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洪扬实业有限公司
- 法人: 洪江基
- 注册资本: 8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6-07-27
-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水常五路4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1
人力资源专家
1
技术专家
8
无角色
4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8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洪江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东莞洪扬、洪扬
- 注册资本 8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800.00万元
- 英文名 H&Y Industrial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19007912067096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19007912067096
- 组织机构代码 79120670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1900001758944
- 登记机关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6-03
- 营业期限 2006-07-27~
-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水常五路49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皮革制品制造->皮箱、包(袋)制造
- 专业行业 数码/手机/电脑->摄影摄像器材->摄像机、数码/手机/电脑->电脑设备配件->笔记本电脑、企业服务->企业IT服务->CDN、数码/手机/电脑->手机通讯服务->手机、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工具/机械/仪器->机械五金配件->模具、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医疗器械、服装/鞋靴/箱包->皮具钱包箱包->皮革、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橡胶制品、保健/药品/医疗->护理防护用品->口罩
- 公司简介 东莞市洪扬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总部设在香港,制造工厂设在东莞。 提供了一个一站式服务,产品范围广泛,主要从事电子机件周边保护类产品,包括iPhone,iPod,iPad ,华为及三星之Galaxy 系列的手机之周边保护类产品,笔记本电脑、摄像机、 CD / VCD存储等,中诺皮套事业部提从了一个一站式的制造 解决方案,含盖各个方面从设计 、成型到生产和包装。 全规模生产线覆盖切割和车缝、注塑、硅胶成型、皮革工程、材料印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洪美云 | 自然人股东 | 1715.00万元 | 49.00% |
洪江基 | 自然人股东 | 1785.00万元 | 51.00% |
东莞市洪扬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 | - | 0.00% |
共 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3500.000000 | 800.000000 | 2024-06-03 |
章程备案 | - | 章程 | 2024-06-03 |
注册资本变更 | 3500.00 | 800.00 | 2024-06-03 |
章程备案 | - | 章程 | 2022-06-20 |
经营范围变更 | 产销:手袋、皮革制品、橡胶制品、塑胶制品、模具、泡沫制品、日用口罩(非医用)、第二类医疗器械;加工:布料制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皮革制品制造;皮革制品销售;箱包制造;箱包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居民日常生活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2022-06-20 |
章程备案 | - | 章程 | 2022-06-20 |
经营范围变更 | 产销:手袋、皮革制品、橡胶制品、塑胶制品、模具、泡沫制品、日用口罩(非医用);加工:布料制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 产销:手袋、皮革制品、橡胶制品、塑胶制品、模具、泡沫制品、日用口罩(非医用)、第二类医疗器械;加工:布料制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 2020-04-20 |
地址变更 | 东莞市大朗镇水口工业区水常五路 | 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水常五路49号 | 2020-04-20 |
章程变更 | 章程修正案 | 章程 | 2020-04-20 |
章程变更 | 章程 | 章程修正案 | 2020-03-27 |
经营范围变更 | 产销:手袋、皮革制品、橡胶制品、塑胶制品、模具、泡沫制品;加工:布料制品;货物进出口。 | 产销:手袋、皮革制品、橡胶制品、塑胶制品、模具、泡沫制品、日用口罩(非医用);加工:布料制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 2020-03-27 |
经营范围变更 | 产销:手袋、皮革制品、橡胶制品、塑胶制品、模具;货物进出口。 | 产销:手袋、皮革制品、橡胶制品、塑胶制品、模具、泡沫制品;加工:布料制品;货物进出口。 | 2018-05-28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8-04-28 |
股东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8-04-28 |
经营范围变更 | 产销:手袋、皮革制品、橡胶制品;货物进出口。 | 产销:手袋、皮革制品、橡胶制品、塑胶制品、模具;货物进出口。 | 2016-11-07 |
章程备案 | 章程修正案 | 章程 | 2016-11-07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0000 | 3500.000000 | 2016-03-29 |
章程变更 | 章程 | 章程修正案 | 2016-03-29 |
股东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5-11-20 |
章程变更 | 新章程2013-10-27 | 章程 | 2015-11-20 |
共 30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
东莞海关 | 4419961440 | 2006-09-18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杨安俊 | - | - | - | - | - | 70 |
8** | - | - | - | 0769-8****272 | - | 72 |
小** | - | - | - | 0769-8****272、0769-8****772 | - | 72 |
联系人共 2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2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洪江基 | 执行董事,经理 | -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东莞市洪扬实业有限公司与周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8)粤1972民初67号 | 一、确认原告东莞市洪扬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圣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6月6日解除。 二、原告东莞市洪扬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周圣如下款项: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821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03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612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651.17元;5.鉴定费420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洪扬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已由原告东莞市洪扬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洪扬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1-12 |
东莞市洪扬实业有限公司与梁饶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粤1972民初4920号 | 一、限被告梁饶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洪扬实业有限公司退还竞业禁止补偿金971元; 二、限被告梁饶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洪扬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赔偿金1456.5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洪扬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洪扬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2-23 |
周圣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劳动争议 | (2018)粤1972执10692号 | 本案作结案处理 | 被执行人 | 2019-05-31 |
东莞市洪扬实业有限公司、周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8)粤19民终822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洪扬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01-08 |
共 4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