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 法人: 秦冉冉
- 注册资本: -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12-10
- 办公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18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8
无角色
10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0次
招标金额
3,616,800元
供应商
2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秦冉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交行滁州分行、交通银行滁州分行
- 注册资本 -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Chuzhou Branch of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
- 参保人数 65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1100566384031W
- 纳税人识别号 91341100566384031W
- 组织机构代码 56638403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1100000059970
- 登记机关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3-13
- 营业期限 2010-12-10~
- 注册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188号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商业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机构->银行
- 公司简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办公室地址位于金陵锁钥、江淮保障的滁州,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188号,我银行主要提供在金融许可证范围内按照管辖行授权的业务品种开办。,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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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苏龙 | 秦冉冉 | 2023-03-13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苏龙 | 秦冉冉 | 2023-03-13 |
主要人员变更 | 苏龙 | 秦冉冉 | 2023-03-13 |
负责人变更 | 刘圣华 | 苏龙 | 2020-04-0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刘圣华 | 苏龙 | 2020-04-02 |
主要人员变更 | 刘圣华 | 苏龙 | 2020-04-01 |
负责人变更 | 刘圣华 | 苏龙 | 2020-04-0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刘圣华[退出] | 苏龙[新增] | 2020-04-01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波; | 刘圣华; | 2016-08-0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波; | 刘圣华; | 2016-08-05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变更 | 张波 | 刘圣华 | 2016-08-05 |
地址变更 |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81号 | 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188号 | 2016-04-14 |
地址变更 |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81号 | 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188号 | 2016-04-13 |
负责人变更 | 王群 | 张波 | 2014-08-0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王群; | 张波; | 2014-08-0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王群; | 张波; | 2014-08-05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变更 | 王群 | 张波 | 2014-08-05 |
主要人员变更 | 王群; | 张波; | 2014-08-05 |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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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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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chuzhou_b*****nkcomm.com | 0550-****005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 - | cz_b*****nkcomm.com | 0550-****005 | - | 74 |
05503078012 | - | - | - | 0550-****012 | - | 72 |
联系人共 1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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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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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服务项目开标记录 | 中标公告 |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服务项目 | 安徽-滁州 | - | 2023-07-05 |
交通银行滁州分行2022年至2024年度保安服务采购项目(二次)成交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保安服务 | 安徽-滁州 | 114.84 | 2022-01-27 |
交通银行滁州分行2022年至2024年度保安服务采购项目 | 中标公告 | 保安服务 | 安徽-滁州 | 114.84 | 2022-01-26 |
交通银行滁州分行2022年至2023年款箱寄库服务采购项目 | 中标公告 | 款箱寄库服务 | 安徽-滁州 | 132.00 | 2022-01-07 |
交通银行滁州分行2022年至2023年度款箱寄库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 中标公告 | 款箱寄库服务 | 安徽-滁州 | - | 2021-11-24 |
交通银行滁州分行监控数字化改造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监控数字化改造项目 | 安徽-滁州 | - | 2020-11-05 |
交通银行滁州分行监控数字化改造项目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监控数字化改造项目 | 安徽-滁州 | - | 2020-10-16 |
交通银行滁州分行2018至2019年款箱寄库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 中标公告 | 款箱寄库 尾箱寄库保管 | 安徽-滁州 | - | 2017-12-22 |
交通银行滁州分行2017年款箱寄库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 中标公告 | 款箱寄库保管服务项目 尾箱寄库保管服务 | 安徽-滁州 | - | 2016-12-22 |
交通银行滁州分行办公楼及政务新区支行装修工程 (招标编号:JG2014-08-1166)评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办公楼及政务新区支行装修工程 | 安徽-滁州 | - | 2015-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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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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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徽中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2 | 2 | 229.68 | 2022-01-27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 2 | 2 | 132.00 | 2022-01-07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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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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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滁州市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 | 1 | - | 2023-07-05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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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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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皖11执84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7-30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王晓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皖1103执647号 |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王晓玲价值人民币252273.94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以及有关车辆、房产等(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2-06-09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王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皖1103民初756号 |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负担 | 原告 | 2022-06-0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袁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1103民初4670号 | 一、被告袁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贷款本金2184.90元以及至2021年6月21日的利息、罚息355.10元;自2021年6月22日起的利息、罚息,以2184.90元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17.64%标准给付利息;以罚息利率26.46%标准给付罚息、复利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止; 二、被告袁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律师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袁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5-1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张念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1103民初4673号 | 一、被告张念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贷款本金7433.34元以及至2021年6月17日的利息、罚息712.3元;自2021年6月18日起以7433.34元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10.08%标准给付利息;以罚息利率15.12%标准给付罚息、复利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止; 二、被告张念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律师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念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5-1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1103民初4675号 |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负担 | 原告 | 2022-05-1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吴创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1103民初4668号 |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负担 | 原告 | 2022-05-11 |
周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1103民初4671号 | 一、被告周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贷款本金2038.44元以及至2021年6月17日的利息、罚息828.5元;自2021年6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以2038.44元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16.56%标准给付利息;以罚息利率24.84%标准给付罚息、复利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止; 二、被告周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律师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5-1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马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1103民初4672号 | 一、被告马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贷款本金743.07元以及至2021年6月21日的利息、罚息211.77元;自2021年6月22日起的利息、罚息,以743.07元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16.92%标准给付利息;以罚息利率25.38%标准给付罚息、复利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止; 二、被告马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律师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5-1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张祥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1103民初4669号 | 一、被告张祥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贷款本金3705.69元以及至2021年6月21日的利息、罚息874.9元;自2021年6月22日起的利息、罚息,本金2188.51元部分,以年利率13.68%标准给付利息,以利率20.52%标准给付罚息、复利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止;本金1517.18元部分,以年利率14.04%标准给付利息,以罚息利率21.06%标准给付罚息、复利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止; 二、被告张祥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律师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祥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5-1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周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皖1103执655号 |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周洁价值人民币60137.15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以及有关车辆、房产等(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2-05-10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詹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1103民初4681号 | 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2-03-3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王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1103民初4680号 | 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2-03-3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张庆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1103民初4683号 | 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2-03-3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周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皖1103执648号之一 | 解除对被执行人周俊价值人民币3941.94元的银行存款或车辆、房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2-03-2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马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皖1103执653号之二 | 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成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2-03-0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马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皖1103执653号 |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马成价值人民币2029.84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以及有关车辆、房产等(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2-03-03 |
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21)皖11民终112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80元,由上诉人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5-30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 (2021)皖11民终33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96元,由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4-29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王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皖1103民初4415号 | 一、被告王晓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42379.94元,并给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4月22日起,按本金242379.94元,以月利率8.5000005‰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遇贷款利率调整的,借款利率执行合同约定的浮动利率;对于逾期未支付的利息按上述罚息利率标准计收复利,自2019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晓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实现债权费用计人民币2000元。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6元,减半收取2483元,保全费1845元,合计人民币4328元,由被告王晓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2-10 |
共 6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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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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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2021)皖11民初1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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