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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

  • 法人: 吕新彬
  • 注册资本: 6966.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6-04-11
  • 办公地址: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社棠路3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9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12

中标金额

78,758,585

客户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吕新彬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红升商贸、红升、天水红升
  • 注册资本 6966.00万元
  • 实缴资本 6966.00万元
  • 英文名 Tianshui Hongsheng Commerce and Trad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20503784027315M
  • 纳税人识别号 91620503784027315M
  • 组织机构代码 78402731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20503200003268
  • 登记机关 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5-12
  • 营业期限 2006-05-08~2026-05-07
  • 注册地址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社棠路31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金属及金属矿批发
  • 专业行业 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
  • 公司简介 详细介绍]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呂新彬 自然人股东 4063.00万元 58.33%
何瑞霞 自然人股东 2903.00万元 41.67%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自2006年05月08日 至2016年05月07日 自2006年05月08日 至2026年05月07日 2016-05-12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5-09-02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5-09-01
经营范围变更 金属材料(不含贵重稀有放射性金属)、建、装饰材料、五金配件、水暖器材、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剧毒、腐蚀等危险品)的批发零售*** 金属材料(不含贵重稀有放射性金属)、建材、装饰材料、五金配件、水暖器材、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剧毒、腐蚀等危险品)、橡胶制品、农副产品、中药材(国家禁止和许可除外)、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 2015-02-09
期限变更 2006年05月08日2016年05月08日 2006年05月08日2016年05月07日 2015-02-09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5-02-09
注册资本变更 233.00 1033.00 2011-10-13
投资人变更 吕新彬 69.96 % 何瑞霞 30.04 % 吕新彬 64.18 % 何瑞霞 35.82 % 2011-10-13
注册资本变更 50.00 233.00 2009-02-2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tshs26901*****3.com 0938-****159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1383****843 138308368*****3.com - - 86
吕** 执行董事 1383****443 26901*****3.com、26901*****tmail.com 0938-****159 - 94

