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
- 法人: 李广欣
- 注册资本: 1598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09-07
- 办公地址: 宝丰县产业集聚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技术专家
2
无角色
6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4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广欣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河南旭原、旭原不锈钢、旭原
- 注册资本 1598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5980.00万元
- 英文名 Henan Xuyuan Stainless Stee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421561043174X
- 纳税人识别号 410421561043174
- 组织机构代码 56104317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421000003436
- 登记机关 平顶山市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8-21
- 营业期限 2010-09-07~2040-09-06
- 注册地址 宝丰县产业集聚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金属制日用品制造->其他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不锈钢、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彩钢板、建材/门窗/水电->门窗楼梯隔断->护栏、百货/厨具/宠物->扫把清洁工具->垃圾桶
- 公司简介 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0年09月07日,注册地址在宝丰县产业集聚区 ,主要从事不锈钢板材、管材、门、窗、工艺栏制品加工、销售。。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董翠云 | 自然人股东 | 4420.00万元 | 27.66% |
李广欣 | 自然人股东 | 11560.00万元 | 72.34% |
李改先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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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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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变更 | 10 | 30 | 2020-08-21 |
投资人变更 | 董翠云;李广欣;李改先; | 李广欣;董翠云:8.88%; | 2018-10-31 |
股东信息变更 | 董翠云;李广欣;李改先; | 李广欣;董翠云:8.88%; | 2018-10-31 |
经营范围变更 | 不锈钢板材、管材、门、窗、工艺栏制品加工、销售。 | 不锈钢板材、管材、门、窗、工艺栏制品、灯杆、护栏、广告牌、垃圾桶等不锈钢制品加工、销售;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安装。 | 2017-08-02 |
经营范围变更 | 不锈钢冷轧、压延制品加工、销售;不锈钢管、门、窗、工艺栏制品加工、销售。 | 不锈钢板材、管材、门、窗、工艺栏制品加工、销售。 | 2015-12-31 |
注册资本变更 | 14560.00 | 15980.00 | 2015-12-31 |
投资人变更 | 李广欣:79.39%;董翠云:20.6%; | 董翠云;李广欣;李改先; | 2015-12-31 |
投资人变更 | 李广欣:79.39%;董翠云:20.6%; | 董翠云;李广欣;李改先; | 2014-12-31 |
经营范围变更 | 不锈钢冷轧、压延制品加工、销售;不锈钢管、门、窗、工艺栏制品加工、销售。 | 不锈钢板材、管材、门、窗、工艺栏制品加工、销售。 | 2014-12-31 |
注册资本变更 | 14560.00 | - | 2014-12-31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广欣:79.39%;董翠云:20.6%; | 董翠云;李广欣;李改先; | 2014-12-31 |
期限变更 | 4 | 10 | 2014-08-19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4 | 10 | 2014-08-13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广欣:95.85%;董翠云:4.14%; | 董翠云:20.6%;李广欣:79.39%; | 2012-09-07 |
注册资本变更 | 12060.00 | 14560.00 | 2012-09-07 |
实收出资变更 | 12060.000000 | 14560.000000 | 2012-09-07 |
注册资本变更 | 9060.00 | 12060.00 | 2012-03-02 |
股东信息变更 | 董翠云:5.52%;李广欣:94.48%; | 李广欣:95.85%;董翠云:4.14%; | 2012-03-02 |
实收出资变更 | 9060.000000 | 12060.000000 | 2012-03-02 |
股东信息变更 | 董翠云:6.4%;李广欣:93.56%; | 董翠云:5.52%;李广欣:94.4812%; | 201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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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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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 | - | - | xuyuanb*****3.com | 0375-****655 | - | 74 |
李** | 销售经理 | 1883****799 | 7560661*****.com | 0375-****777 | - | 94 |
侯东欣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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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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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宝丰县宝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豫0411民初2331号 | 一、宝丰县宝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3400000元、利息104077.78元、罚息476425元,合计3980502.78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2年6月5日,此后罚息以借款本金3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25%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宝丰县翔隆不锈钢有限公司、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李素军、李云、李广欣、董发有、李改先、董峻桦、刘明会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对宝丰县翔隆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宝丰县××镇土地[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豫(2019)宝丰县不动产证明第0××3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44.02元,由宝丰县宝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宝丰县翔隆不锈钢有限公司、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李素军、李云、李广欣、董发有、李改先、董峻桦、刘明会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11-0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豫0403民初446号 | 一、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21年12月13日的利息为27222.22元、逾期利息为1002361.11元、复利7277.08元;2021年12月14日起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021年12月14日起的复利以27222.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至利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对田博、李洋名下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房屋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宝丰康龙众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宝丰县宏发铁业有限公司、李广欣、谷妹丽、董发有、李改先、董翠云、杨建坡、张留合、李艳鸽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44.16元,减半收取34572.08元,由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宝丰康龙众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宝丰县宏发铁业有限公司、李广欣、谷妹丽、董发有、李改先、董翠云、杨建坡、张留合、李艳鸽、田博、李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4-0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宝丰县宝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豫0403民初447号 | 一、宝丰县宝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999377.36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其中借款期限内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8%计算至2020年6月27日;逾期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以欠付借款期限内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6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已偿还的期内利息164111.11元、逾期利息772734.32元、复利1783.70元应予扣除); 二、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郭要勋、李素军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24.20元,减半收取29462.10元,由宝丰县宝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郭要勋、李素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N+7份(N为被上诉人数),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原告 | 2022-04-02 |
