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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郭峰
  • 注册资本: 42439.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08-15
  • 办公地址: 苏州高新区名墅花园88幢102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9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1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郭峰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鑫庄农贷、鑫庄农村小额贷款
  • 注册资本 42439.00万元
  • 实缴资本 17630.21万元
  • 英文名 Suzhou Gaoxin Xinzhuang Rural Micro-credi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00581024296W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00581024296W
  • 组织机构代码 581024296
  • 曾用名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12000151992
  • 登记机关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3-06-07
  • 营业期限 2011-08-15~
  • 注册地址 苏州市高新区文昌路350号5幢703室
  • 国标行业 金融业->其他金融业->其他未列明金融业->其他未包括金融业
  • 专业行业 金融->消费金融->现金贷
  • 公司简介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面向“三农”发放小额贷款业务、应付款保函业务以及提供融资性担保业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龚根宝 自然人股东 - 4.27%
霍尔果斯邦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9.69%
金金官 - - 4.99%
金洪涛 - - 9.99%
苏州市晟鑫弘贸易有限公司 - - 4.99%
杨林江 - - 2.71%
杨晓峰 自然人股东 - 4.95%
杨宝智 - - 2.48%
戴小明 - - 6.48%
凌荣华 - - 10.67%
上海邦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5.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苏州高新区大同路10号铭源创业园801室 苏州市高新区文昌路350号5幢703室 2023-06-07
负责人变更 凌荣华 郭峰 2022-10-08
负责人变更 平小发 凌荣华 2018-08-06
投资总额变更 37000.000000 42439.000000 2016-04-13
注册资本变更 37000.00 42439.00 2016-04-13
注册资本变更 33300.00 37000.00 2015-10-30
投资总额变更 33300.000000 37000.000000 2015-10-30
地址变更 苏州高新区名墅花园88幢102室 苏州高新区大同路10号铭源创业园801室 2015-04-1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杨建庆 董事 - - - - 79
濮勇 董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2、2023 - - lc_wukuai*****3.com 0512-6****888 - 74

联系人共 26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杨建庆 董事 杨建庆,男,1961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 1985年1月至2007年11月任苏州建设集团装饰装潢分公司经理;2007年12月至今任苏州市锦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2009年8月至今任苏州诺迦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8月作为股东之一出资设立鑫庄农贷有限;2014年2月至今,任股份公司董事,任期三年,自2014年2月10日至
仇敏华 副总经理,董秘,董事会秘书 ["\n \n 仇敏华,男,1991年0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2012年05月至2013年05月任江苏中新联担保有限公司客户经理;20
郭峰 董事长,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 ["\n \n 郭峰,男,中国国籍。1982年5月生,政治面貌群众,本科学历。2001.10-2008.8中国工商银行苏州留园支行信贷业务员;2008.9-2014
沈伟杰 财务总监,董事,副总经理 沈伟杰,男,1968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88年8至1990年10月任建设银行吴县市支行房地产经营部信贷员;1990年11月至1994年11月任建设银行吴县市支行计划信贷科信贷员;1994年12月至1996年1月任建设银行吴县市支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2月至2001年2月任建设银行吴县市陆慕办事处副主任(主持工作
王建荣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王建荣,男,1963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80年9月至1983年7月任南京陆军学校学员;1983年8月至1988年10月任坦克十师装甲步兵团排长、参谋、连长;1988年11月至2000年7月任坦克十师38团连长、参谋、干事;2000年8月至2004年12月任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副处长;2005年1月至2013年12月任苏
凌荣华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 凌荣华,男,196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 1979年12月至1984年3月任苏州市人民商场职员;1984年3月至1996年7月任苏州市山湖装饰公司总经理;1996年7月至2005年10月任凯利工贸总经理;2005年10月至今任天鸿电讯总经理。 2011年8月至2014年1月任鑫庄农贷有限副董事长。 2014年2月至今,任股份公司
平小发 董事长,董事 -
曹俊峰 董事,总经理 曹俊峰,男,1967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86年8月至2006年4月任苏州工商银行道前支行信贷科职员、副科长、科长;2006年5月至2008年12月任苏州工商银行分行科长;2009年1月至2011年7月任江苏银行苏州城西支行行长助理、科技支行行长;2011年8月至2014年1月任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沈建明 董事 沈建明,男,1965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1986年7月至1993年7月任常熟市辛庄建鑫公司项目经理;1993年8月至1998年5月任苏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7月至今任苏州市振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明杰置业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2011年8月至2014年1月任鑫庄农贷有限董事。 2014年2月至今,任股份公

新闻舆情

  • 鑫庄农贷2022年上半年亏损29.61万同比亏损减少 期内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致-股票-金融界

    挖贝网8月22日,鑫庄农贷(830958)近日发布2022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6,952.08元,同比增长142.15%;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6,126.20元,较上年同期亏损减少。 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75,053.01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39,161,672.19元。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和

