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位子敬
- 注册资本: 16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7-08-08
- 办公地址: 玉树州结古镇民主路12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1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位子敬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常青国际、玉树州常青国际、玉树州常青国际宾馆、常青国际宾馆
- 注册资本 16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6000.00万元
- 英文名 Yushu Hote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32700710548185R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10548185
- 曾用名 玉树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32700100000259
- 登记机关 玉树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3-25
- 营业期限 2007-08-08~2037-08-07
- 注册地址 玉树市格萨拉康巷6号
- 国标行业 住宿和餐饮业->住宿业->旅游饭店->旅游饭店
- 专业行业 餐饮/小吃/甜点、其他、美妆/个护/洗漱->美发洗发造型->美发
- 公司简介 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一个以牧为主,农牧结合的半农半牧城市玉树,玉树玉树市格萨拉康巷6号,我宾馆主要提供餐饮住宿、舞厅、夜总会、美容美发、桑拿、工艺品销售*,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常青国际(玉树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 | - | 0.00% |
北京常青天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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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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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变更 | *** | *****.****** | 2020-03-25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0-03-25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0-03-2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于青轩、魏建国 | 于青轩、位子敬、魏建国 | 2019-11-0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于青轩、魏建国 | 于青轩、位子敬、魏建国 | 2019-11-0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魏建国 | 位子敬 | 2019-11-01 |
主要人员变更 | 于青轩、魏建国 | 于青轩、位子敬、魏建国 | 2019-11-0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于青轩、魏建国 | 于青轩、位子敬、魏建国 | 2019-10-31 |
负责人变更 | 魏建国 | 位子敬 | 2019-10-31 |
联络员备案变更 | 银嘎 | 张涛涛 | 2019-06-26 |
投资人变更 | 北京常青天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常青国际(玉树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北京常青天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2019-06-26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9-06-26 |
股东信息变更 | 北京常青天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常青国际(玉树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北京常青天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2019-06-26 |
联络员备案 | 银嘎 | 张涛涛 | 2019-06-26 |
企业类型变更 | 1130 | 1152 | 2019-06-26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变更 | 北京常青天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常青国际(玉树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北京常青天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2019-06-26 |
其他事项备案变更 | 北京常青天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常青国际(玉树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北京常青天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2019-06-26 |
投资人变更 | 北京常青天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常青国际(玉树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北京常青天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2019-06-25 |
企业类型变更 | 1130 | 1152 | 2019-06-25 |
联络人员变更 | 银嘎 | 张涛涛 | 2019-06-25 |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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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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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子敬 | 执行董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 | 250660231*****.com | 0976-****888 | - | 74 |
魏** | 总经理 | - | 25066023*****.com | - | - | 81 |
联系人共 1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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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魏建国 | 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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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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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州财政局会议定点饭店采购项目(第二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会议定点饭店 | 青海-玉树 | - | 2019-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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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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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东明、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21)青2701执3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被执行人 | 2021-09-13 |
西宁壮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21)青2701执14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被执行人 | 2021-09-13 |
昂江才仁与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2018)青2701民初423号 | 一、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昂江才仁拖欠的工资共计3587.10元(其中包括:7月份工资3000.00元、8月份4天的工资387.10元及7月份全勤奖金200.00元); 二、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昂江才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00元(计算方式:1.5×3000=4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承担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1-11 |
才仁旦周与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2018)青2701民初427号 | 一、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才仁旦周拖欠的工资共计3587.10元(其中包括:7月份工资3000.00元、8月份4天的工资387.10元及7月份全勤奖金200.00元); 二、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才仁旦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00元(计算方式:1.5×3000=4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承担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1-11 |
才仁巴丁与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2018)青2701民初378号 | 一、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才仁巴丁拖欠的工资共计3587.10元(其中包括:7月份工资3000.00元、8月份4天的工资387.10元和7月份全勤奖金200.00元); 二、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才仁巴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00元(计算方式:2.5×3000=75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承担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48.75元,由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1-11 |
欧珠与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2018)青2701民初424号 | 一、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欧珠拖欠的工资共计4061.29元(其中包括:7月份工资3150.00元、8月份7天的工资711.29元及7月份全勤奖金200.00元); 二、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欧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875.00元(计算方式:2.5×3150=78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承担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77.00元,由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1-11 |
尼江与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2018)青2701民初408号 | 一、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尼江拖欠的工资共计3587.00元(其中包括:7月份工资3000.00元、8月份4天的工资387.10元,和7月份全勤奖金200.00元); 二、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尼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00元(计算方式:2×3000=6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承担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27.50元,由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1-11 |
旦增才仁与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2018)青2701民初396号 | 一、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旦增才仁拖欠的工资共计3587.10元(其中包括:7月份工资3000.00元、8月份4天的工资387.10元和7月份全勤奖金200.00元); 二、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旦增才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00元(计算方式:2.5×3000=75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承担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48.75元,由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1-11 |
昂加文索与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2018)青2701民初375号 | 一、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昂加文索拖欠的工资共计3587.10元(其中包括:7月份工资3000.00元、8月份4天的工资387.10元和7月份全勤奖金200.00元); 二、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昂加文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00元(计算方式:2.5×3000=7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承担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47.50元,由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1-11 |
代青与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2018)青2701民初407号 | 一、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代青拖欠的工资共计4716.13元(其中包括:7月份工资4000.00元、8月份4天的工资516.13元,和7月份全勤奖金200.00元); 二、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代青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00元(计算方式:2.5×4000=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承担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53.75元,由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1-11 |
当的与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2018)青2701民初430号 | 一、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当的拖欠的工资共计3816.13元(其中包括:7月份工资2950.00元、8月份7天的工资666.13元及7月份全勤奖金200.00元); 二、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当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375.00元(计算方式:2.5×2950=73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承担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77.50元,由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1-11 |
求尼拉周与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2018)青2701民初433号 | 一、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求尼拉周拖欠的工资共计3587.00元(7月份工资3000.00元、8月份4天的工资387.10元及7月份全勤奖金200.00元); 二、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求尼拉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00元(计算方式:2×3000=6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承担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1-11 |
才尕与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2018)青2701民初429号 | 一、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才尕拖欠的工资共计4061.29元(其中包括:7月份工资3150.00元、8月份7天的工资711.29元及7月份全勤奖金200.00元); 二、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才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875.00元(计算方式:2.5×3150=78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承担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90.00元,由被告常青国际(玉树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1-11 |
上诉人淄博兴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玉树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青27民辖终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8-06-15 |
淄博兴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玉树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 - | (2016)青27民辖终0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7-12-30 |
原告玉树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淄博兴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玉市民初字第00434号 | 驳回原告玉树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3.80元,返还原告玉树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4-06 |
执行裁定书 | 无因管理纠纷 | (2016)鲁0303执1532号 |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2015)张商初59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12-12 |
淄博兴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玉树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张商初字第593号 | 一、被告玉树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淄博兴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785万元;被告支付货款25.19万元后,原告将涉案15台电梯的安全技术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交付给被告。 二、被告玉树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淄博兴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赔偿损失(自2015年4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以实际拖欠货款的数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玉树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968元,由被告玉树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玉树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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