平煤神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宝丰县翔隆不锈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22)豫0421民初166号 | 本案按平煤神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2-02-10 |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0402执2494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李改先、宝丰县翔隆不锈钢有限公司、董发有、宝丰县宝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宝丰县宏发铁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2-01-17 |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宝丰县翔隆不锈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0311民初5716号 | 被告宝丰县翔隆不锈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9-24 |
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河南隆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4民终18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3-01 |
张前该与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宝丰县宝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豫0421民初1162号 | 一、宝丰县宝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张前该预付货款68410.3元; 二、驳回张前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张前该负担840元,由宝丰县宝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3-18 |
宝丰县宝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张前该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豫04民终66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宝丰县宝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10-15 |
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陈十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豫民终51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200.00元,由上诉人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09-05 |
陈十斤与北京久盛奥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久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豫01民初4140号 | 一、被告北京久盛奥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十斤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始按照月息2%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 二、被告北京久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北京移联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化宝、李艳茹、牛小霞、程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京久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北京移联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化宝、李艳茹、牛小霞、程涛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北京久盛奥翔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陈十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久盛奥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久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北京移联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化宝、李艳茹、牛小霞、程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56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565元,由被告北京久盛奥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久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北京移联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化宝、李艳茹、牛小霞、程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04 |
河南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宝丰县鑫达机械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7)豫0421民初1115号 | 准许原告河南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7-10-16 |
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陈十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豫民终1246号 |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565元予以退回 | 上诉人 | 2017-07-28 |
程许与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5)宝执字第142号 | 将被执行人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金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5-12-28 |
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宝丰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14)宝行初字第140号 | 准予原告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原告 | 2015-12-28 |
尚红义与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宝民劳初字第20号 | 一、解除尚红义与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旭原不锈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尚红义支付劳动报酬3022元; 三、驳回尚红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11-25 |
尚红义与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平民劳终字第18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尚红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5-08-31 |
尚红义与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宝民劳初字第53号 | 准予原告尚红义撤回对被告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尚红义负担 | 被告 | 2015-06-28 |
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因与吕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3)平民劳终字第24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4-06-25 |
刘广照与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3)宝民劳初字第124号 | 一、刘广照与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二、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刘广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4567元、护理费56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528元,共计74775元; 三、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刘广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00元; 四、驳回刘广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4-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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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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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 (2022)豫04民终19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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