    鑫庄农贷 2022-08-22 21:11:55
  • 新三板小贷公司营收净利双降 已有6家摘牌1家跑路

    “山僧不解数甲子,一叶落知天下秋。”唐人的这首诗如今却成了小贷行业现状的最好注解。 新三板39家小贷公司亮出了2017年的成绩单,从而也勾勒出全国小贷行业的生存窘境。数据显示,39家小贷公司2017年共实现营业收入14.72亿元,同比下降5.68%;净利润7.22亿元,同比下降 6.81%;净资产收益率6.42%,同比下降0.56%;资产负债率19.09%,

    顺泰农贷央行文广农贷 2018-05-07 10:26:53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轮数 投资方 披露时间
5550.00 新三板定增 东吴证券、齐鲁证券、德邦证券、国信弘盛、国泰君安创新投资、中原证券 2015-09-25
5550.00 新三板 东吴证券、齐鲁证券、德邦证券、国信弘盛、国泰君安创新投资、中原证券 2015-09-25
未披露 新三板 - 2014-08-08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华翰通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苏0505执2354号之一 终结本院(2019)苏0505民初7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10-22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华翰通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苏0505执2354号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华翰通商贸有限公司、苏州鹏吉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12893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执行人 2021-10-22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华翰通商贸有限公司、苏州鹏吉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苏0505民初7777号 一、被告苏州华翰通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60万元,并支付利息1347347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12日,此后利息以12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苏州华翰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万元; 三、被告苏州鹏吉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华翰通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向被告苏州华翰通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67。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288元,减半收取50144元,由被告苏州华翰通商贸有限公司、苏州鹏吉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原告 2020-12-24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鑫禧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耀鼎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苏0505民初7345号 一、被告苏州鑫禧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支付利息73155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22日,此后利息分两部分,一部分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另一部分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苏州鑫禧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万元; 三、被告苏州耀鼎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鑫禧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向苏州鑫禧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558元,减半收取48279元,由被告苏州鑫禧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耀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6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原告 2020-12-23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鑫盈盛商贸有限公司、苏州鹏吉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苏0505民初2362号 一、被告苏州鑫盈盛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50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045万元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为235125元,逾期利息以1045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13.5%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50万元截至2020年1月10日的利息为3750元,逾期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13.5%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鹏吉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鑫盈盛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向被告苏州鑫盈盛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98732063。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20元,减半收取45510元,由被告苏州鑫盈盛商贸有限公司、苏州鹏吉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告 2020-11-30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鑫禧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耀鼎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20)苏0505执1379号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鑫禧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耀鼎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13903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执行人 2020-11-27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鑫禧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耀鼎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20)苏0505执1379号之一 终结本院(2019)苏0505民初7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11-27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阮文、卢萍、苏州博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9)苏0505执1325号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阮文、卢萍、苏州博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8080.5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执行人 2019-12-30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巫茂江、巫茂红、苏州金士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苏州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8)苏0505执2778号之一 终结本院(2017)苏0505民初4921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9-04-28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巫茂江、巫茂红、苏州金士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苏州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8)苏0505执2778号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巫茂江、巫茂红、苏州金士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苏州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3161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执行人 2019-04-28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阮文、苏州博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卢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苏0505民初2260号 一、被告阮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206646.58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4月27日,此后以1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博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卢萍对被告阮文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684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82456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原告 2019-03-30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金士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苏州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苏05民终7020号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金士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8-12-10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金士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苏州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巫茂江、巫茂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苏0505民初4921号 一、被告苏州金士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92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其中以3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1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巫茂江应对被告苏州金士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苏州金士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苏州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巫茂红应对被告苏州金士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的贷款本金35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1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苏州金士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72元,减半收取23336元,由被告苏州金士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巫茂江负担,被告苏州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巫茂红对其中的2083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定费29200元,由被告苏州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700141096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原告 2018-10-09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顺展、张停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18)苏0505执681号 - 申请执行人 2018-10-09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国威、丁岚、苏州晟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苏0505民初4733号 一、被告苏州晟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10万元并偿付利息(利息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1.4%,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晟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万元。 三、如被告苏州晟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就被告徐国威、丁岚提供的抵押物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1109号2幢1139室在50万元限额内、1137室在100万元限额内、632室在80万元限额内、1221室在55万元限额内,拍卖、变卖、折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22元、减半收取12561元,由被告晟高酒店公司负担。 (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7001293269。)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原告 2018-03-30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阮文、卢萍、苏州博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苏0505民初1749号 准许原告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230元中的620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原告 2017-12-29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顺展、张停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苏0505民初1615号 一、被告张顺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万元,并偿付律师费4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4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张停育对被告张顺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83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96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开户名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账号622840040700154616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鑫庄小贷公司、被告张顺展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张停育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原告 2017-12-29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顺展、张停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苏0505民初1615号 冻结被申请人张顺展、张停育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17-12-29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金士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苏州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巫茂江、巫茂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苏0505民初5786号 准许原告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1964元,本院予以退还 原告 2017-10-30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大翔木业有限公司、常熟市大堡木业有限公司、王志超、王玉明、王永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苏0505执1464号之二 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申请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 201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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