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恒捷木业有限公司
- 法人: 苏恒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03-26
- 办公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恒冠路320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9
无角色
6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2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2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苏恒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恒捷木业、上海城建恒捷、城建建设恒捷、恒捷、城建恒捷、恒捷木业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Shanghai Urb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Group Hengjie Wood Industr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4672701125R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114672701125R
- 组织机构代码 67270112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4001862891
- 登记机关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11-13
- 营业期限 2008-03-26~2038-03-25
- 注册地址 嘉定区外冈镇恒冠路320号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工业与专业设计及其他专业技术服务->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家具/家纺/家饰->书房/办公家具->办公家具、其他、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恒捷木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正式成立,实际投资6500万元人民币(含购买地皮、房产建设及设备投入等)公司现有两个事业部,恒捷木业厂事业部和家居装饰事业部。 公司现有木制品厂房(三层约1万平方米)、油漆车间(二层约6500平方米)、生活区(四层约3500平方米)、办公楼和展厅(三层约3000平方米)。 公司年产值突破亿元,现有员工人数400人左右,公司主营产品为高档精装修配套固定、活动木制品家具及高档木制品办公家具,产品服务客户定位于高档别墅、精装修商品房、四星级、五星级、超五星级高档酒店。是上海及周边地区生产精装修配套木制品家具最大的生产基地之一,从生产规模及产品质量均处于本行业三甲之内。 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恒捷木业有限公司依托木业厂和装饰事业部10年的协同发展,在事业部市场上拥有优势竞争力,凭借科学管理、品质第一的方针,成为上海地区精装修木制品行业第一,成为大型装饰公司选购精装修木制产品供应商必不可少的选择。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黄晓洲 | - | - | 0.00% |
陈伟伦 | - | - | 0.00% |
苏肇华 | 自然人股东 | - | 5.00% |
苏恒 | 自然人股东 | - | 95.00%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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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苏肇华 | 苏恒 | 2019-11-13 |
章程变更 | 无 | 2019-11-06章程备案 | 2019-11-13 |
投资人变更 | 苏肇华; | 苏肇华;苏恒; | 2019-11-13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9-11-13 |
负责人变更 | 苏肇华 | 苏恒 | 2019-11-13 |
主要人员变更 | 苏肇华 | 苏恒 | 2019-11-1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苏肇华[退出] | 苏恒[新增] | 2019-11-13 |
章程变更 | - | 2019-11-06章程备案 | 2019-11-13 |
投资人变更 | 苏肇华; | 苏肇华;苏恒;[新增] | 2019-11-13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9-11-13 |
负责人变更 | 苏肇华 | 苏恒 | 2019-11-13 |
股东信息变更 | 苏肇华; | 苏肇华;苏恒; | 2019-11-13 |
章程备案 | - | 2019-11-06章程备案 | 2019-11-1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黄晓洲 | 陈伟伦 | 2019-03-2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黄晓洲 [退出] | 陈伟伦 [新增] | 2019-03-21 |
主要人员变更 | 黄晓洲 | 陈伟伦 | 2019-03-21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7-12-22 |
期限变更 | 2008-03-26~2018-03-15 | 2008-03-26~2038-03-25 | 2017-12-22 |
投资人变更 | 苏肇华;黄晓洲; | 苏肇华; | 2017-12-22 |
章程变更 | 2016-10-10章程备案 | 2017-12-14章程备案 | 2017-12-22 |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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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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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 - | - | - | 021-5****851 | - | 72 |
陈伟伦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 | 021-5****686 | - | 72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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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
关于核准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恒捷木业有限公司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的公告 | 招标公告 | - | 上海 | - | 2021-03-04 |
金地集团东南区域温州桃花岛片区T01-06B地块项目户内门及金属门套采购安装工程 | 中标公告 | - | 浙江-温州 | - | 2020-01-18 |
金地集团东南区域杭州桥西项目户内门及木饰面高层和洋房采购工程 | 中标公告 | 木饰面高层和洋房 户内门及木饰面 | 浙江-杭州 | - | 2018-10-15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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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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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州诚裕置业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0-01-18 |
2 | 杭州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8-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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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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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格斯涂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恒捷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沪0114民初15648号 | 准许原告上海美格斯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美格斯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1-07-30 |
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恒捷木业有限公司与尹传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沪0114民初16209号 | 一、被告尹传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恒捷木业有限公司价款12000元; 二、被告尹传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恒捷木业有限公司自2020年8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尹传发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2-28 |
上海百蜀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恒捷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沪0114民初18759号 | 被告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恒捷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百蜀工贸有限公司以200000元为基数,在2020年6月1日当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付的利息21.10元;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付的利息42.20元;以16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付的利息176.15元;以上合计239.4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9元,由原告上海百蜀工贸有限公司负担4513.96元,由被告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恒捷木业有限公司负担5.0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8 |
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恒捷木业有限公司与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542号 | 准许原告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恒捷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02.2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01.14元,由原告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恒捷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6-12-27 |
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恒捷木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方名装美术设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5)嘉执字第4436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恒捷木业有限公司依据(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6-10-31 |
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恒捷木业有限公司与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470号 | 准许原告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恒捷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50元,由原告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恒捷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6-10-01 |
上海千岛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恒捷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636号 | 被告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恒捷木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千岛木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9448元,并偿付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银行利息损失(以1494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11-23 |
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恒捷木业有限公司与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15)京执字第437-2号 | 终结本院(2014)京商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被执行人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原告 | 2015-10-23 |
深圳市东方名装美术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恒捷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1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29.34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东方名装美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5-09-23 |
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恒捷木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方名装美术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781号 | 被告深圳市东方名装美术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恒捷木业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375289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929.3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5-08-27 |
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恒捷木业有限公司与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价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京商初字第582号 | 被告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恒捷木业有限公司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 原告 | 2015-03-27 |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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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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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11719Q00047-05R3M | 2019-05-23 | 2022-06-14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11717Q00328-01R2M | 2017-01-24 | 2019-06-14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11716Q10502R2M | 2016-06-15 | 2019-06-14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33101140000816 | 2016-02-02 | 2021-02-01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11713Q10629R1M | 2013-08-02 | 2016-08-01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11710Q10441R0M | 2010-08-16 | 2013-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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