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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宝莉(泉州)纸业有限公司

  • 法人: 兰俊巍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06-30
  • 办公地址: 福建南安扶茂经济技术开发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5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兰俊巍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泉州多宝莉、多宝莉纸业、泉州多宝莉纸业、多宝莉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Dobolv (Quanzhou) Paper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583557584584L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57584584
  • 曾用名 阿姿玛(泉州)纸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583100067799
  • 登记机关 福建省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5-27
  • 营业期限 2010-06-30~2060-06-29
  • 注册地址 南安市省新镇扶茂岭工业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纸制品制造->其他纸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纸业、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手帕纸、保健/药品/医疗->计生成人用品->卫生巾、母婴/玩具->婴儿幼童用品->纸尿裤、美妆/个护/洗漱->沐浴洗漱日化->沐浴露、百货/厨具/宠物->收纳盒架置物->鞋套、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
  • 公司简介 多宝莉(泉州)纸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06月30日,注册地址在福建南安扶茂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从事生产、销售:餐巾纸、手帕纸。(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吴庆河 自然人股东 - 23.44%
吴世训 自然人股东 - 23.44%
兰俊巍 自然人股东 - 53.12%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章程备案 旧章程 2020-05-27新章程 2020-05-27
注册资本变更 - - 2020-05-27
章程备案 旧章程 2020-04-22新章程 2020-04-22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销售:餐巾纸、手帕纸、纸尿裤、卫生巾、护垫、湿纸巾、无纺布干巾、生活用纸、洗手液、洗衣液、一次性口罩、一次性手套、一次性防护服、一次性鞋套、防护眼镜、儿童洗发水、儿童沐浴露、儿童护肤霜膏、II、III类医用卫生材料及其制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但涉及前置许可、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销售:餐巾纸、手帕纸、纸尿裤、卫生巾、护垫、湿纸巾、无纺布干巾、生活用纸、洗手液、洗衣液、医用防护口罩、非医用日用防护口罩、一次性手套、一次性防护服、一次性鞋套、防护眼镜、儿童洗发水、儿童沐浴露、儿童护肤霜膏、II、III类医用卫生材料及其制品;研发、生产、销售:无纺布、非织造布、纤维材料、口罩用原辅材料、机械设备;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04-22
期限变更 2010-06-30~2020-06-29 2010-06-30~2060-06-29 2020-02-10
章程修正案备案 旧章程 2020-02-10章程修正案 2020-02-10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销售:餐巾纸、手帕纸、纸尿裤、卫生巾、护垫、湿纸巾、无纺布干巾、生活用纸;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涉及前置许可、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销售:餐巾纸、手帕纸、纸尿裤、卫生巾、护垫、湿纸巾、无纺布干巾、生活用纸、洗手液、洗衣液、一次性口罩、一次性手套、一次性防护服、一次性鞋套、防护眼镜、儿童洗发水、儿童沐浴露、儿童护肤霜膏、II、III类医用卫生材料及其制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涉及前置许可、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02-10
章程变更 旧章程 2018-01-12新章程 2018-01-12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销售:餐巾纸、手帕纸。(以上经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生产、销售:餐巾纸、手帕纸、纸尿裤、卫生巾、护垫、湿纸巾、无纺布干巾、生活用纸;自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涉及前置许可、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1-12
章程变更 旧章程 2017-11-14新章程 2017-11-14
地址变更 福建南安扶茂经济技术开发区 南安市省新镇扶茂岭工业区 2017-11-14
联络人员变更 吴小清 尤春红 2017-02-17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泉南安办 3505960AQ9 2020-04-01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吴世训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 - 1896****889 - - - 84
兰** 执行董事,总经理 1896****889 - - - 93

联系人共 7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兰俊巍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多宝莉日产一次性口罩40万个项目 招标公告 性口罩 福建-泉州 - 2020-02-18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多宝莉(泉州)纸业有限公司与泉州鲤城区恒创五金制品厂、刘小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闽0583民初2155号 一、泉州鲤城区恒创五金制品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多宝莉(泉州)纸业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44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刘小鹏以其个人财产对泉州鲤城区恒创五金制品厂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驳回多宝莉(泉州)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93元,减半收取为10047元,由多宝莉(泉州)纸业有限公司负担270元,由泉州鲤城区恒创五金制品厂、刘小鹏负担9777元;泉州鲤城区恒创五金制品厂、刘小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5-11
多宝莉(泉州)纸业有限公司与泉州鲤城区恒创五金制品厂、刘小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闽0583民初8873号 准许多宝莉(泉州)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多宝莉(泉州)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0-12-16
多宝莉(泉州)纸业有限公司与晋江市世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林远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闽0582民初8367号 一、解除多宝莉(泉州)纸业有限公司与晋江市世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4日签订的《共同定购协议》; 二、晋江市世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多宝莉(泉州)纸业有限公司货款289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多宝莉(泉州)纸业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林远芳对晋江市世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多宝莉(泉州)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20元,减半收取计14960元,由晋江市世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林远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1-26
多宝莉(泉州)纸业有限公司与大庆安极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闽0583民初6725号 一、大庆安极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多宝莉(泉州)纸业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多宝莉(泉州)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大庆安极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大庆安极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1-06
多宝莉(泉州)纸业有限公司、晋江市世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林远芳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闽05民终4654号 本案按上诉人晋江市世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20-10-15
多宝莉(泉州)纸业有限公司、吴晗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闽0583执12号之一 一、终结(2018)闽0583执12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晗曦、江震宇相应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8-12-17
多宝莉(泉州)纸业有限公司、吴晗曦、江震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闽0583执恢1298号之一 终结本院(2016)闽0583民初89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8-11-14
多宝莉(泉州)纸业有限公司与吴晗曦、江震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闽0583民初8959号 一、被告吴晗曦、江震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多宝莉(泉州)纸业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吴晗曦、江震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多宝莉(泉州)纸业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63元,由被告吴晗曦、江震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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