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太伟风景酒店有限公司
- 法人: 李彦希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事业单位
- 成立时间: 2005-12-07
- 办公地址: 武夷山市度假区高尔夫路2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10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336,178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彦希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武夷山太伟、太伟风景酒店、太伟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Wuyishan Taiwei Scenery Hote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782782178734F
-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782782178734F
- 组织机构代码 782178734
- 曾用名 武夷山京闽高尔夫酒店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782100004292
- 登记机关 福建省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5-16
- 营业期限 2005-12-07~2055-12-06
- 注册地址 武夷山市高尔夫路15号
- 国标行业 住宿和餐饮业->住宿业->旅游饭店->旅游饭店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武夷山太伟风景酒店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闽越文化、太极文化的发源地南平,南平武夷山市度假区高尔夫路15号,我酒店主要提供住宿、餐饮、卷烟、雪茄烟零售,休疗养服务,康乐中心,提供泳池服务,零售泳装、泳镜、泳帽、泳圈,提供车辆接送服务。法律法规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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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换照变更 | 旧照 9***78734F | 新照 9***78734F | 2022-05-16 |
地址变更 | 武夷山市度假区高尔夫路15号 | 武夷山市高尔夫路15号 | 2022-05-16 |
增、补、换照变更 | 旧照 *****************F | 新照 *****************F | 2017-08-10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住宿、餐饮、卷烟、雪茄烟零售,休疗养服务,康乐中心,法律法规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住宿、餐饮、卷烟、雪茄烟零售,休疗养服务,康乐中心,提供泳池服务,零售泳装、泳镜、泳帽、泳圈,提供车辆接送服务。法律法规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8-10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17-08-10经营范围 | 2017-08-10 |
联络人员变更 | 刘鸿 | 施国良 | 2017-02-22 |
增、补、换照变更 | 副本数:1 本 |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 2016-04-21 |
董事备案 | 付永生 | 李彦希 | 2015-09-15 |
负责人变更 | 付永生 | 李彦希 | 2015-09-15 |
主要人员变更 | 付永生 | 李彦希 | 2015-09-15 |
住所变更 | 武夷山市度假区高尔夫球场内 | 武夷山市度假区高尔夫路15号 | 2015-08-05 |
章程备案 | 旧章程 | 2015-07-30公司名称、住所、新章程。 | 2015-08-05 |
章程备案 | 旧章程 | 2015-07-30公司名称、住所:***。 | 2015-08-05 |
名称变更变更 | 武夷山京闽高尔夫酒店有限公司 | 武夷山太伟风景酒店有限公司 | 2015-08-05 |
股东信息变更 | 付永生 证照号码:******************;顾关根 证照号码:******************;罗钊明 证照号码:******************; | 北京太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证照号码:***************; | 2015-04-27 |
主要人员变更 | 潘邦辉 | 付永生 | 2015-04-2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潘邦辉 | 付永生 | 2015-04-27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5-04-27 |
投资人变更 | 付永生 证照号码:******************;顾关根 证照号码:******************;罗钊明 证照号码:******************; | 北京太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证照号码:***************; | 2015-04-2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潘邦辉 | 付永生 | 2015-04-27 |
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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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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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 | - | 0599-****999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9 | - | - | - | 0599-****137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 | 0599-****999 | - | 72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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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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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希 | 执行董事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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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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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市总工会2023年浙皖闽赣(衢黄南饶)“联盟花园”职工疗休养产品设计大赛服务类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职工疗休养产品设计大赛服务类 | 福建-南平 | 33.62 | 2023-05-18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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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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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夷山市总工会 | 1 | 1 | 33.62 | 2023-05-18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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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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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太伟风景酒店有限公司、徐少峰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18)闽0782执564号 | 终结(2018)闽078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9-06-29 |
武夷山太伟风景酒店有限公司与福建紫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志琳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2017)闽0782民初1259号 | 一、王志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夷山太伟风景酒店有限公司欠款78675元,并从2016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武夷山太伟风景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67元,由王志琳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5-10 |
武夷山太伟风景酒店有限公司与徐少峰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2017)闽0782民初1638号 | 徐少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武夷山太伟风景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旅店消费欠款2700元,并从2015年8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少峰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3-30 |
庄翠微、周圣群与武夷山京闽高尔夫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4)南民终字第903号 | 准许上诉人武夷山京闽高尔夫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武夷山京闽高尔夫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 2014-11-05 |
赵怡、黄华杰与武夷山京闽高尔夫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14)南民终字第22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怡、黄华杰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14-09-09 |
张爱红与武夷山京闽高尔夫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14)南民终字第34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元,由上诉人张爱红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14-09-09 |
胡环与武夷山京闽高尔夫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14)南民终字第34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胡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14-09-09 |
王瑞青、翁素霞与武夷山京闽高尔夫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3)武民初字第1417号 | 驳回原告王瑞青、翁素霞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瑞青、翁素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4-07-30 |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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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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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23507820068618 | 2019-01-25 | 2024-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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