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廖学文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21-01-12
- 办公地址: 贵州省德江县青龙镇人民北路85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0
无角色
25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2次
招标金额
15,535,821元
供应商
2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廖学文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
- 简称 德江农商银行、德江农村商业银行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0万元
- 英文名 Guizhou Deji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 参保人数 244
- 人员规模 244
- 统一社信代码 91520600MAAK8WF18M
- 纳税人识别号 91520600MAAK8WF18M
- 组织机构代码 MAAK8WF1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20600000035696
- 登记机关 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8-08
- 营业期限 2021-01-12~
- 注册地址 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青龙街道办事处五星社区扶阳大道8号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商业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机构->银行、金融->保险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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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金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法人 | - | 5.00% |
贵州西凯恒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4.71% |
贵州强德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法人 | - | 9.60% |
贵州世举建设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3.90% |
自然人股 | - | - | 64.29% |
江苏华韶建设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6.00% |
德江永志生态茶业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 |
德江县青龙沥青拌合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3.50% |
德江县长青商贸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2.00% |
刘芳 | - | - | 1.91% |
其他自然人股东(932户) | - | - | 64.29% |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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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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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蒋劲松、廖学文、蒋劲松、冯丽川、谢勇、肖章庆、刘宇、覃剑、毛正鹏、冯连胜、田仁波、王艳、简崇友、周小明、朱昭敏、田太国、冉茂伍、田永周 | 蒋劲松、万正洋、董泽江、廖学文、蒋劲松、田永周、谢勇、肖章庆、刘宇、吴仲爱、向波、覃剑、毛正鹏、冯连胜、田仁波、李若云、简崇友、周小明、朱昭敏、冯胜问、冉茂伍 | 2024-08-08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变更 | 蒋劲松、廖学文、蒋劲松、冯丽川、谢勇、肖章庆、刘宇、覃剑、毛正鹏、冯连胜、田仁波、王艳、简崇友、周小明、朱昭敏、田太国、冉茂伍、田永周 | 蒋劲松、万正洋、董泽江、廖学文、蒋劲松、田永周、谢勇、肖章庆、刘宇、吴仲爱、向波、覃剑、毛正鹏、冯连胜、田仁波、李若云、简崇友、周小明、朱昭敏、冯胜问、冉茂伍 | 2024-08-08 |
地址变更 | 贵州省德江县青龙镇人民北路85号 | 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青龙街道办事处五星社区扶阳大道8号 | 2023-07-12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贵州省德江县青龙镇人民北路85号 | 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青龙街道办事处五星社区扶阳大道8号 | 2023-07-1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覃剑、刘宇、冯连胜、毛正鹏、陈波、肖章庆、廖瑞国、周小明、田仁波、王艳、冉茂伍、朱昭敏、田太国、简崇友、冯丽川、蒋劲松、蒋劲松、谢勇、廖学文 | 简崇友、冯丽川、肖章庆、周小明、田仁波、王艳、冉茂伍、朱昭敏、田太国、蒋劲松、蒋劲松、谢勇、廖学文、毛正鹏、覃剑、刘宇、冯连胜、田永周 | 2023-06-2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王刚 | 廖学文 | 2022-10-26 |
主要人员变更 | 王刚、蒋劲松、蒋劲松、冯丽川、谢勇、肖章庆、毛正鹏、陈波、廖瑞国、周小明、田仁波、王艳、冉茂伍、朱昭敏、田太国、简崇友、覃剑、刘宇、冯连胜 | 覃剑、刘宇、冯连胜、毛正鹏、陈波、肖章庆、廖瑞国、周小明、田仁波、王艳、冉茂伍、朱昭敏、田太国、简崇友、冯丽川、蒋劲松、蒋劲松、谢勇、廖学文 | 2022-10-26 |
财务人员变更 | 李肖丹 | 任贵 | 2022-10-26 |
联络员备案 | 焦俊利 | 苗俊萍 | 2022-02-14 |
主要人员变更 | 王刚、蒋劲松、蒋劲松、冯丽川、谢勇、肖章庆、廖瑞国、毛正鹏、陈波、张学、周小明、田仁波、王艳、冉茂伍、朱昭敏、田太国、简崇友 | 王刚、蒋劲松、蒋劲松、冯丽川、谢勇、肖章庆、毛正鹏、陈波、廖瑞国、周小明、田仁波、王艳、冉茂伍、朱昭敏、田太国、简崇友、覃剑、刘宇、冯连胜 | 2022-02-1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王刚、蒋劲松、蒋劲松、冯丽川、谢勇、肖章庆、廖瑞国、毛正鹏、陈波、张学、周小明、田仁波、王艳、冉茂伍、朱昭敏、田太国、简崇友 | 王刚、蒋劲松、蒋劲松、冯丽川、谢勇、肖章庆、毛正鹏、陈波、廖瑞国、周小明、田仁波、王艳、冉茂伍、朱昭敏、田太国、简崇友、覃剑、刘宇、冯连胜 | 2022-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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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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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明 | 监事 | - | - | - | - | 79 |
刘宇 | 董事 | - | - | - | - | 79 |
王刚 | 董事长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3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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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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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宇 | 董事 | - |
王刚 | 董事长 | - |
谢勇 | 董事 | - |
覃剑 | 董事 | - |
冯丽川 | 董事 | - |
毛正鹏 | 董事 | - |
肖章庆 | 董事 | - |
向波 | 董事 | - |
廖瑞国 | 董事 | - |
李肖丹 | 财务负责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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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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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农商银行大堂保安服务采购中标(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保安服务 | 贵州-铜仁 | 110.11 | 2023-12-28 |
德江农商银行武装守押服务采购(二次)流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武装守押服务 | 贵州 | - | 2023-12-25 |
德江农商银行武装守押服务采购(二次) | 招标公告 | 武装守押服务 | 贵州 | 126.00 | 2023-12-18 |
德江农商银行武装守押服务采购流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武装守押服务 | 贵州 | - | 2023-12-13 |
德江农商银行武装守押服务采购采购公告 | 招标公告 | 武装守押服务 | 贵州 | 126.00 | 2023-12-07 |
德江农商银行大堂保安服务采购邀请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大堂保安服务 | 贵州-铜仁 | 111.60 | 2023-12-07 |
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监控中心机房搬迁安装工程施工邀请招标 中标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机房搬迁安装工程 | 河北-唐山 | 111.21 | 2022-06-28 |
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监控中心机房搬迁安装工程施工邀请招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机房搬迁安装工程 | 河北-唐山 | 111.21 | 2022-06-24 |
