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浪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 黄献军
- 注册资本: 1199.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03-04
- 办公地址: 丹阳市振兴路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无角色
7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3次
中标金额
92,668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黄献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江苏浪晴、浪晴、浪晴装饰
- 注册资本 1199.00万元
- 实缴资本 600.00万元
- 英文名 Jiangsu Langq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1181570328577D
- 纳税人识别号 321181570328577
- 组织机构代码 570328577
- 曾用名 丹阳市浪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1181000155669
- 登记机关 丹阳市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3-07-24
- 营业期限 2011-03-04~
- 注册地址 丹阳市振兴路1号
- 国标行业 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建筑装饰和装修业->建筑幕墙装饰和装修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安装维修、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结构、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消防
- 公司简介 丹阳市浪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1-03-04,注册地址在丹阳市新世纪花园门市16号 ,主要从事。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黄献军 | 自然人股东 | 1079.10万元 | 90.00% |
蔡小琴 | 自然人股东 | 119.90万元 | 1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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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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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装饰装修工程、幕墙工程、消防工程、水电工程、亮化设施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水电设备安装,门窗制作、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装饰装修工程、幕墙工程、消防工程、水电工程、亮化设施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水电设备安装,门窗制作、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3-07-24 |
负责人变更 | 蔡小琴 | 黄献军 | 2022-05-18 |
负责人变更 | 黄献军 | 蔡小琴 | 2020-10-22 |
期限变更 | 2021-03-03 | - | 2020-03-18 |
负责人变更 | 黄涛 | 黄献军 | 2019-04-1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黄献军 | 黄涛 | 2018-12-12 |
经营范围变更 | 室内外装潢,门窗、水电设备安装,门窗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装饰装修工程、幕墙工程、消防工程、水电工程、亮化设施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水电设备安装,门窗制作、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2-23 |
地址变更 | 丹阳市澳都花城24号楼门市房1-3号 | 丹阳市振兴路1号 | 2016-10-25 |
经营范围变更 | 室内外装潢,门窗、水电设备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室内外装潢,门窗、水电设备安装,门窗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10-25 |
注册资本变更 | 600.00 | 1199.00 | 2014-07-14 |
名称变更变更 | 丹阳市浪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江苏浪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2014-07-14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 | 600.00 | 2014-04-14 |
地址变更 | 丹阳市新世纪花园门市16号 | 丹阳市澳都花城24号楼门市房1-3号 | 2014-04-14 |
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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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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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51****819 | 10755609*****.com | - | - | 86 |
孙洁茹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2018 | - | - | - | 0511-8****586 | - | 72 |
联系人共 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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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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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街道)九房村村委会二楼公共服务场所改造出新工程 | 中标公告 | 公共服务场所改造出新工程 | 江苏-镇江 | 9.27 | 2023-06-20 |
丹阳电信2018-2019年装饰维修和改造框架入围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装饰维修和改造框架 | 江苏-镇江 | - | 2018-03-05 |
丹阳电信2016-2018年装饰维修和改造框架入围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装饰维修和改造 | 江苏-镇江 | - | 2016-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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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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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 2 | 2 | - | 2018-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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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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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浪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0)苏1181民初1407号 |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0-12-14 |
江苏浪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丹阳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0)苏1181民初1405号 | 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0-12-14 |
1405江苏浪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丹阳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0)苏1181民初1405号 | 一、被告丹阳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浪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470781.52元,并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19年8月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浪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1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2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 原告 | 2020-11-09 |
8000江苏浪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丹凤集团有限公司、韦才毛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18)苏1181民初8000号 | 准许原告江苏浪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丹凤集团有限公司、韦才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负担 | 原告 | 2020-06-23 |
419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与江苏浪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2019)苏1181民初419号 |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4元,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19-05-06 |
江苏浪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阳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18)苏11民终1352号 | 准许上诉人江苏浪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江苏浪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8-07-24 |
2027江苏浪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阳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17)苏1181民初2027号 | 一、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浪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浪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000元,由原告负担12200元、由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800元(此款原告已预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该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原告 | 2018-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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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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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 | D232078089 | 2016-02-29 | 2021-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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