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邱广德
- 注册资本: 182665.21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 成立时间: 2002-07-10
-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南兴路134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31
招投标
招标数量
5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2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邱广德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北方煤化工、北方、北方集团、辽宁北方
- 注册资本 182665.21万元
- 实缴资本 182665.21万元
- 英文名 Liaoning North Coal Chemical Industry (Group) Co.,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2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500738764779E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38764779
- 曾用名 辽宁北方煤化工有限公司 本溪北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溪北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500005007348
- 登记机关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4-17
- 营业期限 2002-07-10~
- 注册地址 平山区南兴路134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化肥
- 公司简介 辽宁北方煤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高句丽的发祥地、清朝的肇兴地,被誉为“地质博物馆”,“钢铁之都”的本溪,公司办公地址位于中国辽宁本溪市平山区南兴路134号,我公司上下锐意进取,团结奋进,坚持顾客至上,用户第一的基本原则,积极拓展经营思路,使我公司主要经营的化肥化工原料获得长足的发展。多年来,公司一以贯之的坚持以服务求发展的原则,已形式良性的企业运营机制。我们愿以诚挚的热情,欢迎海内外客商精诚合作,共创辉煌。欢迎您的留言或来电。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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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台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法人 | 182165.21万元 | 99.73% |
辽宁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0.27% |
本溪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 - | 0.00% |
本溪市南地城市信用合作社 | - | - | 0.00% |
本溪市北地城市信用合作社 | - | - | 0.00% |
本溪化肥厂 | - | - | 0.00% |
本溪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 | 0.00% |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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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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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 | 冯智双 | 邱广德 | 2024-04-17 |
主要人员变更 | 1董克洲董事;2王连海董事;3房勇监事;4陈童董事;5王绍焱董事;6黄玉成监事会主席;7冯智双董事长;8姜广美董事;9王连海经理;10吴效成监事;11栾磊董事; | 1邱广德董事长;2姜广美董事;3董克洲董事;4王连海董事;5房勇监事;6王连海经理;7吴效成监事;8栾磊董事;9陈童董事;10王绍焱董事;11黄玉成监事会主席; | 2024-04-17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冯智双 | 邱广德 | 2024-04-1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1董克洲董事;2王连海董事;3房勇监事;4陈童董事;5王绍焱董事;6黄玉成监事会主席;7冯智双董事长;8姜广美董事;9王连海经理;10吴效成监事;11栾磊董事; | 1邱广德董事长;2姜广美董事;3董克洲董事;4王连海董事;5房勇监事;6王连海经理;7吴效成监事;8栾磊董事;9陈童董事;10王绍焱董事;11黄玉成监事会主席; | 2024-04-1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王振飞 | 冯智双 | 2024-01-31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1辽宁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北台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辽宁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北台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024-01-3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1陈童董事;2王绍焱董事;3黄玉成监事会主席;4王振飞董事长;5姜广美董事;6董克洲董事;7王连海董事;8房勇监事;9王连海经理;10吴效成监事;11栾磊董事; | 1董克洲董事;2王连海董事;3房勇监事;4陈童董事;5王绍焱董事;6黄玉成监事会主席;7冯智双董事长;8姜广美董事;9王连海经理;10吴效成监事;11栾磊董事; | 2024-01-31 |
主要人员变更 | 1陈童董事;2王绍焱董事;3黄玉成监事会主席;4王振飞董事长;5姜广美董事;6董克洲董事;7王连海董事;8房勇监事;9王连海经理;10吴效成监事;11栾磊董事; | 1董克洲董事;2王连海董事;3房勇监事;4陈童董事;5王绍焱董事;6黄玉成监事会主席;7冯智双董事长;8姜广美董事;9王连海经理;10吴效成监事;11栾磊董事; | 2024-01-31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王振飞 | 冯智双 | 2024-01-31 |
股东信息变更 | 1辽宁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北台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辽宁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北台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024-01-31 |
章程备案 | 1 | 2 | 2023-07-25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氨、氨基甲酸胺、氨溶液[含氨≥10%]、硫磺生产;尿素、过氧化硫脲、过磷酸钠 、复混肥及果树专用肥、氧化锌脱氧剂、氨基乙酸、过硼酸钠、硫酸铵、焦炭、热水、塑料桶、纸板桶生产、销售;进出口经营;搬运装卸、劳动力外包服务、供暖服务。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肥料生产,供暖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化肥销售,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热力生产和供应,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装卸搬运,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食品添加剂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3-05-23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1马忠荃经理;2姜广美董事;3赵大洋监事;4李铁监事会主席;5张世明董事;6马忠荃董事;7王连海董事;8房勇监事;9梁波董事;10于昌睿董事;11王振飞董事长; | 1栾磊董事;2王振飞董事长;3姜广美董事;4王连海董事;5房勇监事;6王绍焱董事;7黄玉成监事会主席;8王连海经理;9吴效成监事;10董克洲董事;11陈童董事; | 2023-05-23 |
主要人员变更 | 1马忠荃经理;2姜广美董事;3赵大洋监事;4李铁监事会主席;5张世明董事;6马忠荃董事;7王连海董事;8房勇监事;9梁波董事;10于昌睿董事;11王振飞董事长; | 1栾磊董事;2王振飞董事长;3姜广美董事;4王连海董事;5房勇监事;6王绍焱董事;7黄玉成监事会主席;8王连海经理;9吴效成监事;10董克洲董事;11陈童董事; | 2023-05-23 |
经营范围变更 | 氨、氨基甲酸胺、氨溶液[含氨≥10%]、硫磺生产;尿素、过氧化硫脲、过磷酸钠 、复混肥及果树专用肥、氧化锌脱氧剂、氨基乙酸、过硼酸钠、硫酸铵、焦炭、热水、塑料桶、纸板桶生产、销售;进出口经营;搬运装卸、劳动力外包服务、供暖服务。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肥料生产,供暖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化肥销售,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热力生产和供应,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装卸搬运,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食品添加剂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3-05-23 |
负责人变更 | 李海波 | 王振飞 | 2022-10-26 |
主要人员变更 | 1赵大洋监事;2李铁监事会主席;3王连海董事;4房勇监事;5梁波董事;6李海波董事长;7马忠荃经理;8姜广美董事;9李海波董事;10于昌睿董事;11张世明董事;12马忠荃董事; | 1马忠荃经理;2姜广美董事;3赵大洋监事;4李铁监事会主席;5张世明董事;6马忠荃董事;7王连海董事;8房勇监事;9梁波董事;10于昌睿董事;11王振飞董事长; | 2022-10-26 |
其他事项备案 | 2022-07-10 | 2099-12-31 | 2022-04-13 |
联络员备案 | 孙兵武 | 侯丽娟 | 2022-04-13 |
期限备案(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备案) | 2022-07-10 | - | 2022-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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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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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海关 | 2105910050 | 2012-07-19 | 正常 | 2068-07-3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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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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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广美 | 董事 | - | - | - | - | 79 |