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监控中心机房搬迁安装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机房搬迁安装工程 | 贵州-铜仁 | - | 2022-06-01 |
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办公大楼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 中标(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办公家具 办公大楼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 | 贵州 | 425.81 | 2022-04-20 |
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办公大楼家具采购公告 | 招标公告 | 档案密集柜 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 办公家具 | 贵州 | 4.80 | 2022-03-29 |
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办公大楼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 采购公告 | 招标公告 | 档案密集柜 办公家具 办公大楼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 | 贵州-铜仁 | 426.85 | 2022-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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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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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贵州联合汇通科技有限公司 | 2 | 2 | 222.41 | 2022-06-28 |
2 | 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 1 | 1 | 425.81 | 2022-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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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
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08-08 00:00:00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
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08-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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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机监控
类型 | 标题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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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变动 | 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 2024-08-08 |
人员变动 | 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 2024-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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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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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黔0626执592号 | 终结(2022)黔0626执59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5-10 |
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黔0626执921号 | 终结(2021)黔0626执92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5-10 |
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冉光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黔0626执904号 | 终结(2021)黔0626执90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5-10 |
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黔0626执160号 | 终结(2022)黔0626执16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4-01 |
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小洪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黔0626执恢37号 | 终结(2021)黔0626执恢3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人 | 2022-04-01 |
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守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黔0626执905号 | 终结(2021)黔0626执90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4-01 |
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勇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黔0626执900号 | 终结(2021)黔0626执9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人 | 2022-04-01 |
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开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黔0626执1505号 | 终结(2021)黔0626执150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4-01 |
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正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黔0626执400号 | 终结(2022)黔0626执40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4-01 |
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亚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黔0626民初2086号 | 一、由被告杨亚军至本判决生产后30日内偿还原告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7万元并支付截止2021年6月20日的利息23.436533万元,和支付2021年6月21日至还清之日期间的债务利息(罚息),利息以本金277万元为基数,以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蒋强、罗小萍、唐向东、汪彩萍对前述款项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被告蒋强、罗小萍位于德江县玉溪路(罗家寨)德房权证德江县字第2××6号房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被告唐向东、汪彩萍所有的位于德江县(农贸街)编号为德房权证德江县字第2××7号房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17.46元,由被告杨亚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3-18 |
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连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黔0626民初2070号 | 一、由被告张连举、许英偿还原告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00000元,及截止2021年6月20日的利息121755.6元,并自2021年6月21日起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97‰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张连举、许英偿还原告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00元,及截止2021年6月20日的利息20248.18元,并自2021年6月21日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06245‰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三、由被告张连举、许英共同支付原告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7840元; 四、原告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前列第一、三项判项金额范围内享有对被告张连举、许英所有的位于煎茶镇煎茶社区贸易街房屋[德国用(2014)第1396号、德房权证德江县字第××号、房他证号为:德江县房他证煎茶镇字第××号]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以上有执行内容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99.31元,由被告张连举、许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3-14 |
