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隆海运有限公司
- 法人: 常勇进
- 注册资本: 509.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09-08
- 办公地址: 靖江市新港园区康桥路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常勇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江苏华隆、华隆海运、华隆
- 注册资本 509.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9.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1282561790583G
- 纳税人识别号 321282561790583
- 组织机构代码 56179058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1282000104717
- 登记机关 靖江市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19-06-29
- 营业期限 2010-09-08~2060-09-07
- 注册地址 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桥路2号港城大厦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上运输业->水上货物运输->沿海货物运输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物流货运装备->集装箱
- 公司简介 江苏华隆海运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水陆要津,咽喉据郡的泰州,泰州靖江市新港工业园区新港路10号(三江物流中心内),于2010年09月08日在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9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3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运输;普通货运;集装箱运输;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船舶代理;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船用物资的供应及回收;船舶港口服务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仓储、港内驳运、集...船用配套设备制造、销售;集装箱修理。,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泰州国际海运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常桂君 | 自然人股东 | 152.00万元 | 29.86% |
常勇进 | 自然人股东 | 357.00万元 | 7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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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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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靖江市新港工业园区新港路10号(三江物流中心内) | 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桥路2号港城大厦 | 2019-05-13 |
经营范围变更 | 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运输;普通货运;集装箱运输;货运代理(代办),货运配载;船舶代理;船用物资的供应及回收;船舶港口服务[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燃料油、润滑油销售;船用配套设备制造、销售;集装箱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运输;普通货运;集装箱运输;货运代理(代办),货运配载;船舶代理;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船用物资的供应及回收;船舶港口服务[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燃料油、润滑油、粮食、建材销售;船用配套设备制造、销售;集装箱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11-24 |
经营范围变更 | 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运输;普通货运;货运代理(代办),货运配载;船舶代理;船用配套设备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运输;普通货运;集装箱运输;货运代理(代办),货运配载;船舶代理;船用物资的供应及回收;船舶港口服务[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燃料油、润滑油销售;船用配套设备制造、销售;集装箱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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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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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 - | - | - | 0523-8****099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1381****338 | 5692160*****.com | -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 - | 5692160*****.com | 0523-8****192 | - | 74 |
联系人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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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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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勇进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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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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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隆海运有限公司与靖江市万事鑫联运服务有限公司、任淦林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7)鄂72民初1728号 | 一、被告任淦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华隆海运有限公司支付运费566854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华隆海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院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9元,由被告任淦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1-27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江苏华隆海运有限公司、宋殿坤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8)鄂72民初1177号 | 一、被告江苏华隆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一次性赔偿损失161191.18元以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宋殿坤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江苏华隆海运有限公司前述赔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63.5元,由原告人保上海公司负担218.5元,被告华隆公司、被告宋殿坤负担1745元。两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连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人保上海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以及副本三份,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9-11 |
宋殿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8)鄂民终137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27元,由宋殿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7-25 |
靖江市万事鑫联运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华隆海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 (2017)鄂民终703号 | 一、撤销武汉海事法院(2015)武海法商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武汉海事法院重审。 上诉人万事鑫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8元予以退回 | 被上诉人 | 2018-01-15 |
江苏华隆海运有限公司与靖江市万事鑫联运服务有限公司、任淦林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武海法商字第00357号 | 被告靖江市万事鑫联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任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江苏华隆海运有限公司支付运费566854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8元,由被告靖江市万事鑫联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任淦林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银行凭据用途栏注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单位编码“10300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6-12-02 |
江苏华隆海运有限公司与三峰靖江港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 - | (2015)武海法保字第00570号 | 一、准许申请人江苏华隆海运有限公司的扣押船载货物的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三峰靖江港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现装载于“华隆98号”轮的钢板3495.972吨(价值约1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人应当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16-01-12 |
江苏华隆海运有限公司与南通现代海运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 - | (2014)武海法保字第00353号 | 准许申请人江苏华隆海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南通现代海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 三、查封被申请人南通现代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夏电2”轮船舶所有权,禁止其办理过户、设立新的抵押及光租等手续。 四、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14-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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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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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 | (2021)鄂民终1035号 | 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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