邱广德 | 董事长 | - | - | - | - | 79 |
王振飞 | 董事长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3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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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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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回废钢计划 | 中标公告 | 内回废钢计划 | 辽宁 | - | 2024-11-20 |
尿素等项目 | 中标公告 | 尿素 | 辽宁-鞍山 | - | 2023-09-19 |
辽煤化DHZ400油水分离机维修招采公告 | 招标公告 | 油水分离机维修项目 油水分离机的维修 | 辽宁-本溪 | - | 2021-08-20 |
辽煤化车辆租赁服务招采公告 | 招标公告 | 车辆租赁服务项目 铲车 自卸车 | 辽宁-本溪 | - | 2021-07-29 |
辽煤化计量器具检测招采公告 | 招标公告 | 计量器具检测项目 | 辽宁-本溪 | - | 2021-07-09 |
辽煤化25t锅炉省煤器更换招采公告 | 招标公告 | 锅炉省煤器更换项目 锅炉辅机省煤器整体更换 | 辽宁-本溪 | - | 2021-07-02 |
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雷装置检测招采公告 | 招标公告 | 防雷装置检测项目 防雷检测 | 辽宁-本溪 | - | 2021-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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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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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喜、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2)辽05民终126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2-07-01 |
辽宁永强医药器械化玻有限公司试剂厂、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 | (2021)辽0502财保55号之二 | 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524551万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银行本溪分行,账号:29×××4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本溪业务处理中心,账号:07×××6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平山支行,账号:07×××21)。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12-25 |
辽宁永强医药器械化玻有限公司试剂厂、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 | (2021)辽0502财保55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524551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本溪分行,账号:29×××4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本溪业务处理中心,账号:07×××6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平山支行,账号:07×××21); 二、冻结期限自协助执行单位签收本裁定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21-12-11 |
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辽05民终75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八十元,由上诉人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8-30 |
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0)辽0502民初1400号 | 一、原告(反诉被告)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万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0元,原告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反诉原告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反诉原告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90元、由反诉被告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8-20 |
富某与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20)辽0502民初1360号 | 被告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富某各项损失共计8.80753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2元(原告富某已预交),由被告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8-12 |
富家友与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9)辽0502民初1466号 | 一、被告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富家友各项损失共计120458.5元; 二、驳回原告富家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4元(原告富家友已预交),由原告富家友负担15元,由被告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16 |
谢玉兰、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2019)辽05民终1353号 | 准许上诉人谢玉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二元,减半收取一百七十六元,由上诉人谢玉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0-03-12 |
王某与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8)辽0502民初2716号 |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5-30 |
富某与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8)辽0502民初1723号 | 一、被告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富某各项损失共计33.346147万元; 二、驳回原告富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富某负担66元,由被告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2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1-21 |
谢某与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2018)辽0502民初590号 | 准许原告谢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原告已预交),经批示免交 | 被告 | 2018-06-13 |
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富家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7)辽05民终135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八十九元,由上诉人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上诉人 | 2018-03-08 |
孙长林与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6)辽0502民初526号 | 驳回原告孙长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长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29 |
孙长林与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7)辽05民终91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由上诉人孙长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7-10-11 |
王桂欣与辽宁北方煤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5)平民初字第01830号 | 驳回原告王桂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1-26 |
孟庆云、白晶与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本民三终字第0040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零二元,由上诉人孟庆云、白晶负担二千九百四十七元,上诉人负担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六百五十五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14-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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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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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2021)辽05民终75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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