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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潘海勇
  • 注册资本: 668.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5-03-11
  • 办公地址: 乐陵市黄夹镇潘月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潘海勇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德州康润德、康润德、康润德食品
  • 注册资本 668.00万元
  • 实缴资本 668.00万元
  • 英文名 Dezhou Kangrunde Foodstuff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714817752646189
  • 纳税人识别号 913714817752646189
  • 组织机构代码 77526461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71481228004127
  • 登记机关 乐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6-09
  • 营业期限 2005-03-11~
  • 注册地址 乐陵市黄夹镇潘月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冲饮粉糊/咖啡->芝麻糊、食品/酒水/零食->饼干糕点酥饼->威化饼干、食品/酒水/零食->方便速食速冻->馒头
  • 公司简介 山东润德康食品有限公司,位于食品城--沂水县境内,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集研制、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现代化威化饼、饼干、葡萄糖生产企业。        公司加工设备、设施完善。全厂员工100多人,其中技术人员12名,化验员5名,管理人员具有较丰富的生产、质量、经营经验,产品在加工过程中,采用优选的原料,现代化的设备,加工出优质的产品,用质量、信誉取得外商的信任,深受外商的好评,产品出口量年年增长。主要生产威化饼(包括蓝莓威化饼干、青苹果威化饼干、朱古力威化饼干、士多啤梨威化饼干、水蜜桃威化饼干、港式香糯米威化饼、清香果味威化饼干、清香芝麻威化饼干等等)、钙奶饼干、小馒头、散装蛋饼干、豆奶粉、麦片、芝麻糊、葡糖糖等系列产品。产品合格率高,出口合格率高。品质深受客户好评。       “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是润德康食品永恒的信念, 重管理,保质量,讲诚信,以加工品种多,种类全,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与青睐。我们热忱欢迎各界朋友来我公司考察订货,我们将以优质的产品,优惠的价格,周到的服务与您进行真诚的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王志双 自然人股东 - 10.00%
潘海勇 自然人股东 - 9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15 - 2020-06-09
期限变更 15 - 2020-06-09
股东发起人变更 股东(发起人)名称:潘海勇,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90,持股比例:90,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备注:,实缴出资时间:2005-03-11,认缴出资时间:2005-03-11,实缴出资额:9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股东(发起人)名称:王志双,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10,持股比例:10,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备注:,实缴出资时间:2005-03-11,认缴出资时间:2005-03-11,实缴出资额:1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 股东(发起人)名称:潘海勇,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601.2,持股比例:90,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备注:,实缴出资时间:2012-04-09,认缴出资时间:2012-04-09,实缴出资额:601.2,实缴出资方式:货币;股东(发起人)名称:王志双,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66.8,持股比例:10,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备注:,实缴出资时间:2012-04-09,认缴出资时间:2012-04-09,实缴出资额:66.8,实缴出资方式:货币; 2012-04-09
实收出资变更 100 668.00 2012-04-09
经营范围变更 农副产品(不含粮食)收购、肉制品生产销售(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肉制品生产销售(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农副产品(不含粮食)收购、普通货运(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 2006-06-09
经营范围变更 真空扒鸡、、驴肉加工销售(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农副产品(不含粮食)收购、肉制品生产销售(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2006-04-2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aaa68432*****6.com 0534-****555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1386****811 aaa68432*****6.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22、2023 - 1386****811 dzsk*****6.com - - 86

联系人共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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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潘海勇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每食天富硒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鲁1481民初1406号 驳回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2022-10-28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每食天富硒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2)鲁1481执保348号之二 冻结被保全人乐陵市每食天富硒食品有限公司在山东乐陵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9140××××0909股金3329000股及分红,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24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保全人 2022-07-05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每食天富硒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2)鲁1481执保348号之一 冻结被保全人乐陵市每食天富硒食品有限公司在山东乐陵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9140××××6440存款4277050.8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保全人 2022-07-05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鲁1481民初3816号 一、被告乐陵市每食天富硒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1年10月22日借款利息91687.83元,2021年10月23日起至借款利息偿清之日止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乐陵市每食天富硒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1年10月22日借款利息374846.77元,2021年10月23日起至借款利息偿清之日止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 三、被告山东龙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乐陵市光辉食品有限公司、王爱辉、王光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54元,由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4元,由被告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98元,由被告乐陵市每食天富硒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龙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乐陵市光辉食品有限公司、王爱辉、王光辉负担78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3-25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每食天富硒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鲁1481民初3568号 一、被告乐陵市每食天富硒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1年10月8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336600.67元及自2021年10月9日以后的利息(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利率予以计算,对罚息部分的复利不予支持); 二、被告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王爱辉、汪秋红、王光辉对第一项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18元,保全费2593元,由被告乐陵市每食天富硒食品有限公司、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王爱辉、汪秋红、王光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2-16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鲁1481执1970号 终结(2021)鲁1481执19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01-13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鲁1481执1969号 终结(2021)鲁1481执19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01-10