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立、冉旭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黔0626民初2088号 | 一、由被告黄立、冉旭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99909.63元和支付截止2021年6月20日的欠息317900.64元;并支付从2021年6月21日还清之日期间的债务利息、罚息,利息(含罚息)以本金1999909.63元为基数,以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牟强、彭金花对原告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述主张的本金及利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拍卖、变卖被告牟强、彭金花抵押担保给原告的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原告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黄立、冉旭燕支付律师费500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71元,由被告黄立、冉旭燕负担12600元,原告原告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原告 | 2022-03-04 |
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黔0626民初2063号 | 一、被告田冲、覃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21年6月20日的利息32120.93元和支付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债务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田冲、覃娟支付律师费3964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1元,由被告田冲、覃娟负担1467元,原告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原告 | 2022-01-11 |
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芝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黔0626民初2508号 | 一、周芝坤、曾庆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月24日的借款本金79960.25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6月20日的利息22145.79元,从2021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应以79960.2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062‰计算); 二、周芝坤、曾庆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2月2日的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21年6月20日的利息19367.9元,从2021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应以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065‰计算)及律师费2744元; 三、驳回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4元,减半收取2527元,由周芝坤、曾庆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2-31 |
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小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黔0626执1504号 | 终结(2021)黔0626执150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12-31 |
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黔0626民初2060号 | 由被告杨华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向原告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0元及截止2021年9月2日的欠息60950.64元;余息及罚息自2021年9月3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杨芳对前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州德江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0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被告杨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原告 | 2021-12-02 |
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刚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黔0626民初2090号 | 一、黎刚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并从2017年3月30日按双方的约定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至款项付清之日(已支付0.83元)。 二、驳回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7元,减半收取1763.50元,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50元,黎刚强负担17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2-01 |
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进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黔0626民初2224号 | 一、由彭进杭、杨学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偿还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前期利息20166.98元和后期利息。后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1.305%计付; 二、由彭进杭、杨学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偿还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前期利息9884.83元和后期利息。后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1.305%计付; 三、由彭进杭、杨学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1.01元(已减半收取),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原告 | 2021-11-30 |
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黔0626民初2059号 | 由被告王群偿还原告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7950元及截止2021年6月20日的利息5095.83元,从2021年6月21日起以本金397950元为基数以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还清此款之日止,本息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由被告王群付给原告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 被告王群对原告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诉讼请求主张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拍卖、变卖其抵押担保给原告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就其拍卖、变卖所得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64元,由被告王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原告 | 2021-10-30 |
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正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黔0626民初2091号 | 由被告何正伟、张丽偿还原告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7000元及截止2021年6月20日的利息87900.43元,从2021年6月21日起以本金197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还清此款之日止,本息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由被告何正伟、张丽付给原告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元; 被告牟永维对原告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诉讼请求主张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拍卖、变卖其抵押担保给原告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原告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拍卖、变卖所得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2元,由被告何正伟、张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原告 | 2021-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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