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法人: 曹广芹
- 注册资本: 4087.32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04-07
- 办公地址: 连云港市开发区汇泉路8号上海广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5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7次
招标金额
54,261,766元
供应商
2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曹广芹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煌盛、煌盛实业投资、连云港煌盛
- 注册资本 4087.32万元
- 实缴资本 4087.32万元
- 英文名 Lianyungang Huangsheng Industrial Invest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7006739223251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73922325
- 曾用名 连云港煌盛实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700400009519
- 登记机关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3-04
- 营业期限 2008-04-07~2038-04-06
- 注册地址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久和国际新城26号楼2单元302室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实业投资、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
- 公司简介 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位于国际性港口城市连云港自贸区内。公司成立于2008年,在公司发展壮大的十余年辛勤耕耘,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服务支持、健全的商品房售后服务。公司主要经营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发;国际经济、环保科技信息咨询服务。注册资金人民币4087.32万,是连云港市综合实力强劲、具有强大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之一。公司自成立以来,本着“打造精品楼盘、引领时代潮流”的产品理念和市场定位,凭借在连云港自贸区火车东站旁唯一商业黄金地段的土地资源优势,进行“上海广场”项目的建设开发。该项目分为一期、二期,总体量约为七万多平米,是一座新形态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其中一期工程已于2015年6月份竣工验收,二期工程于2019年11月份正式动工。预计二期工程于2021年建成后,将成为连云港一座划时代的新地标,亦将成为连云港东站商业核心区的代表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1226.20万元 | 30.00% |
上海宇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2043.66万元 | 50.00% |
连云港苏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510.92万元 | 12.50% |
上海丰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306.55万元 | 7.50% |
连云港营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 | 0.00% |
吴爱华 | - | - | 0.00% |
吴华珍 | - | - | 0.00% |
上海普利策方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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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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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21-02-01 |
股东信息变更 | 上海欧缔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宇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丰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苏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2021-02-01 |
投资人变更 | 上海欧缔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宇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丰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苏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2021-02-01 |
负责人变更 | 张海燕 | 曹广芹 | 2021-02-01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已撤销)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21-01-22 |
股东信息变更 | 上海欧缔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普利策营造多维工程建设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普利策方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营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撤销) | 上海欧缔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2021-01-22 |
负责人变更 | 沈桂花(已撤销) | 张海燕 | 2021-01-22 |
注册资本变更 | - | 4087.32 | 2021-01-22 |
投资人变更 | 上海欧缔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普利策营造多维工程建设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退出]上海普利策方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退出]连云港营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撤销)[退出] | 上海欧缔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2021-01-22 |
期限变更 | (已撤销) | 2038-04-06 | 2021-01-22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已撤销) | 2020-09-08 |
注册资本变更 | 4087.32 | - | 2020-09-08 |
投资人变更 | 上海欧缔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上海欧缔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普利策营造多维工程建设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新增]上海普利策方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增]连云港营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撤销)[新增] | 2020-09-08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2038-04-06 | (已撤销) | 2020-09-08 |
股东信息变更 | 上海欧缔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上海欧缔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普利策营造多维工程建设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普利策方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营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撤销) | 2020-09-08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海燕 | 沈桂花 | 2020-08-31 |
投资人变更 | 连云港苏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宇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丰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欧缔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2018-12-20 |
股东信息变更 | 连云港苏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宇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丰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欧缔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2018-12-20 |
负责人变更 | 冯家泰 | 张海燕 | 2018-12-20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8-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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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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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 | 执行董事 | - | caoguangq*****a.com | - | - | 81 |
沈桂花 | 执行董事 | - | - | - | - | 79 |
杨** | - | 1335****869 | - | - | 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商业楼项目 | 83 |
联系人共 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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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曹广芹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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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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煌盛-上海广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公示 | 中标公告 | 物业管理 | 上海 | - | 2013-09-27 |
煌盛-上海广场商业楼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公告(二次) | 招标公告 | 物业服务 商业楼项目 物业管理 | 江苏-连云港 | - | 2013-08-19 |
煌盛-上海广场商业楼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物业服务 商业楼项目 物业管理 | 江苏-连云港 | - | 2013-08-01 |
煌盛-上海广场商业楼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物业服务 商业楼项目 物业管理 | 江苏-连云港 | - | 2013-08-01 |
上海广场项目工程的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工程监理 | 上海 | 0.01 | 2012-04-09 |
上海广场项目工程的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 | 上海 | 0.53 | 2012-04-09 |
[开发区]上海广场项目工程1#、2#商业楼建设监理 | 中标公告 | 项目工程 工程监理 | 上海 | 88.90 | 2012-04-09 |
[开发区]上海广场项目工程1#、2#商业楼土建(含桩)、水电施工总承包 | 中标公告 | 项目工程 | 上海 | 5336.73 | 2012-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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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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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欣安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2 | 2 | 88.91 | 2012-04-09 |
2 | 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2 | 2 | 5337.27 | 2012-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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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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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方祖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沪0117民初19328号之一 | 准许原告上海方祖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欧缔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 被告 | 2022-07-18 |
赵兴江、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2)苏07执14号 | 申请执行人赵兴江与被执行人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21)连仲字第0241号仲裁裁决书]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2-03-01 |
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张继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苏07民终372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98元,由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12-02 |
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兴磊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苏07民终163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9-24 |
王洪杰、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21)苏0791民初1056号 | 被告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洪杰工资11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告 | 2021-09-23 |
1055夏秋与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21)苏0791民初1055号 | 准许原告夏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夏秋承担 | 被告 | 2021-08-10 |
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苏0791民初1545号 | 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价值7020000元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被申请人 | 2021-08-10 |
宝德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与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陕西蔡家坡城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沪0115执24748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21-04-01 |
焦明智与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沪0115执2474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21-04-01 |
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庆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791民初701号 | 准许原告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1-03-27 |
675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顾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791民初675号 | 准许原告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1-03-27 |
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谢同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0)苏0791民初905号 | 准许原告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0-12-25 |
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万帮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0)苏0791民初1650号 | 查封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202号商铺(丘号07001418-57);203号商铺(丘号07001418-58);204号商铺(丘号07001418-59);205号商铺(丘号07001418-60),206号商铺(丘号07001418-61)209号商铺(丘号07001418-64)。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连云港市万帮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被申请人 | 2020-12-11 |
1218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兴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苏0791民初1218号 | 一、对原告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要求不予支付工资差额及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原告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张兴磊2019年3月3日至2020年5月15日的工资差额431676.67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853元,合计488529.67元; 三、对被告张兴磊主张的2020年5月16日至2020年6月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原告 | 2020-12-08 |
上海宇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苏07民终2227号 | 一、撤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791民初4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宇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459元予以退回 | 被上诉人 | 2020-10-23 |
1308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9)苏0791民初1308号 | 一、驳回原告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679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958元,反诉原告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反诉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 | 被告 | 2020-10-12 |
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冯家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苏0791民初1290号 | 冻结被申请人在连云港市云城房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处的上海广场1号、2号商业楼质保金295073.82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995.37元,由申请人冯家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10-08 |
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焦明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沪01民终404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43元,由上诉人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9-01 |
焦明智与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沪0115民初4444号 | 一、被告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焦明智借款本金2263025元; 二、被告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焦明智借期内利息108万元; 三、被告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焦明智逾期利息(以226302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41600元,三项合计83643元,由被告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8-28 |
焦明智与连云港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沪0115民初4444号之一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被告 | 2020-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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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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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 (2021)苏07民终438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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