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鑫辉商贸有限公司
- 法人: 黄辉
- 注册资本: 18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7-04-18
- 办公地址: 仙游县榜头镇坝下村艺园路255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黄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莆田鑫辉、鑫辉、鑫辉商贸
- 注册资本 18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800.00万元
- 英文名 Putian Xinhui Trad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3226603779628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6037796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304100010718
- 登记机关 福建省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7-06
- 营业期限 2007-04-18~2057-04-17
- 注册地址 仙游县榜头镇坝下村艺园路255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家具制造业->木质家具制造->木质家具制造
- 专业行业 社交->社区->文玩社区、食品/酒水/零食->生鲜肉类蛋品->鸡翅
- 公司简介 本公司主要经营:雕刻工艺品,御典人文家居:真正实现原味中国生活的古典主义艺术品牌,融古典艺术精髓,全力塑造现代新贵家居概念,赋予家具历久弥新的艺术魄力。用现代的手法表达了明式家具的精髓,去满足一种生活方式——融艺术与生活、怀旧又具备现代的舒适。我们的产品特点:我公司生产的家具以紫檀、黄花梨 、酸枝、鸡翅木等珍贵用材,它们木质沉稳、坚韧,数十年、百年也不易变形开裂。做工上,精雕细琢,取材既精,做工又绝,具本身特有的高贵富丽的气魄。素有“艺术家具”和“文人家具”之美誉。我们的产品优势: 我公司制作的古典家具,选料讲究,做工精良,品种齐全,演示儒雅,体现尊贵,汇聚了许多身怀绝技的雕刻艺人,严格按照传统的手工雕刻工艺,对各种名贵木材的精雕细琢,呈现给您的不仅仅是一件具有实用功能的家具,更是一件值得细品的艺术品。我们的产品大亮点:我公司生产的家具具有极其精湛的工艺价值、极高的艺术欣赏价值、丰富的历史文化价值和收藏价值。在国外众多博物馆视中国古典家具为珍品。一些专家指出,在各种传统收藏品中,如中国书画、陶瓷、文玩等价格高居不下的情况下,古典家具仍与国际市场的价格存在着巨大的差额,未来有很大的升值空间,应是颇具潜力的投资项目。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黄辉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期限变更 | 2007-04-18~2017-04-17 | 2007-04-18~2057-04-17 | 2017-07-06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17-07-03新章程。 | 2017-07-06 |
增、补、换照变更 | 旧照****************** | 新照****************** | 2017-07-06 |
经理备案 | 黄易如 | 黄辉 | 2016-07-04 |
增、补、换照 | 旧照 913503226603779628 | 新照 913503226603779628 | 2016-07-0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黄易如 | 黄辉 | 2016-07-04 |
主要人员变更 | 黄易如 | 黄辉 | 2016-07-04 |
增、补、换照变更 | 副本数:1 本 |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 2016-02-25 |
联络人员变更 | - | 王慧群 | 2014-08-08 |
章程变更 | - | 2014-03-30新章程备案。 | 2014-04-0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黄辉 | 黄易如 | 2014-04-03 |
主要人员变更 | 黄辉 | 黄易如 | 2014-04-03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4-04-03 |
董事备案 | 黄辉 | 黄易如 | 2014-04-03 |
共 14 条
-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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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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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爱玉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5、2016、2017、2018 | - | 1800****090 | 13695055*****.com | - | - | 86 |
黄**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1800****090 | 13695055*****.com | 5****268-78 | - | 97 |
联系人共 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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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黄辉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宋先生 | 总经理 | -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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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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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黄易如、黄辉等抵押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抵押合同纠纷 | (2020)闽0302执831号之四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9-28 |
赵仙富、黄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322执965号 | 终结本院(2017)闽0322民初36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0-1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莆田市鑫辉商贸有限公司、黄辉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抵押合同纠纷 | (2018)闽0302民初513号 | 一、被告莆田市鑫辉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借款本金5999498.94元及该款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2月25日的罚息、复利为390192.05元,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莆田市鑫辉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其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500元; 三、被告黄辉、缪爱玉、黄易如、李华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对登记在被告黄辉名下坐落于荔城区莆田工艺美术城木雕一区81号、82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莆房权证荔城字第××号、莆房权证荔城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3)第J04571号、莆国用(2013)第J04572号】变现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对被告黄辉与李丽琴签订的编号为20140506的《房产租赁合同》项下李丽琴在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租赁期间应当支付给黄辉的租金余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25元,由被告莆田市鑫辉商贸有限公司、黄辉、缪爱玉、黄易如、李华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6-26 |
李凤金、黃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闽0322执3414号 | 终结本院(2017)闽0322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1-05 |
赵仙富与莆田市鑫辉商贸有限公司、黄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闽0322民初3635号 | 驳回黄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黄辉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29 |
李凤金与莆田市鑫辉商贸有限公司、黄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闽0322民初1098号 | 一、解除李凤金与鑫辉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签订的《家具购销合同》; 二、李凤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鑫辉公司交付给其的千功拔步床退还给鑫辉公司,运费由鑫辉公司负担; 三、鑫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李凤金已支付的货款30万元及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退清该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四、黄辉对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五、驳回李凤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7元,由鑫辉公司、黄辉负担5917元,由李凤金负担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15 |
黄辉、赵仙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闽03民辖终33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黄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7-10-23 |
李凤金与莆田市鑫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闽0322民初6647号 | 准许李凤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李凤金负担 | 被告 | 2016-12-31 |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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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