乐陵市瑞洲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鲁1481执恢550号 变更申请人乐陵市瑞洲物流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12-31
乐陵市瑞洲物流有限公司、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鲁1481执恢550号之二 终结(2021)鲁1481执恢55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12-31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鲁1481执1955号 终结(2021)鲁1481执19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12-3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鲁1481执1356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12-11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鲁1481民初2874号 一、被告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99000元; 二、被告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8月4日欠付的借期内利息294604.14元,逾期利息1088276.48元(2021年8月5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499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10月14日合同期满后的复息以294604.1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潘海勇、王志双、乐陵市俊华建材有限公司、朱俊林、张爱香、杜兆亭、张俊英对以上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债务清偿后有权向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38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潘海勇、王志双、乐陵市俊华建材有限公司、朱俊林、张爱香、杜兆亭、张俊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2-07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鲁1481民初334号 一、被告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91796.31元及复利(以结欠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乐陵市鹏翔肠衣有限责任公司、乐陵市华泰木业有限公司、潘海勇、王志双、王光军、王永庆、巩振尧、宋清云、刘秀云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乐陵市鹏翔肠衣有限责任公司、乐陵市华泰木业有限公司、潘海勇、王志双、王光军、王永庆、巩振尧、宋清云、刘秀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5元,保全费938元,共计3033元,由被告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乐陵市鹏翔肠衣有限责任公司、乐陵市华泰木业有限公司、潘海勇、王志双、王光军、王永庆、巩振尧、宋清云、刘秀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9-30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2021)鲁1481执保520号之一 查封被保全人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鲁N1××××东风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8月24日至2023年8月23日。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或实施有碍执行的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保全人 2021-09-28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鹏翔肠衣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鲁1481民初1440号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乐陵市鹏翔肠衣有限责任公司、乐陵市裕洋铝业有限公司、乐陵市建业五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王光军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979326.73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1-06-08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乐陵市鹏翔肠衣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鲁1481民初3949号 一、被告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40171.26元; 二、被告乐陵市鹏翔肠衣有限责任公司、潘海勇、王志双、王光军、王永庆、宋清云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9元、保全费503元,原告负担171元,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乐陵市鹏翔肠衣有限责任公司、潘海勇、王志双、王光军、王永庆、宋清云负担13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1-28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乐陵市鹏翔肠衣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鲁1481民初3948号 一、被告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00773.81元; 二、被告乐陵市鹏翔肠衣有限责任公司、潘海勇、王志双、王光军、王永庆、宋清云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5元、保全费1101元,原告负担350元,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乐陵市鹏翔肠衣有限责任公司、潘海勇、王志双、王光军、王永庆、宋清云负担33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1-28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乐陵市俊华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鲁1481民初3808号 一、被告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48117.8元; 二、被告乐陵市俊华建材有限公司、潘海勇、王志双、朱俊林、杜兆亭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3元、保全费1548元,原告负担1225元,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乐陵市俊华建材有限公司、潘海勇、王志双、朱俊林、杜兆亭负担47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1-28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乐陵市瑞华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鲁1481民初2954号 一、被告乐陵市瑞华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2920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7月17日的利息计500547.77元,合计3420547.77元。剩余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 二、被告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乐陵市世纪博昌家具有限公司、巩振尧、巩文明、刘秀云、孙猛猛、潘海勇、宋卫雁、李永琴对本判决所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64元、保全费5000元由十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29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乐陵市瑞华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鲁1481民初2958号 一、被告乐陵市瑞华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的借款利息134167.56元,剩余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合同内约定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巩振尧、巩文明对本判决所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3元、保全费1191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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