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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深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马静凤
  • 注册资本: 4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3-09-10
  • 办公地址: 上海市轨道交通三号线漕溪路站10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2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10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马静凤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深喜集团、深喜、上海深喜
  • 注册资本 4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000.00万元
  • 英文名 Shanghai Shenxi Enterprise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000754332378W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000754332378W
  • 组织机构代码 754332378
  • 曾用名 上海深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229000758806
  • 登记机关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11-07
  • 营业期限 2003-09-10~
  •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716号-1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咨询与调查->社会经济咨询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商业地产、电商零售->百货零售->连锁超市、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服务/休闲/出行->公司商务服务->营销策划、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设计服务、企业服务->广告营销->会展服务、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会展服务
  • 公司简介 上海深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一直潜心致力于中国轨道交通商业的投资、开发、营运和物业管理服务。是较早将国际国内连锁品牌引进轨交商业的企业,对上海乃至中国的轨道商业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企业在发展中不断壮大,在前行中不断探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自我运营模式,成为行业的佼佼者。 深喜集团始终本着“诚信、务实、开拓、精进”的企业精神,通过长期潜心经营与积累,商业项目逐步从轨交、高铁、机场商业向高速服务区及城市交通商业服务涉足,并辐射华东地区及省会城市,努力打造成行业标杆。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马静凤 自然人股东 - 66.00%
马学军 - - 0.00%
张福英 - - 0.00%
上海联创永沂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 - 25.00%
上海旭浤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 - 9.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殷国平;马静凤;王珍;张燕娜 张燕娜;王珍;殷国平;马静凤;黄华 2022-11-07
章程变更 2022-10-18章程修正案 2022-11-07
主要人员变更 殷国平;马静凤;王珍;张燕娜 张燕娜;王珍;殷国平;马静凤;黄华 2022-11-07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22-10-18章程修正案 2022-11-07
章程备案 - 2021-03-31章程备案 2021-04-01
投资人变更 上海联创永沂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学军;马静凤;上海旭浤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旭浤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静凤;上海联创永沂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1-04-01
股东信息变更 上海联创永沂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学军;马静凤;上海旭浤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旭浤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静凤;上海联创永沂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1-04-01
章程备案 2021-03-31章程备案 2021-04-01
行业代码变更 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社会经济咨询 2020-06-15
章程修正案备案 2020-05-06章程修正案 2020-06-15
经营范围变更 餐饮企业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柜台租赁,商务咨询,会展服务,品外观包装设计制作,文化创意服务,销售日用百货,食品销售,以下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品牌管理,餐饮企业管理,物业管理,柜台租赁,会展服务,业设计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停车场服务,销售日用百货,以下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0-06-15
地址变更 青浦区城中东路350号 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716号-1 2019-08-22
经营范围变更 餐饮企业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柜台租赁,商务信息咨询,会展服务,工业品外观包装设计制作,文化创意服务,销售日用百货 餐饮企业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柜台租赁,商务咨询,会展服务,工业品外观包装设计制作,文化创意服务,销售日用百货,以下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 2019-08-22
章程修正案备案 2019-07-31章程修正案 2019-08-22
章程变更 - 2018-09-07章程修正案 2018-09-13
经营范围变更 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柜台租赁,商务信息咨询,会展服务,工业品外观包装设计制作,文化创意服务,销售日用百货 餐饮企业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柜台租赁,商务信息咨询,会展服务,工业品外观包装设计制作,文化创意服务,销售日用百货 2018-09-13
章程变更 2017-05-08章程备案 2017-08-09章程备案 2017-11-03
经营范围变更 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柜台租赁,商务信息咨询,会展服务,工业品外观包装设计制作,文化创意服务,销售日用百货,零售:预包装食品(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柜台租赁,商务信息咨询,会展服务,工业品外观包装设计制作,文化创意服务,销售日用百货,食品流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11-0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马静凤 张燕娜;王珍;殷国平;马静凤;马学军 2017-11-03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7-11-0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深** - - - 021-2****750 - 71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021-2****750 - 71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021-2****750 - 71

联系人共 13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黄华 董事 -
马静凤 董事长,创始人,经理 马静凤,深喜集团创始人。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轮数 投资方 披露时间
未披露 B轮 联创永宣 2017-11-03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上海深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颢晴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沪0115民初9370号 一、确认原告上海深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颢晴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于2021年1月27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颢晴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深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1500000元、公共事业费押金48388.2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深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30元,减半收取计9615元,由原告上海深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7.50元,被告上海颢晴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36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7-30
张德洪与上海深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苏0703民初216号 一、被告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德洪劳务费920000元及利息(以9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上海深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德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被告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告 2020-08-14
邵璐怡与上海古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深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沪0117民初12840号 一、原告邵璐怡与被告上海古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13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古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邵璐怡租金12000元、装修保证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邵璐怡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9元,减半收取计4699.50元,由原告邵璐怡负担4399.50元(已付),被告上海古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1-06
上海深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鲁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友之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鲁伟巍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19)苏0506执恢374号之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 2019-12-05
1342南通文峰千家惠超市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深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苏0703民初1342号 准许原告南通文峰千家惠超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199元,减半收取54100元,由原告南通文峰千家惠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被告 2019-09-19
上海深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鲁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友之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16)苏0506执3584号之一 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7-09-12
上海深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脸谱软装艺术有限公司、苏州工友之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6)苏0506民初2078号 一、被告苏州市脸谱软装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深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161465元(其中本金2000000元、利息161465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苏州工友之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鲁伟巍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中的代偿款216146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深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046元,由被告苏州市脸谱软装艺术有限公司、苏州工友之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鲁伟巍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原告 2016-11-26
上海深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鲁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友之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6)苏0506民初2077号 一、被告苏州鲁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深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129000元(其中本金1000000元、利息129000元)并支付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苏州工友之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鲁伟巍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中的代偿款1129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26元,由被告苏州鲁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友之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鲁伟巍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原告 201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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