联系人共 12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吕新彬 执行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西安中心】中国铁建15局,16局,17局,19局,21局静宁(庄浪)至天水高速公路物资联合招标采购评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钢材 型钢 高速公路物资 柴油 无缝钢管 水泥 甘肃-天水 - 2023-09-29
中国铁建11局新甘界(红岭)至淖毛湖公路、25局温宿县养殖基地项目竞争性谈判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钢材 柴油 养殖基地项目 新疆-阿克苏 1786.43 2021-12-10
中国铁建11局、16局、21局临洮(安家咀)至临夏公路项目 物资集中采购招标评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钢材 水泥 公路项目物资 柴油 钢绞线 型钢 甘肃-临夏 6089.43 2020-08-31
中国铁建15局、16局、17局、19局、21局静宁(庄浪)至天水高速公路物资联合招标采购评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钢材 水泥 高速公路物资 柴油 型钢 甘肃-天水 - 2020-06-28
中铁三局临大高速公路LD12合同段钢材、锚具钢绞线邀请招标 中标公告 锚具钢绞线 钢材 工程自购物资 山东 - 2020-03-26
中国铁建12局310国道、扁门公路、25局阳安二线项目物资联合采购招标评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钢材 310国道扁门公路25局阳安二线项目物资 水泥 陕西-西安 - 2019-09-30
【中标公示】中铁十七局平天9标钢筋中标公示[229] 中标公告 钢筋 陕西-咸阳 - 2018-09-13
【中标公示】中铁十七局集团二公司平天9标项目螺纹钢采购询价信息中标公示[116] 中标公告 袋装水泥 螺纹钢 - - 2018-08-10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集采中心 杭绍台铁路、宝坪高速、平天高速、渭武高速、襄阳东津站、武汉地铁16号线项目 物资联合招标采购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钢材 速凝剂SNJ001包和冷轧带肋钢筋网片 钢绞线 钢模板 湖北-襄阳 - 2018-07-24
国铁建水青公路、烹专商住基坑项目、昌都机场公路、官渡14号路、渝黔高速、贵南铁路、大临铁路、重庆东环项目物资联合采购招标评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钢材 水泥 型钢 云南-昭通 - 2018-06-06
中国铁建平凉(华亭)至天水高速公路项目2标、15标钢材、水泥竞争性谈判采购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钢材 水泥 甘肃-平凉 - 2018-05-02
中国铁建平凉(华亭)至天水高速、京新高速(G7)梧桐大泉至伊吾段项目(钢材、水泥、型钢、钢绞线、柴油)联合采购二次招标评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钢材 水泥 柴油 钢绞线 型钢 甘肃-天水 - 2017-11-24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2 1 1786.43 2021-12-10
2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2 1 6089.43 2020-08-31
3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2 1 - 2020-06-28
4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2 1 - 2020-03-26
5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1 1 - 2019-09-30
6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1 1 - 2018-06-06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津0112民初2058号 对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8-03
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甘0503民初797号 一、由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6210073.14元、利息304645.12元(截止2022年6月17日),2022年6月18日至钢材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以6210073.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 二、由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8月2日至保证金退还之日的利息。 以上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1500元,由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980元,由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7-29
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2021)甘05财保12号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静宁(庄浪)至天水高速公路项目总承包TZZB4标项目经理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50000元;若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查封同等价值的被申请人其他财产。 以上查封、冻结保全的财产不超过人民币2005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自采取措施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自采取措施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自采取措施起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 2021-12-31
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秦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甘0503民初778号 准许原告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1-08-10
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晋0105民初5410号 一、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096423.12元。 二、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自发票交付被告之次日起(1898796.31元自2018年10月3日起、197626.81元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8年10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三、驳回原告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7-30
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晋01民终6852号 一、维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541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54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自发票交付被告之次日起(1898796.31元自2018年10月3日起、197626.81元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8年10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上诉人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37元,由上诉人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460元,被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3-26
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甘0503民初1166号 准许原告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计538元,由原告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0-07-13
申请执行人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甘0503执553号 一、划拨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账户户内的存款XXXX元。 二、解除对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0-05-26
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渭武土建第十六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其他民事裁定书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020)甘0503财保2号 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渭武土建第十六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宕昌支行账号为×××内的存款5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20-03-03
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渭武高速公路土建第十七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其他民事裁定书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020)甘0503财保1号 查询并冻结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渭武高速公路土建第十七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宕昌县支行账号为×××内的存款444387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20-03-03
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019)甘05民初30号 一、由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1481805.5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1月24日的资金占用费总计755078.11元;2019年1月25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按照实际拖欠货款金额×24%×实际拖欠天数÷360的方式计算; 二、由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9175.73元; 以上两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668.36元,由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5668.36元,由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2-27
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甘肃段项目ST06标项目经理部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甘0503执990号 划拨被执行人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甘肃段项目ST06标项目经理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254901.4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执行人 2018-07-26
陇南市盛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甘05民终13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0元,由上诉人陇南市盛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8-06-29
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与陇南市盛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甘0503民初2343号 一、由陇南市盛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715319.36元,资金占用费1489408.81元(计算方法另附清单),并以2715319.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资金占用费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为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00元,由原告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973元,由被告陇南市盛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0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06-01
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何瑞霞等与浙江天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7)浙0104民初4578号 准许原告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何瑞霞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何瑞霞负担 原告 2018-05-15
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诉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甘0503民初2347号之二 准许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为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6元,保全费4020元,均由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7-12-29
申请执行人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7)甘0503执74号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3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7-12-27
申请执行人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6)甘0503执1057号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甘肃段项目ST06标项目经理部在银行的存款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7-01-03
原告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何瑞霞与被告浙江天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6)甘0503民初1319号 被告浙江天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6-12-29
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 (2015)陇民保字第04号 冻结被申请人在工商银行甘肃省陇南分行徽县支行的银行存款850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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