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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 法人: 王辉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6-05-05
  • 办公地址: 振兴路中原路交叉口东南角颐和明珠楼下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铂爵、河南铂爵、铂爵婚纱摄影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Henan Baijue Wedding Photograph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900MA3X9K970T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3X9K97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993000043606
  • 登记机关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 核准日期 2016-05-05
  • 营业期限 2016-05-05~
  • 注册地址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颐和路西头颐和明珠楼下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工业与专业设计及其他专业技术服务->专业设计服务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婚纱摄影
  • 公司简介 濮阳铂爵婚纱礼服旅拍,打造婚纱摄影品牌我们有的团队,过硬的后期选择铂爵,是你明智的选择欢迎加入我们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主营:婚纱摄影,礼仪服务,我公司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良好的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办公地址为: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颐和路西头颐和明珠楼下,如果您对我们的产品、技术或服务有兴趣,随时欢迎您的来电或上门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王辉 自然人股东 - 100.0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王双建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 - 1570****759 157039967*****9.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1390****248 139039372*****6.com - - 83

联系人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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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王辉 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朱志信、王春莲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豫0902执26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朱志信、王春莲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0-05-11
韩孟忍、陈永丽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豫0902执256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韩孟忍、陈永丽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0-05-11
霍勤俭、焦先娥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豫0902执25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霍勤俭、焦先娥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0-05-11
董东顺、路红敬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豫0902执255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董东顺、路红敬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0-04-29
乔朝相、肖贵荣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豫0902执25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乔朝相、肖贵荣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0-04-29
谢志彦、李新景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豫0902执25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谢志彦、李新景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0-04-29
张学增、苗云英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豫0902执263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学增、苗云英、张亭亭、张某1、张某2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0-04-29
霍勤俭、焦先娥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豫0902执253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0-04-28
朱志信、王春莲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豫0902执26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0-04-28
韩孟忍、陈永丽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豫0902执257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0-04-28
韩孟忍、陈永丽等与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豫0902民初7648号 一、被告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韩孟忍、陈永丽丧葬补助金2311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韩孟忍、陈永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在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9-12-09
谢志彦、李新景等与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豫0902民初7650号 一、被告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谢志彦、李新景丧葬补助金2311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谢志彦、李新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在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9-12-09
乔朝相、肖贵荣等与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豫0902民初7652号 一、被告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乔朝相、肖贵荣丧葬补助金2311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乔朝相、肖贵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在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9-12-09
朱志信、王春莲等与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豫0902民初7653号 一、被告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朱志信、王春莲丧葬补助金2311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朱志信、王春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在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9-12-09
霍勤俭、焦先娥等与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豫0902民初7647号 一、被告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霍勤俭、焦先娥丧葬补助金2311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霍勤俭、焦先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在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9-12-09
乔朝相、肖贵荣等与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豫0902民初7301号 一、被告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乔朝相、肖贵荣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乔朝相、肖贵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在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9-10-24
董东顺与路红敬、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豫0902民初7299号 一、被告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董东顺、路红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董东顺、路红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在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9-10-24
朱志信、王春莲等与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豫0902民初7310号 一、被告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朱志信、王春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朱志信、王春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在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9-10-24
韩孟忍、陈永丽等与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豫0902民初7306号 一、被告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韩孟忍、陈永丽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韩孟忍、陈永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在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9-10-24
谢志彦、李新景等与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豫0902民初7304号 一、被告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谢志彦、李新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谢志彦、李新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南省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在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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