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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中颐林医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陈先帮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7-09-18
  •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48幢4层422房间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先帮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北中颐林、北中颐林医药、北京北中颐林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81.00万元
  • 英文名 Beizhong Yilin Pharm Tech(Beij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5MA017LW4X5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5MA017LW4X5
  • 组织机构代码 MA017LW4X
  • 曾用名 吉林省卓赢商贸有限公司 吉林省北热新能源有限公司 吉林省捷盈商贸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05024134424
  • 登记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4-09
  • 营业期限 2017-09-18~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48幢4层422房间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其他技术推广服务
  • 专业行业 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医疗器械、保健/药品/医疗->医药药品药剂->药品、保健/药品/医疗->医院医疗服务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大公伙伴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医疗服务;批发药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批发药品、医疗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医疗器械I、II类、日用品、体育用品;医疗服务;批发药品;销售III类医疗器械。(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医疗服务、批发药品、销售III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20-04-09
经营范围 医疗服务;批发药品。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批发药品、医疗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医疗服务;批发药品;销售III类医疗器械。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医疗器械I、II类、日用品、体育用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医疗服务、批发药品、销售III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20-04-09
经营范围 医疗服务。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医疗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医疗服务;批发药品。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批发药品、医疗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9-11-20
经营范围变更 医疗服务。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医疗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医疗服务;批发药品。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批发药品、医疗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9-11-20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9-06-13
注册资本 1000 5000 2019-06-13
工商所变更 22010404 22010405 2019-04-22
地址变更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与同德路交汇处长春红旗街万达广场5幢411号房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8号2127号房 2019-04-22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8-10-25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 600.00 2018-10-25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刘珩,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李焕文,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姓名:金立霞,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李玉叶,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2018-10-25
营业年限/保留期限(名称调整) 11.0 - 2018-10-25
法定代表人变更 李焕文 李玉叶 2018-10-25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刘珩,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李焕文,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姓名:金立霞,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李玉叶,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2018-10-25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刘珩,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周莹,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姓名:刘珩,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张岩,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2015-11-26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刘珩,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周莹,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姓名:刘珩,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张岩,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2015-11-26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京朝阳关 110596988G 2018-11-06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li*****cmyl.com 010-5****510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841****583 zhangxi*****cmyl.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cyy7*****6.com 010-5****510 - 74

联系人共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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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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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凤菊与北中颐林医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京0105民初9365号 一、被告北中颐林医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赵凤菊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372.81元; 二、被告北中颐林医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赵凤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24日期间工资差额5元; 三、被告北中颐林医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赵凤菊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1月2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3元(已支付); 四、被告北中颐林医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赵凤菊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海外补助差额15779.40元; 五、驳回原告赵凤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赵凤菊负担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中颐林医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5元(原告赵凤菊已交纳,被告北中颐林医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赵凤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8-05
包善驸与北中颐林医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1)京0105民初16901号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5民初9380号案件审理 被告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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