冻结被申请人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488.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547元,由申请人安徽欧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安徽欧品电器有限公司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 2021-07-30
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酒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019)沪72民初2037号 一、被告北京酒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人民币353267.8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人民币353267.86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人民币2000元。 如果被告北京酒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26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420.25元,以上合计人民币7346.25元,由被告北京酒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3-05
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酒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019)沪72民初2037号 一、准许原告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告北京酒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49.54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北京酒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 2020-03-05
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酒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019)沪72民初2039号 本案按原告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酒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原告 2019-07-22
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酒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019)沪72民初2038号 本案按原告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酒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原告 2019-07-22
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富臻实业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819号之一 冻结被告上海富臻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18654.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 2018-09-20
海富臻实业有限公司与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2314号 驳回上海富臻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022元,由上海富臻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10-31
上海富臻实业有限公司与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047号 本案按撤诉处理 被告 2016-05-10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与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王冠石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644号 一、原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王冠石支付2014年5月27日至2015年1月3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8866.90元; 二、被告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王冠石2014年10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的病假工资差额人民币4730.54元及2015年3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病假工资人民币5166元;原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王冠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53082.67元;原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王冠石因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金人民币5166元;原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王冠石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人民币37470.12元;原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六、被告王冠石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元,被告王冠石负担人民币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03-15
ROSCA LIVIU(李威友)与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547号 原告ROSCALIVIU(李威友)要求确认自2014年3月3日至2015年1月16日期间与被告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存有劳动关系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ROSCALIVIU(李威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书,原告ROSCALIVIU(李威友)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11-03
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富臻实业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819号 一、被告上海富臻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货物运输代理费257326.03元; 二、被告上海富臻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以33703.64元为本金,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5954.82元为本金,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6199.55元为本金,自2013年11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8504.40元为本金,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3211.62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3664.84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2751.26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3728.7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3060.28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6893.94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1413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32082.7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6157.28元为本金,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53.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453.47元,由原告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3936.02元,被告上海富臻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517.45元(被告负担之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5-09-26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1-11-15 (2021)沪72民初468号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上海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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